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姚舉(河南三星通正律師事務所)
王熙(河南漢冶律師事務所)
袁延景
唐××
杜某×
杜某×
謝××
劉某×
劉某×
王××
楊××
唐某×
唐二×
王長順
劉三×
周新賢(陜西同州律師事務所)
房憲民
公訴機關鄧州市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女,生于1986年3月14日。系被害人杜一×之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女,生于2008年2月22日。系被害人杜一×之女。
法定代理人唐××,系杜某×母親。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某×,男,生于1960年6月16日。系被害人杜一×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女,生于1960年7月20日。系被害人杜一×之母。
以上四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姚舉,男,河南三星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男,生于1969年5月27日。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男,生于1994年3月21日。系被害人劉某×之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女,生于1935年12月17日。系被害人劉某×之母。
以上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熙,女,河南漢冶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延景,男,生于1957年8月15日。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男,生于1967年7月3日。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唐二×,男,生于1942年9月16日。系被害人唐某×之父。
被告人王長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陜西省白水縣。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君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三×,男,生于1972年11月13日,系該公司理賠中心經(jīng)理。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陜西省大荔縣北關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萬朝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周新賢,陜西同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海軍,男,生于1971年8月12日,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陜西省蒲城縣陳莊鎮(zhèn)思補村一組。
委托代理人房憲民,男,生于1965年3月2日,漢族,高中文化,住陜西省蒲城縣城關鎮(zhèn)果園新村二巷42號。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以鄧檢刑訴(2010)1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長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杜某×、杜某×、謝××、劉某×、劉某×、王××、楊××、唐某×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由于民事調解,本案延期審理一次。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鄭國華、劉圓圓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杜某×、謝××及其委托代理人姚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劉某×、王××的委托代理人袁延景、王熙,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的委托代理人唐二×,被告人王長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劉三×,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新賢,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海軍的委托代理人房憲民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鄧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2月23日19時10分許,被告人王長順駕駛陜E51546中型箱式貨車自西向東行至鄧州市文渠鄉(xiāng)花園村處時,與對向行駛的被害人劉某×駕駛的農(nóng)用三輪車相撞,造成劉某×及農(nóng)用三輪車上的乘客杜一×、楊××、唐某×受傷,后杜一×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鄧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長順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的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王長順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建議本院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對被告人量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杜某×、杜某×、謝××訴稱,被告人王長順駕車發(fā)生事故,致使杜一×死亡,要求王長順、張海軍、陜E51546號車輛所有人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及該車輛承保單位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四原告人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損失共計256424.16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劉某×、王××訴稱,被告人王長順駕車發(fā)生事故,致使劉某×受傷,后經(jīng)鑒定為6級傷殘,要求王長順、張海軍、陜E51546號車輛所有人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及該車輛承保單位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三原告人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及三輪車車損等損失共計125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訴稱,被告人王長順駕車發(fā)生事故,致使原告人受傷,要求王長順、張海軍、陜E51546號車輛所有人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及該車輛承保單位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80000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訴稱,被告人王長順駕車發(fā)生事故,致使原告人受傷,要求王長順、張海軍、陜E51546號車輛所有人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及該車輛承保單位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20000元。
被告人王長順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均未提出異議;關于民事賠償事宜,被告人王長順辯稱家庭經(jīng)濟困難,無能力賠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辯稱,陜E51546號車輛在本公司入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屬實,同意理賠,但原告人訴請過高部分及精神撫慰金等于法無據(jù),不應理賠。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辯稱,陜E51546號車輛系張海軍分期付款購得,在款未付清之前,公司雖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但該車輛實際由張海軍控制、管理、經(jīng)營和收益,本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海軍辯稱,已先行支付被害人3萬元,陜E51546號車輛入有保險,原告人的合理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長順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長順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王長順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由于被告人王長順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長順及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shù)睦碛烧敚枰灾С?。但其請求過高部分及精神撫慰金等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要求被告人支付其被扶養(yǎng)生活費,因謝××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其無勞動能力或喪失生活來源,故其請求不予支持。陜E51546號車輛系張海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購得,該公司雖暫時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但并未實際經(jīng)營、管理該車輛,故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海軍是陜E51546號車輛的實際經(jīng)營者、管理者和收益人,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122000元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的最高限額內(nèi)承擔理賠責任(不計免賠)。因劉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劉某×承擔20%的責任較為妥當,被告人負擔80%。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受償數(shù)額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其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杜某×、杜某×、謝××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喪葬費(24816元÷12個月×6個月)=12408元。
2、被撫養(yǎng)人杜某×生活費3388.47元×16年÷2人=27107.76元。
3、被扶養(yǎng)人杜某×生活費3388.47元×20年÷2人=33884.7元。
4、交通費600元。
5、其他實際經(jīng)濟損失4806.95元×20年=96139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70139.46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1萬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55000元(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的一半);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170139.46元-55000元)×80%=92111.57元;合計147111.57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劉某×、王××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29142.15元。
2、殘疾賠償金4806.95元×20年×50%=48069.50元。
3、被扶養(yǎng)人王××生活費3388.47元×6年÷2人×50%=5082.71元。
4、被撫養(yǎng)人劉某×生活費3388.47元×3年÷2人×50%=2541.35元。
5、誤工費3120元(從劉某×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共計104天×30元)。
6、護理費5190元(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即69天×30元×2人=4140元;出院后一人護理,從出院之日至定殘前一日即35天×30元×1人=1050元。)
7、住院伙食補助費69天×10元=690元。
8、營養(yǎng)費104天×10元=1040元。
9、交通費1000元。
