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CUIMINMING,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加拿大國籍,住石家莊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
委托代理人王驍勇,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住石家莊市。
委托代理人曹樹麗,河北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CUIMINMING訴被告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美靈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CUIMINMING委托代理人王驍勇、被告吳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樹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CUIMINMING與被告吳某某于2012年認識,雙方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間同居。原告稱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期間,其向被告轉賬43888元,給付現金58000元,共計101888元,均為被告向其的借款,現要求被告償還91888元。被告不認可,稱其未收到上述款項,與原告之間也不存在借款關系。
以上事實,有中國工商銀行歷史交易明細及原、被告陳述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原告CUIMINMING稱其向被告出借101888元,其中轉賬43888元,現金58000元,但被告不認可,且原告提交的銀行明細清單無法顯示轉賬給被告,亦無證據證實給付被告現金。故原告的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CUIMINMING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97元,減半收取1048.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美靈
書記員:范子建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