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
孫某
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農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12月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豐潤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唐山市豐潤區(qū)看守所。
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唐豐檢刑訴字(2013)0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開元、白振霞、李金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因附帶民事訴訟,經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限三個月。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亞玲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唐山市豐潤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孫某駕駛冀B×××××號重型自卸貨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豐潤區(qū)任各莊鎮(zhèn)小麻各莊村瑞隆鋼廠道口時,由于忽視安全,與由北向南的李某甲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并碾壓,致李某甲及李某甲車上乘車人李某乙當場死亡。經責任認定,被告人孫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就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孫某構成交通肇事罪,提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依法判處。
被告人孫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未提出異議,當庭自愿認罪。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犯罪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許玉山
審判員:馬德銀
審判員:楊亞娜
書記員: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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