10、鑒定、評估費1730元。
11、三輪車車損259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00195.71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14007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61375.84元(①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中的一半即55000元+②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中的4375.84元+③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100195.71元-61375.84元)×80%=31055.90元;合計92431.74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2741.64元。
2、誤工費13天×30元=390元。
3、護理費13天×30元=39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3天×10元=130元。
5、營養(yǎng)費13天×10元=13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3781.64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2740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醫(yī)療費2741.6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3781.64元-2741.64元)×80%=832元;合計3573.64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2882.52元。
2、誤工費13天×30元=390元。
3、護理費13天×30元=39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3天×10元=130元。
5、營養(yǎng)費13天×10元=13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3922.52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2881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醫(yī)療費2882.5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3922.52元-2882.52元)×80%=832元;合計3714.52元。
綜上,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受償總額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42.2萬元,故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應當對被告人王長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海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替代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長順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杜某×、杜某×、謝××、劉某×、劉某×、王××、楊××、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246831.47元(其中29628元由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張海軍。余款217203.47元,由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支付給唐××、杜某×、杜某×、謝××137111.57元;支付給劉某×、劉某×、王××78424.74元;支付給楊××833.64元;支付給唐某×833.5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長順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致一人死亡,三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長順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訴機關建議本院對被告人王長順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量刑,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采納。由于被告人王長順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經(jīng)濟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長順及其他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賠償?shù)睦碛烧?,予以支持。但其請求過高部分及精神撫慰金等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謝××要求被告人支付其被扶養(yǎng)生活費,因謝××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實其無勞動能力或喪失生活來源,故其請求不予支持。陜E51546號車輛系張海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從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購得,該公司雖暫時保留了車輛所有權,但并未實際經(jīng)營、管理該車輛,故大荔縣北關汽貿(mào)公司在本案中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張海軍是陜E51546號車輛的實際經(jīng)營者、管理者和收益人,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依法應在交強險122000元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300000元的最高限額內(nèi)承擔理賠責任(不計免賠)。因劉某×負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劉某×承擔20%的責任較為妥當,被告人負擔80%。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受償數(shù)額經(jīng)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其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杜某×、杜某×、謝××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喪葬費(24816元÷12個月×6個月)=12408元。
2、被撫養(yǎng)人杜某×生活費3388.47元×16年÷2人=27107.76元。
3、被扶養(yǎng)人杜某×生活費3388.47元×20年÷2人=33884.7元。
4、交通費600元。
5、其他實際經(jīng)濟損失4806.95元×20年=96139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70139.46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1萬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55000元(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的一半);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170139.46元-55000元)×80%=92111.57元;合計147111.57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劉某×、王××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29142.15元。
2、殘疾賠償金4806.95元×20年×50%=48069.50元。
3、被扶養(yǎng)人王××生活費3388.47元×6年÷2人×50%=5082.71元。
4、被撫養(yǎng)人劉某×生活費3388.47元×3年÷2人×50%=2541.35元。
5、誤工費3120元(從劉某×受傷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共計104天×30元)。
6、護理費5190元(住院期間二人護理,即69天×30元×2人=4140元;出院后一人護理,從出院之日至定殘前一日即35天×30元×1人=1050元。)
7、住院伙食補助費69天×10元=690元。
8、營養(yǎng)費104天×10元=1040元。
9、交通費1000元。
10、鑒定、評估費1730元。
11、三輪車車損259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100195.71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14007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61375.84元(①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中的一半即55000元+②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中的4375.84元+③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100195.71元-61375.84元)×80%=31055.90元;合計92431.74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2741.64元。
2、誤工費13天×30元=390元。
3、護理費13天×30元=39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3天×10元=130元。
5、營養(yǎng)費13天×10元=13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3781.64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2740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醫(yī)療費2741.64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3781.64元-2741.64元)×80%=832元;合計3573.64元。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某×的具體受償數(shù)額和標準如下:
1、醫(yī)療費2882.52元。
2、誤工費13天×30元=390元。
3、護理費13天×30元=390元。
4、住院伙食補助費13天×10元=130元。
5、營養(yǎng)費13天×10元=13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3922.52元(含張海軍已支付的2881元)。
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醫(yī)療費2882.52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3922.52元-2882.52元)×80%=832元;合計3714.52元。
綜上,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受償總額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42.2萬元,故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應當對被告人王長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張海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承擔替代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零六條 ?、第一百一十九條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長順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都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唐××、杜某×、杜某×、謝××、劉某×、劉某×、王××、楊××、唐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246831.47元(其中29628元由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給張海軍。余款217203.47元,由都邦財保渭南中心支公司支付給唐××、杜某×、杜某×、謝××137111.57元;支付給劉某×、劉某×、王××78424.74元;支付給楊××833.64元;支付給唐某×833.52元)。
審判長:李雪存
審判員:周韜
審判員:魯淑桂
書記員:冀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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