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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語言大學與FrederickMontgomeryExton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3-01 塵埃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01民終47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語言大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利,校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弓永春,北京市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龍,北京市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MaryGuoExton(郭南方),女,1968年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FrederickMontgomeryExton,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上述二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軼,北京市仁人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二被上訴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柳玉,北京市仁人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北京語言大學因與被上訴人MaryGuoExton(郭南方)、FrederickMontgomeryExton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38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北京語言大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依法改判駁回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的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北京語言大學“事前安全提示不足”屬認定事實錯誤,違背邏輯思維與日常生活經(jīng)驗,無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認定《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jīng)營許可證》《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三級企業(yè)證書》僅代表北京語言大學及其經(jīng)營的涉訴游泳館在接受考核時符合條件錯誤,應認定游泳館一貫符合安全標準。一審法院認定《北京語言大學游泳館溺水事件情況》屬非必要也非充分依據(jù),該認定錯誤。一審法院應認定《現(xiàn)場檢查筆錄》的真實性,該證據(jù)能夠證明北京語言大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北京語言大學設置的“特別提示”位于醒目位置,起到了警示作用。北京語言大學張貼的入館須知和管理規(guī)定無須再區(qū)分,能夠起到警示作用。郭某佳具有可以理解入館須知和管理規(guī)定內(nèi)容的中文水平。綜上,應認定北京語言大學盡到了事前的安全提示義務;2.一審法院認定北京語言大學救助員未盡到救助義務依據(jù)不足;3.一審法院認定北京語言大學與郭某佳溺亡具有相當因果關系不當;4.一審法院認定北京語言大學賠償喪葬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5.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6.一審法院認定訴訟費不當。

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辯稱,同意一審法院判決,不同意北京語言大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希望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北京語言大學向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賠償死亡賠償金1476980元、喪葬費5萬元、誤工費12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交通費2000元、律師費5萬元,合計19029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是郭某佳的父母。2018年7月17日,郭某佳被錄取為北京語言大學國際政治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同年9月5日,郭某佳到校報到。同年10月8日,郭某佳在涉訴游泳館內(nèi)游泳期間溺水,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306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同年10月12日,北京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死亡證明書》,認為郭某佳符合溺死(可排除各類烈性傳染?。?。北京語言大學已支付救護及醫(yī)療費5911.44元、殯葬服務費53890元、葬禮鮮花和遺像費3200元、骨灰寄存費770元。期間,北京語言大學曾派員攜帶鮮花和水果慰問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安排車輛接送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料理后事。

一、郭某佳溺亡經(jīng)過

在涉訴游泳館內(nèi),與入口同側(cè)、靠近泳池起點處的監(jiān)控設備拍攝的視頻顯示:

2018年10月8日18時12分許,郭某佳進入涉訴游泳館后隨即入水,在臨近入口的最外側(cè)泳道(以下稱泳道1)內(nèi)游泳。截至18時50分許,郭某佳共完成12個往返,期間游泳動作標準并曾調(diào)換泳姿,曾在完成一次往返、開始下次往返的間隔期內(nèi)短暫停留以調(diào)整呼吸或倚靠池壁站立休息,站立休息時可見水位位于其腋下。

18時53分26秒,郭某佳即將完成第13個往返、臨近起點處時,手臂無明顯上舉動作;同分30秒,其身體向左側(cè)偏離泳道中線;同分31秒,其腳有蹬踏動作一次;同分33秒,其頭接觸起點處泳池內(nèi)壁;同分37秒,其身體蜷縮側(cè)立,左側(cè)朝上;同分41秒,其身體再次發(fā)生旋轉(zhuǎn)至面朝池底伴腿部打開;同分47秒,其靠近池底呈跪姿;同分50秒,坐在臨近泳道1的泳池側(cè)邊近起點處救生臺座位上的救生員(以下稱救生員1)下至地面,向終點方向(與郭某佳所處位置方向相反)走去,并徘徊于游泳館入口與其原來所處的觀察臺之間;同分55秒,郭某佳雙腿伸直并雙腳抽搐。

