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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某強奸二審刑事裁定書

2021-04-05 塵埃 評論0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1)京01刑終116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俊某,男,20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捕前系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學生,戶籍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因涉嫌犯強奸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羈押,同年9月10日被逮捕?,F(xiàn)羈押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看守所。

辯護人楊立芬,北京沃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俊某犯強奸罪一案,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京0108刑初29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俊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俊某,聽取了俊某的辯護人楊立芬的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F(xiàn)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俊某與被害人關某某(女,12歲)經朋友趙某介紹在酒吧認識,并相互添加微信好友。2019年5月3日,俊某主動將關某某約出,后在其位于本市海淀區(qū)的家中,明知關某某不滿14周歲,仍欲與關某某發(fā)生性關系,二人有親吻、摟抱、撫摸等行為,后因俊某父親敲門要求俊某送關某某離開而未實際發(fā)生性關系。次日11時許,俊某再次將關某某約出,二人在本市海淀區(qū)清河五彩城東區(qū)7樓一無障礙衛(wèi)生間內發(fā)生性關系。后經趙某舉報,俊某于同年8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上述事實,有一審法院經庭審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被告人俊某于2019年8月28日11時16分至12時06分在海淀公安分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的供述及辯解,證實其和關某某是通過朋友趙某認識的,當時其幾個人去華熙天堂酒吧玩,趙某認識關某某,其覺得挺好看的,就讓趙某把關某某的微信推送給了其。其和關某某認識后,第二天上午其就約關某某去華熙五棵松玩,一直玩到下午,后其將關某某帶去家玩。其向父母介紹關某某是其同學,一起在其家里吃的晚飯,吃過飯后,其將關某某帶至其的房間,開始互相親吻、撫摸,其把關某某的上衣脫了,其想和她發(fā)生性關系,這時其父親敲門說該讓你的女同學回家了,雙方就沒有再繼續(xù)發(fā)生性關系,關某某也回家了。過了一天,其和關某某約至清河五彩城看電影,見面后也沒看電影,其把關某某帶到了五彩城電影院邊上的無障礙廁所內,其說其想要,關某某也沒有拒絕,互相都脫了衣服,其坐在馬桶上,戴上其事先準備好的避孕套,關某某坐在其的生殖器上,面對面發(fā)生了性關系,過了一會其就射精了,其把用過的避孕套扔到馬桶內沖走了。完事后雙方就散了,其去了金源,關某某說她去找朋友了。關某某具體是哪人其不清楚,關某某當時告訴其年齡,其沒記錯的話,是13、14歲。其和關某某發(fā)生性關系后,就再沒見過面,微信聊天不多,沒聊多久就刪了。

被告人俊某于2019年8月28日18時20分至19時30分在海淀公安分局執(zhí)法辦案中心的供述及辯解,證實其和關某某微信聊天的時候,關某某告訴其自己12歲,上初中。其也知道和未滿14周歲女孩發(fā)生性關系是違法的,為何還和關某某發(fā)生性關系,是其記性不好,發(fā)生性關系時其就忘了關某某還未滿14周歲。

2.被害人關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和被告人俊某是在2019年2月份通過朋友互推微信認識的,過了幾天在五棵松華熙天堂酒吧玩的時候見過面,但都沒有單獨接觸過。2019年5月3日下午,朋友趙某叫其去華熙天堂酒吧玩,其到了以后看到趙某和俊某一起從酒吧出來,俊某跟其開玩笑拿走了其的衣服,并發(fā)信息讓其去找他,其找到俊某拿回衣服時,俊某讓其跟他一起回家吃個飯,其當時跟父親生氣鬧別扭,想著沒地方去就跟俊某回家了??∧车母改付荚诩遥黄鸪赃^晚飯后,就帶其去了樓上的臥室,俊某躺在床上,脫掉褲子、內褲,露出生殖器,讓其也脫,其就把內褲脫到膝蓋位置,其趴在俊某身上,俊某用手插入其的陰道內摸,一會兒俊某的生殖器硬了,想和其發(fā)生性關系,其當時看到沒有戴避孕套,其就不同意,把俊某踹到地上,這時俊某母親上樓敲門說“時間挺晚了,是不是該回家了”,俊某就讓其穿好衣服,給其打了輛車,其就回家了。當晚其回家后,俊某給其發(fā)信息,讓其第二天早上9點去他家找他,5月4日早上其按照俊某發(fā)的位置去了他家,先在他家呆了會兒,當時商量去哪玩,其提議去五彩城,俊某就帶其去了五彩城的電影院,拉著其的手去了電影院旁邊的一個廁所旁邊,俊某跟其說去個好玩的地方,其還挺好奇,就跟著去了,進到一個黑漆漆的屋里,反鎖上門,俊某從自己的短褲兜里拿出兩個避孕套,把內褲拖到膝蓋位置,戴上避孕套坐在馬桶上,俊某讓其也把褲子脫了,其就把褲子脫了放在旁邊,俊某把其拉過去,兩只手扶著其的腰,一下把其按下去,就發(fā)生了性關系。從廁所出來后不久俊某就走了。后來其給俊某發(fā)過信息,說俊某對其太渣了,提了褲子就走,之后俊某把其從微信好友中刪除了,就再未見過面。其在5月3日晚上回家后俊某跟其微信語音聊天時,其跟俊某說過自己12歲,上初一。其和俊某發(fā)生性關系這件事,其和趙某說過,因為趙某跟其說過俊某帶走的姑娘肯定都得和對方發(fā)生性關系,5月3日晚上俊某把其帶回家,趙某問其怎么了,其就把5月4日發(fā)生的事告訴趙某了。其希望給其保密,不希望其父親知道這件事,其也不想追究這件事了。經依法辨認,關某某辨認出俊某就是2019年5月4日和其在海淀區(qū)清河五彩城電影院附近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

