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佳木斯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哈爾濱市,漢族,小學文化,個體經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年28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佳木斯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佳郊檢訴刑訴[2016]9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佳木斯市郊區(qū)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李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15日12時左右,被告人王XX駕駛黑DA5268號長城牌小型轎車在佳木斯市郊區(qū)友誼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公園壹號小區(qū)門前時,將由南向北橫過道路的被害人劉XX撞傷,后劉XX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yī)鑒定,劉XX符合生前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心臟、兩側肺臟破裂死亡。王XX負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王XX于2016年6月15日在事故現(xiàn)場被公安機關傳喚至佳木斯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接受調查。民事部分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已和解。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書證諒解書:證實經本院主持調解,被告人王XX已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王XX負此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劉XX無責任。
3、證人趙XX證言:證實2016年6月15日12時許,我看到公園壹號小區(qū)門前有人開車肇事了,我也圍觀了過去,肇事司機求助報警,我就用我手機撥打的“110”報警電話。
4、證人董XX證言:證實2016年6月15日12時左右,我母親下樓到公園溜達,過馬路時被車撞了。
5、被告人王XX供述:證實2016年6月15日12時許,我開車行駛至公園壹號小區(qū)門前時,突然從我旁邊一輛慢車前經過一位老太太,我當時正準備超車,沒有看到,就把老太太撞倒了,然后我讓路人報警了,不一會“120”救護車來到現(xiàn)場,我就一直在現(xiàn)場等交警來處理。
6、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術支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證實被害人劉XX符合生前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心臟、兩側肺臟破裂死亡。
7、黑龍江駿博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黑DA5268號長城牌小型轎車車身左側及發(fā)動機艙罩左側與被害人劉XX發(fā)生了碰撞。肇事時車速為62.46km/h。
8、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證實被告人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mg/100ml,無酒后駕車行為。
9、卷宗內另有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歸案情況說明,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系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XX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XX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李彩虹 人民陪審員 李國賀 人民陪審員 吳亞芳
書記員:許晟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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