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檢察院
趙某某
師斌華
公訴機關河北省元氏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群眾,初中文化,河北省元氏縣,司機。2014年5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元氏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經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由元氏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現羈押于元氏縣看守所。
辯護人師斌華,男,住元氏縣槐陽鎮(zhèn),系趙某某的朋友。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以元檢刑訴(2014)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杰才、郭睿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趙某某及其辯護人師斌華等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元氏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4月25日14時許,被告人趙某某駕駛冀AY0039號重型自卸車,沿北巖河灘內土路由西向東駛入元氏至北巖公路北巖河灘路段時,與騎摩托車沿該公路由南向北行駛的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事發(fā)后趙某某未停留查看,未報警、求助,將肇事車輛駛入并停駐在現場東邊沙場內,待公安交警接警趕到后,根據其車輛上的痕跡,確定趙某某有重大嫌疑。經元氏縣交警大隊認定:趙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被告人趙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訴請法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趙某某對起訴書指控其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異議,提出認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請求法院依法從輕判處。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事故現場,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受害人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河北醫(yī)科大學的檢驗報告書證實受害人李某某心血中酒精含量160.24㎎/100ml,系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對被告人量刑時應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及家屬主動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受害方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司法局經調查出具了對被告人趙某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評估意見書。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趙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事故現場,且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受害人無證駕駛機動車輛,河北醫(yī)科大學的檢驗報告書證實受害人李某某心血中酒精含量160.24㎎/100ml,系無證、酒后駕駛機動車,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對被告人量刑時應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及家屬主動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并取得受害方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司法局經調查出具了對被告人趙某某適用非監(jiān)禁刑的評估意見書。根據本案的事實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曹建芳
審判員:張愛蘭
審判員:李同肖
書記員:李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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