3.證人趙某的證言,證實其知道關某某是在2018年7、8月份,當時不認識,到2019年春節(jié)前,其和關某某經常在華熙天堂酒吧見面,一起喝酒就認識了,還互加了微信。其和俊某之前也是微信好友,后來因為一些矛盾其刪除了俊某的微信。2019年5月3日晚,超越社工事務所的社工們到華熙天堂酒吧做活動,那天晚上俊某把關某某帶走了,其當時還問俊某為什么帶走關某某,俊某說去吃飯,吃完飯再回來找其,當天俊某和關某某都沒有回來找其,也沒有給其打過電話。這事過后兩三天,關某某到其家小區(qū)找其跟其說俊某“提了褲子不認人”,其問怎么回事,關某某說其和俊某在清河五彩城電影院的一個死角發(fā)生了性關系,發(fā)生關系時俊某連避孕套都沒帶。經依法辨認,趙某辨認出俊某就是和關某某在海淀區(qū)清河五彩城電影院附近發(fā)生性關系的男子。

4.受案登記表,證明2019年7月17日在押犯罪嫌疑人趙某檢舉被告人俊某于同年5月4日在清河五彩城電影院無障礙廁所內與未滿14周歲的被害人關某某發(fā)生性關系。

5.銀行轉賬記錄、諒解書,證明被告人俊某的父母多次代其表示道歉,并向被害人關某某給予了人民幣30萬元的經濟賠償,關某某的父親對俊某表示諒解。

6.視聽資料及海淀分局刑偵支隊、法制支隊案審未成年中隊出具的辦案說明,證明被告人俊某被詢問的過程,同時說明在俊某涉嫌強奸案的調查取證過程中,未出現(xiàn)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等非法獲取證據(jù)的情況,若案卷材料中筆錄內容與同步錄音錄像內容不完全一致之處,以同步錄音錄像內容為準。

7.辦案說明,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錄像因保存時間只有兩個月,已經無法調??;被告人俊某與被害人關某某的手機微信語音數(shù)據(jù)無法恢復,未能調取。

8.錄取通知書,證明被告人俊某于2019年7月8日被北京電子科技職業(yè)學院藝術設計學院錄取。

9.入所健康檢查表,證明被告人俊某無影響羈押的情況。

10.被害人關某某的身份信息,證明關某某出生于2006年x月x日,案發(fā)時為12周歲。

11.被告人俊某的身份信息,證明俊某的身份情況。

12.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俊某于2019年8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庭審過程中,辯護人申請證人某(被告人俊某之父)出庭作證,某證實被害人關某某到其家中后,兒子俊某介紹關某某時說關某某是他同學,比他小一屆,化濃妝,其看著關某某像16、17歲的樣子。一審法院對該證言亦予確認。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俊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據(jù)此指控俊某犯強奸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fā)《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規(guī)定:“2.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從嚴懲治”,依法對被告人俊某予以從重處罰。但考慮俊某的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人民幣30萬元并獲得諒解的情節(jié),在量刑時對其酌予從輕處罰。據(jù)此,判決:被告人俊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上訴人俊某的上訴理由為:其并不知道女孩的年齡。同時供稱,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其他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人楊立芬的主要辯護意見為:1.本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確實,不充分,不應認定俊某犯有強奸罪。偵查機關在提訊俊某時針對被害人年齡問題存在誘供、自說自記等行為,且首次提訊時的同步錄音錄像中關于俊某確認筆錄部分缺失。被害人關某某的陳述與證人趙某的證言,多次多處與事實不符。故上述證據(jù)應予排除。2.在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本案被告人無前科劣跡,案發(fā)時剛滿18周歲,主觀惡性小,本案不存在暴力脅迫行為,情節(jié)輕微,社會危害性小,且被告人父母向被害人一方誠懇道歉并給予經濟補償,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判處緩刑。

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俊某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jù)。辯護人楊立芬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1.俊某母親某2拍攝的華熙天堂酒吧禁止18歲以下未成年人入內的告示照片;2.某2收集的被害人微信朋友圈展示的被害人照片,擬證明俊某不明知當時被害人未滿14周歲。經本院審查,上述證據(jù)均不能支持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納。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一審相同,本院經審核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俊某明知被害人系未滿14周歲的幼女,仍與之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并從重處罰。對于俊某所提其并不知道女孩年齡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證據(jù)應予排除的辯護意見,經查,俊某到案當日的供述均明確供認其明知被害人的年齡應不滿14周歲、上初中,與被害人關某某對此的陳述內容可相互印證,而針對俊某的以上訊問過程,偵查機關制作了同步錄音錄像,經本院審查,偵查人員并無誘供、騙供等非法取證情形。綜上,俊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與在案證據(jù)證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硨Σ粷M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犯罪,依法對其從重處罰。鑒于俊某的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對其可酌予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建議法院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根據(jù)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徐慶斌

審 判 員 馮 哲

審 判 員 谷世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澤恒

書 記 員 李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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