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北京市平谷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興亞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門頭溝區(qū)龍泉鎮(zhèn)龍泉務村委會辦公樓**303-37。
法定代表人:陳柏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欣一,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北京紐約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區(qū)長陽萬興路**D-232。
法定代表人:孫林,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欣一,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楚某某因與被上訴人北京興亞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亞置業(yè)公司)、原審第三人北京紐約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約建設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楚某某以興亞置業(yè)公司與紐約建設公司之間存在交叉用工關系為由,要求興亞置業(yè)公司與紐約建設公司共同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工資、報銷費用等款項,故本案的前提性事實在于認定楚某某提供勞動的時間、勞動關系的相對方,以及興亞置業(yè)公司與紐約建設公司是否存在交叉使用勞動者等情況。楚某某在二審中提供的新證據,與上述事實有直接關系,可能改變相關事實的認定。鑒于本案前提性的基礎事實需進一步查明,故本院將本案發(fā)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9民初7366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fā)回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楚某某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予以退回。
審 判 長 徐 冰
審 判 員 金 莙
審 判 員 劉 婷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葉康喜
書 記 員 侯順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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