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
駱金羽(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
被告人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yè),現(xiàn)住大慶市大同區(qū)。
2016年8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0日被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12月7日被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3月1日被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法院取保候審,當日由大慶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執(zhí)行。
現(xiàn)在住所地。
辯護人駱金羽,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大慶分所律師。
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慶同檢訴刑訴(2017)2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
本院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的開庭條件,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判。
在審理過程中轉為普通程序審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海艷、周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楊某某及其辯護人駱金羽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大慶市大同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8月4日13時許,被告人楊某某駕駛本田吉普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大同區(qū)油葡東路21公里+500米處時,與同向行走的尤某相撞,致使尤某受傷,送醫(yī)院后搶救無效死亡。
楊某某送尤某到醫(yī)院后無故離開。
楊某某承擔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尤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多臟器復合性損傷死亡。
2016年8月4日,被告人楊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及自首情節(jié)。
被告人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認為其得知被害人死亡后離開是不知道怎么面對被害人家屬,不是逃逸行為。
辯護人辯稱,被告人楊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被告人楊某某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
事故發(fā)生后,楊某某能積極搶救被害人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量刑時應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楊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被告人楊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尤某死亡后自行從醫(yī)院離開,其行為應為肇事后逃逸,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楊某某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辯護人其他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楊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在家人陪同下主動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量刑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的犯罪成立。
被告人楊某某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適用法律的意見正確,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被告人楊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尤某死亡后自行從醫(yī)院離開,其行為應為肇事后逃逸,辯護人關于被告人楊某某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辯護人其他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楊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傳喚,在家人陪同下主動歸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楊某某在案發(fā)后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量刑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孫浩
書記員:張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