18時54分20秒,郭某佳身體有小幅擺動;同分39秒,兩名游泳者與郭某佳處同一泳道并游近郭某佳,此時郭某佳雖抬頭但口鼻未露出水面;同分44秒,上述兩名游泳者中靠近郭某佳的一人(以下稱游泳者甲)在距郭某佳不足一身位處起身站立,先朝郭某佳、再轉(zhuǎn)頭朝同游的另一人(以下稱游泳者乙)各看一眼后折返;同分51秒,游泳者乙游至郭某佳附近(較游泳者甲距郭某佳位置更近)但未作停留,在距郭某佳極近處折返。

18時55分42秒,起點中點處觀察臺上的救生員(以下稱救生員2)坐在座位上身體前傾;同分53秒,救生員2自觀察臺下至地面。

18時56分04秒,救生員2走至郭某佳頭頂前的起點處池岸,低頭觀察郭某佳至同分22秒,后張望;同分25秒,救生員2用手指向郭某佳并與旁邊泳道距郭某佳約一個身位的游泳者(以下稱游泳者丙)交流;同分32秒,游泳者丙越分道線靠近郭某佳;同分40秒,游泳者丙將郭某佳的左臂遞給救生員2,救生員2面對郭某佳以右手抓郭某佳左上臂,隨即以雙手抓郭某佳左上臂上提,但未能將郭某佳帶離水面;同分44秒,救生員1向郭某佳方向跑來;同分46秒,郭某佳面向池邊,游泳者丙托郭某佳右腋、救生員2左手提郭某佳左上臂、右手繞郭某佳背后托郭某佳右腋,二人合力使郭某佳頭部露出水面;同分47秒,終點處觀察臺上救生員(以下稱救生員3)從座位下至地面,迅速朝事發(fā)處跑來;同分49秒,救生員2將郭某佳提至臀部以上高于池岸時將郭某佳轉(zhuǎn)體180°呈背對池邊;同分50秒,救生員2將郭某佳拖坐于池岸,救生員1跑至跟前;同分54秒,救生員1和救生員2共同扶郭某佳仰臥在池岸。同分58秒,救生員3趕至郭某佳仰臥處,另一名工作人員(著黑色上衣,以下稱工作人員4)從深水區(qū)繞過柵欄跑向郭某佳仰臥處。

18時57分06秒,救生員3向深水區(qū)方向跑去;同分08秒,工作人員4開始為郭某佳行胸外心臟按壓、救生員2與工作人員4連續(xù)交替施救;同分17秒,救生員3跑至深水區(qū)旁辦公室(應為急救站)內(nèi);同分57秒,深水區(qū)另一名救生員(以下稱救生員5)也繞過柵欄至郭某佳仰臥處,工作人員4取浮板為郭某佳扇風。

18時59分36秒,停止胸外心臟按壓,改為持續(xù)扇風;自同分40秒至同分44秒期間,救生員5對郭某佳施救,但具體動作因遮擋無法識別;自同分45秒至19時00分02秒期間,郭某佳身旁共有四名工作人員,僅扇風、觀察。

自19時00分02秒至同分20秒期間,救生員1對郭某佳施救,但具體動作亦因遮擋無法識別;自同分20秒起,工作人員4再次行胸外心臟按壓,期間救生員1實施口對口人工呼吸;同分37秒,停止胸外心臟按壓和人工呼吸,改為扇風;同分55秒,救生員1蹲下對郭某佳實施動作,但具體動作亦因遮擋無法識別。

19時01分23秒,工作人員3開始行胸外心臟按壓,救生員1為郭某佳擦拭口鼻;同分24秒,除工作人員4和救生員1外,其余工作人員陸續(xù)離開;同分41秒,工作人員4停止心臟按壓,改為扇風,救護員1停止擦拭動作離開至泳道下水處洗手,隨即返回。

19時02分12秒,工作人員4停止扇風,繼續(xù)行心臟按壓,救生員1行口對口人工呼吸并擦拭郭某佳口鼻;同分17秒,救生員5持擔架返回并在打開擔架后離開;同分37秒,救生員3返回;同分39秒,救生員2返回并繼續(xù)行胸外心臟按壓,工作人員4扇風,救生員1輔助但因遮擋無法判斷具體動作。19時03分53秒,上述三人持續(xù)交替施救,救生員5返回。19時04分00秒,救生員2離開,此后上述三人持續(xù)交替施救。19時09分03秒,兩名男性游泳者參與救助,幫助扇風。

