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湖北省天門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熊某,務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7日被天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2月28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以天檢公訴刑訴(2015)41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門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亞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熊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9時40分許,被告人熊某未戴安全頭盔,持“A2”駕駛證駕駛無號牌“雅馬哈”二輪摩托車,沿本市接官路行至“蒙娜麗莎”婚紗攝影店門前地段,從左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逆向行駛時與由西向東斜行橫過道路的楊某乙(未戴安全頭盔,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的無號牌“森科”二輪摩托車相撞,致楊某乙受傷。楊某乙經醫(yī)院搶救無效于同年9月1日死亡。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熊某駕車駛離現場。
經湖北省天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楊某乙因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和胸部損傷導腦功能障礙和呼吸困難而死亡。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人熊某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乙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熊某接到辦案民警通知后主動到天門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實。
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熊某與被害人楊某乙的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并按協議賠償被害人楊某乙的近親屬各項經濟損失90000元。被害人楊某乙的近親屬對被告人熊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告人熊某的戶籍證明,證人楊某甲、陳某的證言,發(fā)破案經過,歸案經過,調解書、諒解書,收條,現場勘查筆錄和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天門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天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輛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刑罰。被告人熊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熊某能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近親屬賠償損失的方式獲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及對社區(qū)的影響,符合緩刑條件,可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 判 長 胡國亮 人民陪審員 肖以智 人民陪審員 李環(huán)清
書記員:陳鵬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