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
牛某
公訴機關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牛某,司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清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4年10月24日被清河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15年6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審。
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以清檢刑訴(2015)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9日以清檢刑訴(2015)99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清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文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牛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0月2日14時00分,被告人牛某駕駛冀A×××××號中型普通半掛車沿325省道行駛至105公里800米處,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常某騎電動自行車左轉彎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常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經清河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牛某負此事故全部責任。
公訴機關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鑒定意見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牛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牛某自愿認罪,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雖然在案發(fā)后逃離事故現場,但其于事故后第二天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四十五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本院認為,被告人牛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規(guī)定,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逃逸)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雖然在案發(fā)后逃離事故現場,但其于事故后第二天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一款 ?、第四十五條 ?、第七十二條 ?第一款 ?、第七十三條 ?第二款 ?和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審判長:李金排
審判員:耿艷莉
審判員:武東閣
書記員:倪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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