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墊江縣昊宇電器經營部,住所地重慶市墊江縣桂溪街道西歐花園九號門市,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31070335666Q。
投資人:吳某。
二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冬軍,重慶知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長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瞿正憲,重慶君知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天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萬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坤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周坤洋、周瀚的法定代理人李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上列四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俊森,重慶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四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房偉,重慶欣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澤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原審被告:張宜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重慶市墊江縣。
上訴人吳某、墊江縣昊宇電器經營部(以下簡稱昊宇經營部)因與被上訴人沈長海、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原審被告張澤忠、張宜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墊江縣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31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昊宇經營部、吳某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昊宇經營部、吳某不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昊宇經營部與周前軍系勞務關系錯誤。一審法院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2.上訴人與沈長海、死者周前軍系承攬合同關系。3.周前軍未系安全繩墜樓身亡,沈長海應承擔過錯責任。
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1.周前軍與沈長海是長期受昊宇經營部的雇請在其從事空調安裝工作,周前軍生前與吳某通話往來密切;2.發(fā)生事故前一天由于在其他地方安裝時間晚,安全繩沒拿回去,發(fā)生事故當天昊宇經營部要求周前軍與沈長海必須去安裝。3.昊宇經營部長期從事空調行業(yè),雇請人員沒有帶安全繩,吳宇經營部有提醒告知系安全帶進行安裝的義務。
沈長海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認定沈長海不承擔責任,判決結果正確。昊宇經營部在上訴狀中所述的本案應為承攬關系及周前軍未系安全繩責任的相關事實均無證據證明,不予認可。本案應屬提供勞務合同關系,沈長海與周前軍應屬工友關系,沈長海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責任。
張澤忠辯稱,一審判決正確。
張宜瓊未予答辯。
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昊宇經營部、吳某、沈長海、張澤忠、張宜瓊連帶賠償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因周前軍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138165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張宜瓊在昊宇經營部購買空調一個,約定由昊宇經營部提供安裝服務。由吳某于2020年7月31日上午送至張宜瓊位于墊江縣桂溪名苑8幢10單元3-1的家中。同日上午,沈長海與周前軍一同前往張宜瓊家中安裝空調,二人均未攜帶安裝空調所使用的安全繩。安裝空調時,由于周前軍未捆綁安全繩,失足墜落至一樓當場死亡。
一審另查明,2010年以來,沈長海負責吳某售出的空調售后安裝,由沈長海自帶安裝工具、提供安裝所需的銅管、保溫管及配件等全部安裝材料,吳某按照掛機每臺100元、風管機每臺300元,銅管60元/米的方式與沈長海進行結算。沈長海在負責昊宇經營部的空調安裝的同時,還承接其他空調安裝業(yè)務,沈長海、周前軍在安裝空調完畢后均對安裝費用平均分配。
一審還查明,吳某曾通過微信向周前軍轉賬6484元。
一審再查明,周前軍父親周天成出生于1956年7月15日、母親萬某某出生于1956年8月17日,周前軍長子周坤洋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周前軍次子周瀚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2014年10月28日,周前軍在重慶市墊江縣桂溪鎮(zhèn)明月二路469號X幢X-X-X購買住房一套,房地產權屬證為渝(2017)墊江縣不動產權第00767XXX號。周前軍具有應急管理部頒布的高空作業(yè)的資格證書,且有效期為2016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2日。昊宇經營部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系吳某。事故發(fā)生后,經墊江縣司法局桂陽司法所主持,吳某向周前軍的家屬支付50000元的喪葬費墊支款。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p>
關于本案周前軍與昊宇經營部、吳某、沈長海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問題。因周前軍、沈長海長期不定期為吳某提供安裝空調勞務,各方口頭約定了以安裝空調的臺數進行計算從而結算費用且長期均系吳某與沈長海結算,但不影響周前軍及沈長海向昊宇經營部及吳某提供勞務的性質。昊宇經營部及吳某均認為周前軍及沈長海系承攬關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北景钢校瑓悄吃谑圪u空調后均向沈長海發(fā)送相對固定的安裝時間、地點、空調型號等,實質就是對沈長海、周前軍進行工作指示。而承攬關系中是雙方應屬平等法律關系,不存在指示、指揮。再次,此次事故中,根據雙方的微信記錄及一直以來的工作過程,均可反映出吳某均知道沈長海與周前軍系共同工作的伙伴。最后,周前軍與沈長海之間并不存在人身依附關系,沈長海在收到昊宇經營部投資人吳某的結算款后沈長海并未賺取差價。綜上,沈長海與周前軍均是向昊宇經營部提供勞務。