19時12分14秒,120急救人員趕到并行胸外心臟按壓,且按壓頻率明顯高于此前救生員和工作人員的按壓頻率,按壓幅度亦明顯大于此前救生員和工作人員的按壓幅度。后,急救人員持醫(yī)療器械施救、取來擔架床并于19時23分27秒將郭某佳抬上擔架床,隨即將郭某佳推出涉訴游泳館。

二、事發(fā)時現(xiàn)場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等

北京語言大學逸夫體育館內(nèi)南廳設有售票處,游泳者可經(jīng)走廊至位于體育館西廳的驗票處和游泳館(即涉訴游泳館)。泳池共分為淺水區(qū)和深水區(qū)兩個區(qū)域,每個區(qū)域各設四個泳道。泳池四邊分設觀察臺共6個,其中,起止兩邊中點各設觀察臺1個,位于深淺區(qū)分隔處;側(cè)邊每邊各設觀察臺2個。

本次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分別提交照片若干,以證明事發(fā)時或事發(fā)后現(xiàn)場設施及安全警示標識等。具體包括:

(一)北京語言大學提交的售票處、西廳、驗票處、涉訴游泳館及其中救生員更衣室、急救站、女更衣室(含浸腳池即泳池入口、衛(wèi)生間、淋浴間)等處照片若干。具體包括:

1.售票處懸掛的標識:“北京語言大學逸夫體育館入館須知(以下簡稱“入館須知”)”“2018年度北京市海淀區(qū)優(yōu)秀體育場館”等。其中,“入館須知”為全中文,落款處顯示“后勤服務集團樓宇服務中心2016年1月22日”字樣,共17條,全部條文統(tǒng)一字體、字號,內(nèi)容依次包括開具發(fā)票、注意文明、禁止車輛駛?cè)塍w育館內(nèi)、禁止攜帶危險品、選擇合適的運動項目、妥善保管個人財物、禁止攜帶易污染物、愛護場內(nèi)設施、閉館時間等,第15條規(guī)定“凡患有心臟病、心腦血管疾病、精神病、癲癇病及紅眼病、皮膚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的患者,嚴禁入館游泳,凡有妨礙游泳活動疾病的患者謝絕入館游泳。嚴禁酒后參加游泳活動”;

2.西廳立柱上張貼的標識:“北京語言大學逸夫體育館游泳館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定”)。該“管理規(guī)定”為全中文,落款內(nèi)容與“入館須知”落款內(nèi)容相同,共16條,全部條文統(tǒng)一字體、字號,內(nèi)容主要包括泳道及水深、辦卡及其使用、閉館時間、禁止入館情形、鑰匙及淋浴卡的領取與退還等,第6條規(guī)定“凡患有心臟病、心腦血管疾病、精神病、癲癇病及紅眼病、皮膚病等各種傳染性疾?。ㄈ纾盒圆?、皮膚病、紅眼病、中耳炎等)和妨礙游泳活動疾病的患者和飲酒者嚴禁入館游泳”;

3.驗票處張貼的展板:“救生員公示欄”和“消防制度”展板;

4.涉訴游泳館內(nèi)張貼的標識:“池內(nèi)嚴禁打鬧危險”“請聽從‘工作人員’和‘救生員’的警告”“安全來自時刻保持警惕事故源于瞬間麻痹大意”“嚴禁跳水、潛水、打水仗”等警示標識和“溺水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5.急救站內(nèi)存放有擔架、氧氣袋、急救藥箱等急救設備器材;

6.救生員更衣室張貼的示意圖:“游泳救生心肺復蘇流程圖”,顯示游泳救生心肺復蘇的操作步驟依次為:檢查溺水者意識、清除口腔異物、打開呼吸道、判斷呼吸、口對口吹氣、檢查脈搏、胸外按壓。

對于上述照片,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不認可“入館須知”和“管理規(guī)定”張貼于事發(fā)前,對其余展板、標識等真實性均無異議。

(二)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提交的照片五張,以證明北京語言大學于事發(fā)后才在驗票處張貼中英文“特別提示”。該“特別提示”落款處顯示“海淀區(qū)體育場館協(xié)會”,無具體日期,共8條,上半部分為中文,下半部分為英文,兩部分各自統(tǒng)一字體、字號,中文第一條內(nèi)容為“凡患有心臟病、心腦血管疾病、精神病、癲癇病及紅眼病、皮膚病等各種傳染性疾病的患者,嚴禁入館游泳,凡有妨礙游泳者活動疾病的患者謝絕入館游泳”。

