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
褚新山(云夢縣法律援助中心)
楊金國
沈林霞
王某某
原公訴機關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系被害人楊某之父。
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沈林霞,系被害人楊某之母。
上述二
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鄒漢華,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某某,無業(yè)。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云夢縣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褚新山,云夢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帥新林。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煒。
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8號。
訴訟代表人徐兵,該公司經理。
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審理云夢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鄂云夢刑初字0013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和被告人王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會見代理人及辯護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因涉及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二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5年7月9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鄂K×××××號小型轎車,沿云夢縣城關鎮(zhèn)楚王城大道自北向南行駛至“遠翔國際俱樂部”門前路段左轉彎向“遠翔國際俱樂部”院內行駛時,與方某無證且飲酒后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自南向北直行,載著楊某、萬某、方雨婷三人)相撞,造成楊某受傷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方某、萬某、方雨婷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王某某棄車逃逸,并讓李某(已判刑)到事故現(xiàn)場頂替自已接受交警處理。經云夢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表檢驗報告認定,死者楊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傷頭面部、胸部及四肢等處,造成創(chuàng)傷性休克死亡。經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某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楊某、萬某、方雨婷三人無責任。2015年7月16,被告人王某某到云夢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投案自首。
另認定,被告人王某某所駕駛的鄂K×××××號小轎車所有人為帥新林,由其女婿余煒使用。該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保額為50萬元的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8日至2016年2月7日止。2015年7月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同余煒、劉某等人在云夢縣楚王城大道“遠翔國際俱樂部”唱歌,被告人王某某邀其同學來一同唱歌,遂拿了余煒的車鑰匙將鄂K×××××號小轎車開走,返回“遠翔國際俱樂部”時發(fā)生了交通事故。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云夢縣交警大隊預付了80000元賠償款。
原審判決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籌備了部分款項用于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根據2015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確定的損失范圍為:被害人楊某的死亡賠償金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喪葬費21608.5元(43217元÷2)、親屬處理事故誤工費酌定1065.6元(43217元/年×3人×3天),訴訟保全費1520元,合計521234.1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為鄂K×××××號車的保險人,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的損失,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先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按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被告人王某某無證駕駛、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條款的約定,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限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帥新林作為鄂K×××××號車的所有人,已將該車交付給余煒使用和管理,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余煒作為鄂K×××××號車的實際使用和管理人,對車輛管理不善,應當知道被告人王某某無駕駛資格,任由被告人王某某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其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的損失,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人王某某、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煒承擔70%(王某某承擔其中的90%,余煒承擔其中的10%)。其余損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可向次要責任承擔者另行主張。遂判決: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損失11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三、被告人王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損失259077.4元[(521234.1-110000)×70%×90%],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四、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余煒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損失28786.4元[(521234.1-110000)×70%×10%],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付清。五、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金國、沈林霞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楊金國、沈林霞提出:1、由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支付5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2、余煒對王某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量刑過重,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楊金國、沈林霞提出的上訴和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經本院主持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楊金國、沈林霞提出的上訴和上訴人王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經本院主持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長:羅亞東
審判員:魯莉
審判員:董威
書記員:張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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