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通州區(qū),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新,北京中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熙嫻,北京中昂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qū),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高某某之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豐臺區(qū)。
上訴人高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127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孫承松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高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振新,被上訴人高某某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高某某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高某某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之間成立民間借貸關系屬于事實認定錯誤。1.比亞迪e6新能源小汽車系高某某貸款購買,涉案20萬元系高某某贈與,一審法院未能查明事實。高某某家中原有一輛汽油車,也無購買新車意圖,高某某表示高某某家中原有車輛不好,提出贈與高某某20萬元換購新車,比亞迪e6新能源小汽車系高某某貸款購買,高某某對于貸款購車一事明確知曉,高某某也表示贈與20萬元給高某某進行投資理財。2.雙方從未表示涉案20萬元系借貸關系,雙方之間存在多筆轉(zhuǎn)款往來記錄,依據(jù)雙方以前的溝通習慣,高某某在本案起訴之前從未表示過雙方之間的轉(zhuǎn)款系借貸關系,如果認定涉案20萬元款項屬于借款,雙方之間應有明確的書面借款意思表示,但雙方從未簽訂過書面協(xié)議。3.高某某一審提供的證據(jù)有瑕疵,未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高某某提供的微信語音文字稿中僅有高某某的微信語音文字轉(zhuǎn)稿,無原件核對,攝像頭錄像證據(jù)僅截取高某某的部分片段,證據(jù)效力不足。一審法院僅依據(jù)銀行流水、無原件核對的微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及當事人陳述,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明顯不合理。
高某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高某某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高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高某某償還高某某借款本金2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高某某負擔。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5月31日,高某某向高某某轉(zhuǎn)款20萬元。
2020年1月21日,高某某發(fā)送微信稱:小紅,我對你怎么樣啊,好妹妹……因為你是我妹妹,我買車的時候,咱們怎么買的,怎么說的,是不是說拆遷的時候我還給你呀?你這樣的對我……買車的時候怎么說的?是不是你主動借錢,然后你又說我不要了那個怎么怎么著的,我說拆遷了還你,現(xiàn)在你非逼著我要。咱們姐們之間的事,借錢的事,當時他知道嗎?現(xiàn)在怎么一什么,怎么你的事怎么全都是他做主啊?你還想讓我們一家人全都知道是不?全都知道你的錢就更甭還了,這個我兒媳婦就敢給我臉子瞅了知道不?
2020年1月21日下午,高某某向高某某發(fā)送微信稱:我們家那車買的時候怎么買的呀你再回憶回憶,那時候王洋還說買一個什么的,你還告訴說買錢少的回頭讓人看不起,你現(xiàn)在,你怎么,你哥哥也跟你借錢,回來也弄一這樣,我跟你什么你也弄一這樣,怎么全都是別人的不對呀,就你對。
2020年1月21日,高某某的丈夫?qū)O鵬電話聯(lián)系高某某,高某某稱:我是說她當初非得要借給我使的時候,非要讓買的時候,我就跟她說的是拆遷的時候還,我就沒跟她說是什么時候,她還跟我說她不要了呢,知道嗎?
一審庭審中,高某某稱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2月14日,高某某共向高某某轉(zhuǎn)款共計387360.66元(含案涉款項),高某某向高某某轉(zhuǎn)款共計123200元。案涉款項是高某某向高某某的借款,高某某從未把錢贈與給高某某。高某某對高某某陳述的轉(zhuǎn)款的真實性認可,但表示其堅持答辯意見陳述的內(nèi)容,最開始是高某某贈與高某某購買車輛,但由于買車是高某某自己貸款的,而且高某某家人也不同意借錢買車,就沒有用這個錢買車,后來高某某表示這筆錢就贈與給高某某做理財。當時高某某要求高某某將款項投入到投資平臺,后來因為平臺涉及刑事犯罪,款項拿不回來了。高某某向高某某的轉(zhuǎn)款中均不是還給高某某的款項,而且高某某經(jīng)常讓高某某從投資平臺取利息給高某某在淘寶平臺上購買衣服。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F(xiàn)高某某已經(jīng)提交相應的金融機構的轉(zhuǎn)賬憑證,高某某就其否認民間借貸關系的主張?zhí)峤幌鄳淖C據(jù)。但高某某主張涉案20萬人民幣系高某某的贈與,缺乏充分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故一審法院認定就案涉款項雙方之間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高某某應當承擔還款義務?,F(xiàn)高某某要求高某某償還借款20萬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高某某償還高某某借款20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付清。如高某某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高某某提交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31667號民事調(diào)解書、微信轉(zhuǎn)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證明高某某曾向案外人轉(zhuǎn)賬5萬元,案外人又將該筆款項轉(zhuǎn)賬給向高某某。高某某質(zhì)證稱,不認可上述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民事調(diào)解書系雙方及其他兄弟姐妹之間的法定繼承糾紛案件,與本案無關。高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記錄,證明上述5萬元系案外人贈與高某某,無需歸還。高某某質(zhì)證稱,不認可上述證據(jù)的證明目的。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上述證據(jù)均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二審新證據(jù)的范圍,本院均不予采納。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當事人訴辯意見及本案查明事實,本案爭議焦點系高某某與高某某之間就涉案20萬元是否成立借貸關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法律規(guī)定,原告僅依據(jù)金融機構的轉(zhuǎn)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zhuǎn)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zhí)峁┳C據(jù)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jù)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高某某就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系的主張,一審提交了轉(zhuǎn)賬憑證以及通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予以佐證,系完成作為出借人的初步證明責任。高某某雖不予認可,并上訴主張涉案20萬元系高某某贈與高某某,并非借款性質(zhì),但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證據(jù)證明其主張,故本院對其上訴意見難以采信。一審法院認定雙方就涉案20萬元成立借貸關系,并支持高某某要求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請,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高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高某某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員 孫承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張?zhí)焓?/p>
書 記 員 李 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