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沈某
高喜陽(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
公訴機關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沈某,務工人員。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6年1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高喜陽,湖北三峽律師事務所律師。
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宜市伍檢刑訴(2015)1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宜昌市伍家崗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凡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沈某和辯護人高喜陽到庭參加訴訟。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本院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限三個月?,F(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陳某死亡,且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沈某撥打110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在公安機關對其控制時,無拒捕行為,并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以自首論,依法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肇事車輛鄂E××××ד依維柯”牌中型普通客車購置有保險期間內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能夠保障被害人陳某近親屬主張賠償權利后其物質損失獲得全額賠償,可作為對被告人沈某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本院將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法決定對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陳某死亡,且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沈某撥打110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在公安機關對其控制時,無拒捕行為,并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以自首論,依法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肇事車輛鄂E××××ד依維柯”牌中型普通客車購置有保險期間內交強險及商業(yè)保險,能夠保障被害人陳某近親屬主張賠償權利后其物質損失獲得全額賠償,可作為對被告人沈某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本院將根據(jù)本案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上述量刑情節(jié),依法決定對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李偉文
審判員:譚必榮
審判員:陳紅
書記員: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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