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河北省泊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福芝(李某某之妻),身份證住址河北省泊頭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世斌,河北英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華潤置地(北京)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太平街******301。
法定代表人:熊翊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順義,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柏合,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華潤置地(北京)物業(yè)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95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某某申請再審稱,原審法院將被申請人提供的偽造的催繳物業(yè)費證據作為認定被申請人已多次通知申請人繳納物業(yè)費的證據錯誤。實際上,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2016年6月28日前的物業(yè)費用已超過訴訟時效,不應當得到支持。被申請人提供的物業(yè)服務存在服務質量存在重大問題,并且曾經承諾申請人可不予支付物業(yè)費,因此,申請人有權不予繳納物業(yè)費用。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再審期間提交的證據材料并不能推翻原審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原審判決認定鳳凰城業(yè)委會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人應當受合同約束并支付物業(yè)費并無不妥。故申請人的證據材料尚未達到足以推翻原審判決的程度。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陳 偉
審 判 員 陳劍華
審 判 員 孫穎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葛秋慶
書 記 員 周慧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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