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漢沽管理區(qū)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河北省唐山市漢沽管理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6月28出生于河北省玉田縣,漢族,初中文化,個體司機,租住唐山市漢沽管理區(qū)。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漢沽分局取保候?qū)彙?013年11月7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br/>唐山市漢沽管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唐漢檢刑訴(2013)0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市漢沽管理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麗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某在肇事后通過電話先行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夠與車主共同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根據(jù)以上量刑情節(jié)提出對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內(nèi)量刑,并可適用緩刑的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事實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某在肇事后通過電話先行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有自首情節(jié),且能夠與車主共同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并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根據(jù)以上量刑情節(jié)提出對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內(nèi)量刑,并可適用緩刑的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董麗臣
審判員:郭秀紅
審判員:劉艷秋
書記員: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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