對此,北京語言大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解釋稱:其雖未提交顯示“特別提示”的照片,但其提交的如下證據(jù)可證明涉訴游泳館警示標識齊備,從而輔助證明事發(fā)前已張貼“特別提示”:

1.落款日期均為2018年10月10日的《現(xiàn)場檢查筆錄》復寫件4份(以下簡稱《筆錄》)。4份《筆錄》均未加蓋公章、有手寫簽名,“現(xiàn)場檢查情況”欄內(nèi)均載明“北京市海淀區(qū)體育局執(zhí)法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主要內(nèi)容分別為“經(jīng)檢查:語言大學逸夫體育館游泳館懸掛社會體育指導員救生員公示欄,配備社會指導員2人,救生員8人,符合語言大學開放游泳館標準,核查社會體育指導員和救生員都執(zhí)有相應運動項目執(zhí)業(yè)證書,符合從業(yè)規(guī)定”“經(jīng)檢查:北京語言大學逸夫體育館游泳館建立中英文應急廣播,可播放覆蓋營業(yè)區(qū)域”“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2018年10月8日晚上18:53分左右,北京語言大學逸夫體育館游泳館發(fā)生人員游泳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事件進行現(xiàn)場檢查。經(jīng)我局執(zhí)法人員觀看了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北京語言大學游泳館提供了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提供了救生員值班上崗日志記錄,我局進行留存”“經(jīng)檢查:建立安全生產(chǎn)例會制度及記錄,建立生產(chǎn)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及記錄,建立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制度,建立救生員定期培訓制度及培訓記錄,建立設施設備維修制度”;

2.《北京語言大學游泳館溺水事件情況》原件(以下簡稱《情況》)。該《情況》加蓋有北京市海淀區(qū)體育場館協(xié)會公章(以下簡稱場館協(xié)會),無經(jīng)辦人簽名,主要內(nèi)容為“該校游泳館規(guī)章制度預案健全,各種須知警示標識齊全,在驗票臺、大廳等多處明顯位置張貼入館須知等內(nèi)容,明確告知凡患有心臟病、癲癇病等的患者,嚴禁入館游泳。工作記錄、救生員臨時出入記錄等各類記錄齊全。救生設施、救生員配備齊全,水溫、余氯等參數(shù)均符合國家標準。救生員搶救基本及時并按規(guī)范流程操作。初步判定該館管理上無過失,該事故為意外事故”;

3.北京市海淀區(qū)體育局于2016年2月18日向北京語言大學頒發(fā)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jīng)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和國家體育總局于2013年5月6日發(fā)布的“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審批條件及程序”(以下稱“條件”)。其中,《許可證》上載“許可項目(范圍)”為“游泳(游泳培訓)”,“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6年02月18日起至2021年02月17日”;“條件”包括“在醒目位置懸掛‘游泳人員須知’‘嚴禁跳水’‘嚴禁追跑打鬧’‘防滑’‘佩戴泳帽’等必要的安全警示”等;

4.北京市海淀區(q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0日頒發(fā)的《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及“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三級企業(yè)證書及主要標準要求”(以下簡稱“標準”)。其中,《證書》載明“北京語言大學后勤服務集團樓宇服務中心逸夫體育館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三級企業(yè)”;“標準”包括“各類救生、消防設施設備按要求配備、各類警示標識按要求張貼”。

對于上述證據(jù)材料,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以4份《筆錄》、“條件”均為復寫件為由均不認可真實性,雖認可其余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但認為場館協(xié)會沒有對事故出具判定結(jié)論的資格、《情況》內(nèi)容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許可證》《證書》及“標準”均不足以證明北京語言大學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或采取了完善的保障措施。

三、其他相關事項

(一)郭某佳的身體狀況

被北京語言大學錄取后、報到前,郭某佳曾進行體格檢查。國際旅行衛(wèi)生健康中心曾于2018年8月28日為其出具《外籍、港、澳、臺人員體格檢查記錄》,顯示“本次體檢未見明顯異?!薄?/p>

