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張某
胡妮(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無固定職業(yè)。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天門市看守所。
辯護人胡妮,湖北晨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公訴刑訴(2015)2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梁傳云、梁士容、梁早霞、梁冰峰、李沙分別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謝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胡妮到庭參加了訴訟。因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經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民事部分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張某賠償二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3220元(本院另行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二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張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和被害人賀某、梁某的戶籍證明,天門市110中心110報警受理單、接受案件回執(zhí)單,發(fā)破案經過、歸案經過,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證人任某的證言;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天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鄂天公鑒(法)字(2015)601、602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能積極賠償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民事部分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張某賠償二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313220元(本院另行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調解書)。二被害人的近親屬對被告人張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張某和被害人賀某、梁某的戶籍證明,天門市110中心110報警受理單、接受案件回執(zhí)單,發(fā)破案經過、歸案經過,協(xié)議書及諒解書;證人任某的證言;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照片;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天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鄂天公鑒(法)字(2015)601、602號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致二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張某主動撥打110報警電話,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本院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張某能積極賠償二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敖于
審判員:肖以智
審判員:李環(huán)清
書記員:陳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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