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原審原告):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栗福月,北京冠和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潘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潘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縣。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林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莆田縣。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潘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潘某4,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申請人(原審被告):潘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上述六被申請人之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威,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六被申請人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韓雪,北京市大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湯某因與被申請人潘某1、潘某2、林某、潘某3、潘某4、潘某5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18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湯某申請再審稱:一、再審申請人從其他債權人處獲得潘某6的遺產(chǎn)線索,提交新證據(jù)證明原審法院認定潘某6的遺產(chǎn)范圍明顯與事實不符,請求重新認定遺產(chǎn)范圍。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本案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潘某1與潘某6共同經(jīng)營北京某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某(北京)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潘某6收取借款后將借款全部用于上述兩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因此本案借款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潘某1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三、六被申請人在原審中故意隱匿并虛假申報潘某6的遺產(chǎn),導致原審法院未能如實認定遺產(chǎn)范圍,潘某2、林某、潘某3、潘某4、潘某5存在侵占遺產(chǎn)的行為,因此上述五人的放棄繼承聲明不應被法院認定,均應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還款責任。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提審并改判支持再審申請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六被申請人提交意見稱:一、再審申請人未依法于上訴期內(nèi)上訴,是對其自身權利的放棄。二、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應予駁回。即使原審法院認定的遺產(chǎn)范圍不完整,也不會對再審申請人依據(jù)原審生效判決向潘某1主張權利造成任何損害。故請求駁回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系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原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判決遺產(chǎn)繼承人潘某1在繼承遺產(chǎn)范圍內(nèi)承擔債務清償責任,已保護了債權人湯某的合法權益,至于湯某提交新證據(jù)證明潘某6有其他遺產(chǎn)繼而對遺產(chǎn)范圍提出異議可另行解決。另,湯某申請再審稱本案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被申請人存在隱報、侵占遺產(chǎn)的行為等均未提交相應證據(jù),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湯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其主張的再審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湯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陳 偉
審 判 員 孫穎穎
審 判 員 陳劍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車艷麗
書 記 員 孫國芳
書 記 員 宋 睿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