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甲,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漢市新洲區(qū),初中文化,司機。系本案被害人陶某丙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某甲,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漢市新洲區(qū),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系本案被害人陶某丙之母。
上述兩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利鋒、劉英,均系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乙,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漢市新洲區(qū),小學文化,農民。2009年4月9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2012年3月30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2014年5月13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武漢市新洲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萬時來,湖北佑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謙,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武漢市新洲區(qū),高中文化。系本案肇事車車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
負責人姚福洲,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余婷,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羅昭暉,湖北京佑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武新檢刑訴(2014)4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甲、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周某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謙共同賠償被害人陶某丙因交通事故死亡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50,779元,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新洲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黎毅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利鋒、劉英,被告人周某乙及其辯護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委托代理人萬時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謙,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婷、羅昭暉等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9月13日晚21時許,被告人周某乙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從武漢市新洲區(qū)陽邏街出發(fā)往新洲區(qū)陽邏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方向行駛。當周某乙駕車行駛至保利圓夢城香榭花都路段時,因未確保行車安全,將橫過道路的陶某丙撞倒。事故發(fā)生后,周某乙立即對陶某丙做人工呼吸,并將陶某丙送往醫(yī)院救治,后陶某丙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歿年12歲。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害人陶某丙系因胸腔臟器嚴重損傷合并雙下肢嚴重創(chuàng)傷而死亡。經(jīng)武漢市公安局新洲區(qū)分局交巡大隊認定,周某乙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陶某丙不負事故責任。案發(fā)后,周某乙考慮到自己無證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為逃避法律追究及避免保險公司商業(yè)保險不負責賠償情況發(fā)生,周某乙指使其朋友萬某(另案處理)作偽證幫其頂罪。萬某遂于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稱其系2014年9月13日晚21時許在保利圓夢城香榭花都路段駕駛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交通肇事的司機。后公安機關經(jīng)調查,發(fā)現(xiàn)實際肇事者系周某乙,于同年10月17日將周某乙刑事拘留。
另查明,鄂A×××××號小型普通客車系周某乙向該車車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某庚借用,周某乙時向周某庚聲稱“將車給有駕駛證的人駕駛”。周某庚于2014年2月7日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為鄂A×××××號小客車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交強險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人民幣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人民幣2,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2月8日0時至2015年2月7日24時止。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以黑體加粗字體特別約定,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造成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事故發(fā)生后,周某乙家屬代為向交警部門交納費用人民幣30,000元,交警部門為萬某支付了乙醇測試費人民幣500元,支付了陶某丙運尸費、抬尸費人民幣800元,余款人民幣28,700元已由陶某甲、周某甲的親屬領取。
還查明,陶某丙出生于2002年1月31日,系農業(yè)戶口,但其所在的新洲區(qū)陽邏街紅嶺村5組土地均被國家征用,該組農民均享受失地農民養(yǎng)老保險。陶某甲在新洲區(qū)華春物流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月平均工資為人民幣5,000元,并享受養(yǎng)老金及醫(yī)療保險待遇。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甲、周某甲訴訟請求金額為人民幣450,779元,但提供給法庭的訴訟請求具體組成為:1、喪葬費38,720÷2=19,360元;2、死亡賠償金22,906×20=458,120元;3、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2,000元;上述三項合計479,480元。經(jīng)審查,上述第1、2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和支持。陶某丙雖系農業(yè)戶口,但其所在村村民為失地農民,享受城鎮(zhèn)養(yǎng)老保險待遇,且其父親在公司工作,其生活來源并非農村,故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關于第3項,陶某甲、周某甲主張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2,000元過高,不合理,本院酌定為人民幣1,500元。綜上,陶某甲、周某甲因陶某丙死亡而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為19,360+458,120+1,500=478,980元。關于陶某甲、周某甲的訴訟請求人民幣450,779元,經(jīng)查,交警部門代付的運尸費、抬尸費800元,屬喪葬費的范疇,交警部門代付后,應視為陶某甲、周某甲已領取該款;此外,陶某甲、周某甲在交警部門實際領取賠償款人民幣28,700元;故陶某甲、周某甲的剩余經(jīng)濟損失為19,360+458,120+1,500-(28,700+800)=449,480元,均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費用,因上述金額未超出陶某甲、周某甲的訴訟請求人民幣450,779元的范圍,本院予以確認。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陳某、吳某、程某甲、周某丙、周某丁、熊某、周某戊、彭某、周某己、萬某、陶某乙、周某庚、劉某、程某乙等人的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法醫(yī)鑒定意見書,湖北軍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尸體檢驗報告書,書證“122”報警電話卡、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機動車登記查詢結果、機動車駕駛證查詢結果、尸體處理通知書、機動車保險單、火化證明書、死亡醫(yī)學證明書、戶口本、新洲區(qū)陽邏街紅嶺村村委會證明、武漢市華春物流有限公司證明、租車費發(fā)票、投保單、刑事判決書及到案經(jīng)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乙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guī),無證駕駛機動車,行車途中忽視交通安全,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侵犯了交通運輸?shù)恼V刃蚝桶踩?,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周某乙為逃避法律追究,唆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訴訟活動和公民依法作證的權利,已構成妨害作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周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其犯妨害作證罪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周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在庭審中自愿認罪,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理。其在案發(fā)后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具有酌情從輕處罰情節(jié)。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周某乙交通肇事可視為自首的意見,經(jīng)查,周某乙交通肇事后搶救被害人是其法定義務,其在案發(fā)后未自動投案,不構成自首,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周某乙犯兩罪,依法實行并罰。
周某乙因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某庚明知周某乙無駕駛資格,輕信周某乙的話而將車輛借給周某乙,且周某庚未提交周某乙借車時所稱有駕駛資格者詳細身份的證據(jù),周某庚未履行應盡的注意義務,對交通事故的損害發(fā)生有過錯,應與周某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周某庚抗辯稱自己對損害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案肇事車輛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為人民幣449,480元,且均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費用,已超出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故應由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人民幣110,000元。經(jīng)交強險賠償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jīng)濟損失不足部分為449,480-110,000=339,480元,因周某乙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應由周某乙、周某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肇事車輛在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合同第六條第(七)項以特別加粗的黑體字約定,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造成對第三者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周某乙無證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且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已將該情形作為免責條款以黑體加粗形式履行了提示義務,故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人保財險新洲支公司的相關抗辯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十八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新洲支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甲、周某甲保險金人民幣110,000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付清。
三、被告人周某乙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陶某甲、周某甲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339,480元,此款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付清。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周謙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審 判 長 胡春芳 人民陪審員 袁東珍 人民陪審員 吳華林
書記員:韋丁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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