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一審原告):XX,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黑龍江省樺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武,黑龍江振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樺南縣鴻匯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樺南縣樺南鎮(zhèn)勝利街道。
法定代表人:崔興會,職務經(jīng)理。
上訴人XX因與被上訴人樺南縣鴻匯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樺南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2民初11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志武、被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崔興會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經(jīng)審理,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于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6日到被上訴人處從事零工工作,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受被上訴人管理,所從事的勞動由被上訴人負責安排,并且該勞動是被上訴人業(yè)務的組成部分,被上訴人按月制作考勤并為上訴人支付工資,應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26日存在勞動關(guān)系,一審法院認定雇傭關(guān)系不當,應予糾正。在2017年11月26日之后,該月的考勤表顯示公司員工的出勤情況,結(jié)合本案其他證據(jù)能夠認定被上訴人于2017年11月26日停產(chǎn)并停止了上訴人的工作。上訴人雖然主張在停產(chǎn)后仍繼續(xù)為被上訴人工作,但一審中鄭某、吳某已出庭證實上訴人系其二人雇傭,愿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上訴人為其二人從事玉米芯上垛工作,在工作過程中因維修上垛傳送帶,從鏟車上摔下受傷,雖然維修的傳送帶系被上訴人公司資產(chǎn),但其從事的工作主要與鄭某、吳某二人有關(guān),上訴人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加以證明其在2017年11月26日之后受被上訴人管理,因此無法認定在2017年11月26日之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guān)系。
綜上所述,XX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晉文紅
審判員 姜廣武
審判員 何璇
書記員: 韓文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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