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深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深州市計劃生育協(xié)會職工。2014年12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2015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單宗輝,河北冀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深檢公訴刑訴(2015)第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寒冰、滿毅兵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韓某及其辯護人單宗輝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20時50分許,被告人韓某駕駛冀T×××××號車沿保衡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保衡線110公里+145米處時,與由西向東橫過公路的被害人王某相撞,致被害人王某當場死亡,被告人韓某駕車逃逸。被告人韓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次日,被告人韓某到深州市公安交警大隊投案。
對被害人因死亡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韓某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共計56萬元,另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出具(2015)深民一初字第182號民事調解書,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共計11萬元。被害方對被告人韓某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判處非監(jiān)禁刑。
上述事實,有證人董某、史彥國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河北省深州市公安局法醫(yī)學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深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情況說明、協(xié)議書、諒解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韓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逃逸,應予刑罰。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辯護人所辯被告人韓某系自首,積極賠償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方諒解,經(jīng)查,屬實。被告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另經(jīng)本院委托深州市司法局調查,同意對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故對辯護人所辯要求對被告人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意見,予以采納。綜上所述,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 袁英颯
審判員 李丙寅
審判員 馮占隊
書記員: 魏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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