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XX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曉東,河北孫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曉東,河北孫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易縣南城司鄉(xiāng)宋各莊村,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連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XX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易縣,村民。
上訴人XX海、劉某某因與被上訴人XX功、王連山、XX有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易縣人民法院(2016)冀0633民初12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中,上訴人以新證據提交兩份協議打印件及擬證事實:2011年5月9日協議書份,該協議書是王連山與劉興會簽訂的,證實王連山已經持有宅基地轉讓給劉興會;2011年5月12日劉興會與唐云虎所簽訂的協議一份,證實王連山實際轉讓的宅基地實際是轉讓給劉興會和唐云虎二人了。實際所轉讓的宅基地的面積是0.41面,其認為與本案爭議地沒有關系;如果該補償協議是真實的話,補償面積應該是在轉讓0.41面之內。其認為被上訴人對本案所爭議的土地其不應有使用權,該協議書不具有合法性,本案為物權保護糾紛,具體權屬及使用權應由有關部門進行確認;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交提交的兩份協議與本案無關,因為不是同一塊地。因為大隊占了王連山轉讓的那一塊地的一部分才補償的爭議地,這兩份協議與本案沒關系。上訴人提交的協議中的畝數與本案爭議土地無關,而且上訴人也承認與本案爭議土地無關。
二審查明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上訴人XX海、劉某某在本案一審中,未對其作為本案主體提出異議,一審判決結果也未讓二上訴人承擔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其二審上訴主張被上訴人起訴其主體錯誤,本院不予審理。雖然被上訴人王連山向法院提交的《補償協議書》中無簽訂時間,但該協議上蓋有村委會公章和法人的簽名,綜合其提交的村民代表會議記錄等其他證據材料,一審法院認定村委會確實將原加工廠南邊案涉土地補償給了王被上訴人王連山,并無不當。雖然上訴人XX海、劉某某二審中提交了王連山與劉興會及劉興會與唐云虎簽訂的協議,但結合全案,關于該《補償協議書》的效力問題,比較雙方提交的所有證據,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提交證據的證明明顯大于上訴人提交證據的證明力。故一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提交的《補償協議書》合法及被上訴人王連山對分得的集體土地有權行使管理權其他人不許干涉,均符合情理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案一審(2016)冀0633民初1254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審原告王連山、XX有、XX功訴訟請求后,其對并未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可視為其對一審判決內容的認可,故其在二審辯稱中請求的二至六項內容,均不屬于本院二審審理范圍。
綜上所述,上訴人XX海、劉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道忠
審判員 張力
審判員 張峰先
書記員: 劉娜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