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第三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339743120。
法定代表人:楊帆,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敦權,重慶奎龍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朱華明,男,漢族,1969年1月28日生,住重慶市萬州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萬,重慶市萬州區(qū)高筍塘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
一審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84052J。
負責人:于青山,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立新,系該公司員工,一般授權。
再審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朱華明、一審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渝0101民初99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審法院未查明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被申請人朱華明之間簽訂的《保險金權益轉讓書》情況,導致一審案件事實認定錯誤。
朱華明答辯稱,該《保險金權益轉讓書》系其受脅迫時簽訂,且該協(xié)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無效協(xié)議。
本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焙汀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原告在起訴狀中直接列寫第三人的,視為其申請人民法院追加該第三人參加訴訟。是否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敝?guī)定,被申請人朱華明在本案一審起訴狀中將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列為第三人,經(jīng)本案一審法院審查同意并通知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參加本案一審訴訟,故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應屬于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敝?guī)定,本案一審法院并未判決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故申請人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無權對本案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也不享有對本案一審判決申請再審的權利。
綜上,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不享有對本案一審判決申請再審的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重慶建工第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朱海川
審 判 員 秦建華
審 判 員 黃曉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付 義
書 記 員 冉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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