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董某某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住唐山市豐南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7日被唐山市豐南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5月21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豐檢訴刑訴(2014)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豐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肖春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董某某肇事后通過電話先行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且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可依法和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根據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董某某處以六個月以上一年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適用緩刑的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董某某肇事后通過電話先行向公安機關交警部門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且賠償被害人親屬部分經濟損失,可依法和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并根據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提出的對被告人董某某處以六個月以上一年零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適用緩刑的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陳新
審判員:劉艷秋
審判員:袁秀蘭
書記員:董小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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