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DILSAEEDMOHAMMEDABDALLA,蘇丹共和國國籍,中國地質大學(武漢)地球科學學院構造地質學專業(yè)2013級留學生。
委托代理人:魏景明,湖北揚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武漢盛源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聯合村12號。
法定代表人:周敏,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龔要武,該公司安全經理。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經營場所: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鸚鵡大道136號。
代表人:劉方明,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郝新午,該分公司員工。
原告ADILSAEEDMOHAMMEDABDALLA與被告王某某、武漢盛源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1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景明、被告王某某、被告盛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龔要武、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新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3月6日12時10分左右,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盛源公司所有的鄂A×××××號出租車載乘客沿本市洪山區(qū)魯磨路行駛至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門前路段時,因乘客開啟右前車門,導致駕駛電動車同向行駛的原告左手受傷。原告?zhèn)蟊凰椭翉V州軍區(qū)武漢總醫(yī)院就醫(yī),并住院治療12天,被診斷為:左手中指中節(jié)指骨骨折。出院醫(yī)囑:加強營養(yǎng)。原告花去醫(yī)療費25382.62元(含被告盛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24735.72元)。2015年9月10日,法醫(yī)鑒定:原告的損傷不構成傷殘;建議給予后續(xù)治療費6000元或據實賠付;傷后護理期為30日,營養(yǎng)期為30日。原告支付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2015年3月6日,交管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涉案出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2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
另查明:被告盛源公司系涉案出租車的運營單位。涉案事故發(fā)生時,被告王某某具有出租汽車客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正在執(zhí)行職務。
本院認為:
原告系蘇丹共和國公民,本案屬涉外民事侵權糾紛?!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guī)定。本編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侵權行為地在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即本院司法轄區(qū),本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當事人在涉案事故發(fā)生后未協商選擇適用法律,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以及本案侵權行為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涉案出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且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王某某駕駛涉案出租車行駛的過程中,未防范并及時制止乘客開啟車門,是涉案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作為涉案出租車的運營單位,即被告盛源公司依法應對原告超出交強險保險金部分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鑒于涉案出租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200000元)以及不計免賠率附加險,且涉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應對被告盛源公司承擔的賠償金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仍由被告盛源公司承擔。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應承擔涉案事故的全部責任,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對涉案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重大過失,應與被告盛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告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25382.62元(含被告盛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24735.72元),被告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原告支出的醫(y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yī)療保險同類醫(yī)療費用標準,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其應賠償的醫(yī)療費中應扣除非醫(yī)保用藥費用,本院不予支持;2、后期醫(yī)療費6000元;3、營養(yǎng)費450元,原告左手中指中節(jié)指骨骨折,需適當加強營養(yǎng),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50元,本院予以支持;4、住院伙食補助費180元(15元/天×12天);5、護理費1800元(60元/天×30天),原告主張按湖北省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護理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6、交通費200元(酌定);7、法醫(yī)鑒定費1500元。原告的損傷未致殘,且原告未舉證證明本次事故造成其精神嚴重損害,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以上7項損失共計35512.62元(含被告盛源公司墊付的24735.72元)??鄢桓媸⒃垂疽褖|付的24735.72元,原告尚應獲賠10776.90元(35512.62元-24735.72元)。以上第1至4項損失共計32012.62元,超過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10000元。以上第5、6項損失共計2000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應全部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即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損失12000元(10000元+2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承擔原告損失22012.62元(22012.62元(32012.62元-10000元)﹤2000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承擔損失共計34012.60元(12000元+22012.62元)。被告盛源公司在本案中應承擔損失1500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0776.90元,返還被告盛源公司墊付款人民幣23235.70元(34012.60元-10776.9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ADILSAEEDMOHAMMEDABDALLA損失人民幣10776.90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武漢盛源汽車客運有限公司墊付款人民幣23235.70元;
三、駁回原告ADILSAEEDMOHAMMEDABDALLA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1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武漢盛源汽車客運有限公司、王某某連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戶戶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67;開戶行:農行武漢民航東路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熊新文
書記員:伍楚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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