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guān)林口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縣。2018年6月21日因本案被林口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18年7月25日被林口縣人民法院取保候?qū)彙?/p>
林口縣人民檢察院以黑林口檢訴刑訴(2018)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林口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佟志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張某某案發(fā)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主動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應酌情處罰,對公訴機關(guān)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即自2018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張偉兵
書記員: 侶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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