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2民終114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同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訴人(原審原告):D某(中文名董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旭,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杰,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董某因與上訴人D某分家析產(chǎn)糾紛一案,均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董某以同意按一審判決執(zhí)行為由,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董某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董某撤回上訴。
二審案件受理費2102元,減半收取1051元,由董某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 珊
審 判 員 張 鵬
審 判 員 侯晨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史佳偉
書 記 員 郭 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