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劉子?。ê钡啦┞蓭熓聞账?br/>鄢忠(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
于某甲
于某乙
于某丙
杜某
鄧麗娟(湖北箏辰律師事務所)
曾鼎(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甲,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固定職業(yè)。系本案被害人趙某之夫。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乙,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教師。系本案被害人趙某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丙,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固定職業(yè)。系本案被害人趙某之子。
上述三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子健、鄢忠,均系湖北道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杜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寧縣,大專文化,無固定職業(yè)。因本案于2015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F羈押于武漢市新洲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鄧麗娟,湖北箏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
負責人林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鼎,湖北法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武新檢刑訴(2015)10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審理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杜某賠償被害人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10,376.52元,并要求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在機動車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及其辯護人鄧麗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劉子健、鄢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鼎等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訴稱,2014年11月14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杜某駕駛鄂A×××××號牌小型轎車在武漢市新洲區(qū)漢施公路陽邏街武湖村路段人行道線上將其親屬趙某撞傷,該起事故杜某負全部責任。趙某被撞傷后住院治療58天無效而死亡。趙某在住院期間,杜某只支付了醫(yī)療費人民幣67,100元,另外,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保險金人民幣10,000元?,F要求杜某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以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10,376.52元,并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保險金。
被告人杜某辯稱,對交通肇事致趙某受傷并送醫(yī)院搶救治療無效而死亡的事實不持異議。趙某在住院期間,其已支付了醫(yī)療費96,600元,其中有42,500元未出具收條。趙某生前系農村居民,現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經濟損失證據不足。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江漢支公司)辯稱,鄂A×××××號牌小型轎車在我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屬實,我公司在趙某住院期間已先行支付了保險金人民幣10,000元。我公司愿在交強險賠償范圍予以賠償。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行車途中忽視交通安全,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杜某在案發(fā)后同被害人親屬一道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救治,在明知被害人親屬打電話報警的情況下,仍在醫(yī)院等候,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其行為可視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杜某賠償了被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系因醫(yī)院處置不當而死亡的意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害人趙某生前雖系農村戶籍,但其長期隨女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消費在城鎮(zhèn),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杜某提出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經濟損失證據不足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遺體儲藏費、住院期間日常用品費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賠償遺體儲藏費、住院期間日常用品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的請求,因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費用,于法有據,但應依法、合理計算,其中關于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和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本院依法予以調整。杜某提出先行給付了趙某醫(yī)療費人民幣96,600元,因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此提出異議,故對杜某的相關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杜某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本案肇事車輛在人保財險江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對于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已超過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且人保財險江漢支公司已先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了保險金人民幣10,000元,還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保險金人民幣110,000元。經交強險賠付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剩余經濟損失為606,969-110,000元-10,000=486,969元,因杜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剩余經濟損失依法應由杜某賠償。杜某已先行支付醫(yī)療費人民幣67,100元,還應賠償人民幣486,969-67,100=419,869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保險金人民幣1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三、被告人杜某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經濟損失人民幣419,869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行車途中忽視交通安全,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杜某在案發(fā)后同被害人親屬一道將被害人送往醫(yī)院救治,在明知被害人親屬打電話報警的情況下,仍在醫(yī)院等候,在接受調查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其行為可視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杜某賠償了被害方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害人系因醫(yī)院處置不當而死亡的意見,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納。
被害人趙某生前雖系農村戶籍,但其長期隨女在城鎮(zhèn)居住,生活消費在城鎮(zhèn),故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杜某提出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經濟損失證據不足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遺體儲藏費、住院期間日常用品費不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要求賠償遺體儲藏費、住院期間日常用品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營養(yǎng)費的請求,因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等費用,于法有據,但應依法、合理計算,其中關于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和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的訴訟請求明顯不合理,本院依法予以調整。杜某提出先行給付了趙某醫(yī)療費人民幣96,600元,因未提交相應證據證實,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對此提出異議,故對杜某的相關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杜某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本案肇事車輛在人保財險江漢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的規(guī)定,對于趙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已超過機動車交強險死亡傷殘和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且人保財險江漢支公司已先行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了保險金人民幣10,000元,還應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保險金人民幣110,000元。經交強險賠付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剩余經濟損失為606,969-110,000元-10,000=486,969元,因杜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剩余經濟損失依法應由杜某賠償。杜某已先行支付醫(yī)療費人民幣67,100元,還應賠償人民幣486,969-67,100=419,869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款 ?第(一)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一款 ?、第十六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3月11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江漢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保險金人民幣1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三、被告人杜某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于某甲、于某乙、于某丙經濟損失人民幣419,869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審判長:馮繼烈
審判員:袁東珍
審判員:吳華林
書記員:吳鶴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