沈長海及周前軍向昊宇經營部提供勞務,因周前軍具備高空作業(yè)的資質,在選任上并無過失。周前軍在安裝過程中,仍然受到昊宇經營部及吳某的直接管理,對周前軍是否系好安全繩仍然需要提醒義務,應承擔次要責任。周前軍作為已經獲得培訓資質的高空從業(yè)人員,對安全帶的重要性應當明確,存在僥幸心理未佩戴安全繩是導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當減輕昊宇經營部的賠償責任。綜上,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昊宇經營部應當承擔本次事故30%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yè),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yè)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钡谌粭l的規(guī)定,“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本案中昊宇經營部系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系吳某。綜上,昊宇經營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本債務的,吳某的個人財產對此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張宜瓊在昊宇經營部處購買空調時已經包括了空調的安裝服務,實際施工的沈長海及周前軍均向吳某提供勞務。張宜瓊在安裝空調過程中并未到現場指示,加之周前軍、沈長海具備高空作業(yè)的相關資質,張宜瓊不存在選任、指示上的過失。其次,張澤忠系張宜瓊的父親,事故發(fā)生時,張澤忠系見證者,并未對空調的安裝位置產生了指示過失。綜上,張澤忠、張宜瓊不應對周前軍的死亡承擔責任。
周前軍生前雖系農村居民戶口,但其已于2014年已經在墊江縣桂溪街道購買居住性住房一套,加之周前軍一直從事安裝空調業(yè)務,應當認定其經常居住地為城鎮(zhèn)。
關于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的損失,一審法院逐一論述如下:
1.死亡賠償金:37939元/年×20年=75878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2.喪葬費:86559元/年÷12個月×6=43279.5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3.精神撫慰金: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訴請50000元,因周前軍的死亡系主要責任,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4.交通費、住宿費: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訴請10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5.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訴請周前軍的父母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5785元/年×32年÷2=412560元;訴請周前軍的長子、次子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25785元/年×9年÷2=103140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能超過上一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故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為25785元/年×16年=412560元;
綜上,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共計損失為1215619.5元。昊宇經營部應承擔30%的責任即承擔1215619.5元×30%=364685.85元,吳某已支付的50000元,應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二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墊江縣昊宇電器經營部在本判決生效后20日內支付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364685.85元(含已支付的50000元),墊江縣昊宇電器經營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由投資人吳某的個人財產承擔清償責任;二、駁回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8559元,由周天成、萬某某、周坤洋、周瀚負擔5559元,由墊江縣昊宇電器經營部負擔3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沈長海長期負責昊宇經營部銷售空調的安裝,吳某曾通過微信向周前軍支付過工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guī)定,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本案安裝空調,當事人之間是承攬關系還是雇傭關系。首先通過沈長海與昊宇經營部經營者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及相關證人證言可知,吳某知道沈長海與周前軍系共同工作的伙伴,吳某也曾單獨向周前軍支付過報酬,吳某在以往的空調安裝中就如何安裝空調及攜帶的工具對沈長海進行過指揮,本案安裝空調的工作也是吳某指派沈長海和周前軍前往進行空調安裝。其次在雇傭關系中,雇員必須親自履行雇傭合同,不能將自己應付的勞動義務轉移給他人承擔。最后,張宜瓊在昊宇經營部處購買空調時已經包括了空調的安裝服務,顯然安裝空調是昊宇經營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一部分。綜上所述,昊宇經營部與沈長海、周前軍建立了雇傭勞務關系。
此外,昊宇經營部、吳某主張沈長海應在本案中承擔侵權責任,而根據查明的事實沈長海與周前軍系工友關系,因此昊宇經營部、吳某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昊宇經營部、吳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770元,由墊江縣昊宇電器經營部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勝友
審 判 員 張 斌
審 判 員 楊 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尚 豪
書 記 員 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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