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城市人民檢察院
XX繪
公訴機關應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XX繪,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湖北省京山縣人,漢族,初中文化,經商,戶籍地京山縣,住武漢市江漢區(qū)。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應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經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應城市公安局執(zhí)行。
2016年12月14日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2017年1月10日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景婧,湖北橫空律師事務所律師。
應城市人民檢察院以鄂應城檢刑訴〔2017〕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毛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繪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
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XX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車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
被告人XX繪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
案發(fā)后,被告人XX繪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其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屬有悔罪表現(xiàn),亦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上述情節(jié)的公訴及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依法予以采納。
京山縣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建議對被告人XX繪適用非禁監(jiān)刑的意見,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綜合被告人XX繪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XX繪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XX繪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XX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車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XX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支持。
被告人XX繪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具有從重處罰情節(jié)。
案發(fā)后,被告人XX繪主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其賠償了被害人近親屬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屬有悔罪表現(xiàn),亦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
公訴機關和被告人的辯護人對上述情節(jié)的公訴及辯護意見,經查屬實,依法予以采納。
京山縣社區(qū)矯正工作辦公室建議對被告人XX繪適用非禁監(jiān)刑的意見,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納。
綜合被告人XX繪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人XX繪從輕處罰,并可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XX繪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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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余梁
書記員:陳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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