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沙河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農民。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審。
沙河市人民檢察院以沙檢刑訴(2013)1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沙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藺建軍、被告人劉某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與他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量刑情節(jié)有:被告人劉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其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畢,依法可從寬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本案的具體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李彩霞
書記員: 靳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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