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城縣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臨城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河北省任縣人,司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5月30日被臨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臨城縣人民檢察院以臨檢公訴刑訴(2014)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臨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臨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18時許,被告人胡某某駕駛冀EA1628/冀E7C50掛重型半掛牽引車,趙某甲無證駕駛無牌照的拖拉機(載白某某),兩車均沿107線由南向北行駛,當行至361公里572米處時,胡某某準備超車,趙某甲突然左拐兩車相撞。后趙某甲駕駛的拖拉機失去控制又與喬某某駕駛的冀ES8918小型轎車相撞。此事故造成:趙某甲因胸腹腔臟器損傷死亡,白某某受傷,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臨城縣交警大隊認定,胡某某與趙某甲、白某某的責任劃分為胡某某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甲負次要責任,白某某無責任。胡某某與喬某某的責任劃分為胡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喬某某無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證人證言,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被告人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自愿認罪,請求依法從輕處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胡某某應負刑事責任。胡某某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胡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胡某某應負刑事責任。胡某某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損失,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并當庭自愿認罪,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胡某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劉利彬
審判員:米孟林
審判員:李珍
書記員:曹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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