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磁縣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美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生于河北省磁縣,小學文化,農民,群眾,住磁縣。系受害人張有明之女。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玉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生于河北省磁縣,小學文化,農民,群眾,住磁縣。系受害人張有明長子。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玉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生于河北省磁縣,初中文化,農民,群眾,住磁縣。系受害人張有明次子。
上列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高世友,男,河北方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生于河北省河南,小學文化,農民,群眾,住址邯鄲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磁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2月30日因病被磁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訴訟代表人劉暢,該公司經理。
訴訟代理人喬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邯鄲市叢臺區(qū)沁河西岸35號2-1-5號,該公司職工。
磁縣人民檢察院以冀磁檢刑附民訴(2012)第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磁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王小陸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玉榮、張玉華及其訴訟代理人高世友,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1年11月29日11時許,被告人杜某某無證駕駛冀DQE512比亞迪牌微型轎車,沿磁縣友誼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駛至磁縣友誼北大街辛莊村路段時,與同向行駛左轉彎的磁縣辛莊村村民張有明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后側相撞,造成張有明當場死亡,被告人杜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杜某某駕車逃離現(xiàn)場。2011年11月30日經磁縣公安交警大隊公交認字(2011)第0007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同時查明,2012年6月18日,民事賠償部分在事故處理階段,被告人杜某某與受害人親屬張美紅、張玉榮、張玉華達成調解協(xié)議,由被告人杜某某賠償受害方精神損失費人民幣40000元及其張素敏(杜某某妻子)名下所有冀DQE512比亞迪牌微型轎車一輛,受害方表示對杜某某行為諒解,不再要求追究杜某某的其他責任。
另查明,肇事冀DQE512比亞迪牌微型轎車,車輛所有人張素敏(杜某某妻子)于2011年6月8日投保了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是2011年6月9日至2012年6月8日。其中,強制險合同約定,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jù)予以證實:
1、證人張某某證實,案發(fā)時,當他得知杜某某車出了交通事故,就與杜某某的妻子(張素敏)聯(lián)系,與交警一同趕到邯鄲市中心醫(yī)院。
2、證人韓某某證實,案發(fā)中午11時30分左右,杜某某打來電話,稱其出車禍了讓趕緊過來,之后她到現(xiàn)場后見到杜某某受傷,就跟著救護車到了邯鄲市中心醫(yī)院,等交警來詢問時,才知道杜某某在磁縣撞了人了。
3、磁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現(xiàn)場圖及現(xiàn)場照片載明,交通事故發(fā)生地點和現(xiàn)場情況。
4、磁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載明,張有明符合顱腦損傷死亡。
5、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載明,杜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有明無責任。
6、肇事車輛行駛證及駕駛員相關查詢信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交通事故車損鑒定書及鑒定清單。
7、磁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檢驗意見書載明,受檢“比亞迪”牌轎車引擎蓋右側、前側與紅色電動三輪車的車斗后擋板部位有碰撞接觸。
8、調解協(xié)議書載明,被告方與受害方的相關調解的情況。
9、被告人杜某某對上述事實的相關供述。
上列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交通肇事后逃離事故現(xiàn)場,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準確。鑒于被告人在案件審理前能夠積極賠償受害方的經濟損失,并已取得受害方的諒解,且對其有從輕處罰的愿望,可依法從輕處罰,同時考慮對被告人杜某某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且無再犯罪的危險,依法適用緩刑。關于其中附帶民事部分,由于涉案肇事的冀DQE512比亞迪牌微型轎車的車輛所有人張素敏(杜某某妻子)投保了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該保險公司應在122000元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訴訟代理人喬冰代理意見認為,此事故不屬于該公司賠償范圍,應由肇事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美紅、張玉榮、張玉華相關合理、合法部分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其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保險限額內承擔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美紅、張玉榮、張玉華因張有明交通事故死亡的保險金人民幣1220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程紅軍
審判員 崔瑞明
人民陪審員 王兆慧
書記員: 張秀偉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