事發(fā)后,北京語言大學從郭某佳存于涉訴游泳館更衣柜內(nèi)的物品中發(fā)現(xiàn)有治療癲癇的唑尼沙胺片一瓶。對此,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自認郭某佳自2009年確診患癲癇病,予口服藥干預,但認為郭某佳溺亡與其癲癇病史不存在因果關系,理由包括:1.郭某佳自2001年開始參加游泳運動,且曾參加過比賽;2.郭某佳癲癇發(fā)作雖無固定周期,但不經(jīng)常發(fā)作,有時一年未發(fā)作,有時會在月經(jīng)期內(nèi)發(fā)作一次,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半沒有發(fā)作;3.北京語言大學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郭某佳溺亡與其癲癇病史存在因果關系。

(二)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訴請的賠償項目及金額

本次訴訟中,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要求北京語言大學賠償:死亡賠償金1476980元、喪葬費5萬元、誤工費124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交通費2000元、律師費5萬元。其中,喪葬費系因郭某佳為美國籍,雖已在中國火化并舉行葬禮,但將返美舉行葬禮并安放骨灰,故估算喪葬費5萬元;誤工費系指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為處理郭某佳喪葬事宜等所產(chǎn)生的、為期一個月的誤工損失,計算標準為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的單月收入之和;交通費系指事發(fā)后,為處理郭某佳喪葬等事宜,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往返于學校、火葬場、鑒定部門、公安機關等,除去北京語言大學安排用車外,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自行解決交通問題,故估算交通費2000元;律師費系指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就本案委托訴訟代理人所支付的律師費。

對此,北京語言大學認為其對郭某佳溺亡無責,故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主張的上述各項費用均無法律依據(jù);即使其對郭某佳溺亡負有責任,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所主張的律師費、誤工費等均無法律依據(jù),且其已墊付喪葬費,故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不應另行主張喪葬費。

(三)北京語言大學庭后核實情況

庭審中,北京語言大學委托訴訟代理人對如下事項以“不了解情況”為由申請庭后核實:1.雖確定事發(fā)前已張貼“特別提示”,但不了解具體懸掛位置;2.雖表示事發(fā)前組織救生技術培訓、參加應急演練,但不了解培訓及演練的頻次;3.雖提交李某慶、鐵某合、史某歌、邢某、王某、申某亮、梁某永、楊某、馬某軍等人所持的游泳救生員或社會體育指導員(游泳)《職業(yè)資格證書》,但無法與事發(fā)過程中參與施救的救生員、工作人員對應;4.不了解涉訴游泳館是否對外開放。

庭審結(jié)束后,北京語言大學委托訴訟代理人提交書面核實結(jié)果:1.“特別提示”張貼于驗票處,且售票處亦張貼有明確中英文提示,告知癲癇病患者禁止入館游泳;2.涉訴游泳館每年組織大型定期培訓兩次,每月組織溺水急救演練兩次;3.救生員1為邢某、救生員2為李某慶、救生員3為王某、工作人員4為社會體育指導員馬某軍、救生員5為鐵某合;4.涉訴游泳館對外開放。

一審法院認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相關職業(yè)標準(包括《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yè)標準》《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yè)資格培訓教材》《游泳救生員國家職業(yè)技能鑒定考核實施細則》等)的規(guī)定,游泳館經(jīng)營者對其消費者負有如下安全保障義務:以醒目的方式設置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及時發(fā)現(xiàn)并正確判斷溺水事故的隱患和溺水者;準確選擇赴救方式并規(guī)范實施技術動作;及時采取并有效實施現(xiàn)場急救。游泳館經(jīng)營者如未盡到上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至本案,法院分述如下:

一、北京語言大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北京語言大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體包括:

(一)事先安全提示不足

經(jīng)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實施行政許可。經(jīng)營游泳場所,應設置醒目的“游泳人員須知”等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本案中,北京語言大學在事發(fā)前已取得《許可證》和《證書》,但因此二證均屬于行政許可中的認可,僅能代表北京語言大學及其經(jīng)營的涉訴游泳館在接受考核時符合考核條件,故僅能作為具體侵權糾紛中認定其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必要而非充分依據(jù)。

《筆錄》未加蓋公章且僅為復寫件,故法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即使其真實且系由北京市海淀區(qū)體育局出具,但因其制作時間晚于事發(fā)時間,故不足以證明事發(fā)時北京語言大學已設置醒目的、必要的安全要求及警示。場館協(xié)會并非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具體侵權糾紛中,該協(xié)會作出的《情況》對于認定游泳館經(jīng)營者是否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既非必要也非充分依據(jù)。

就“入館須知”和“管理規(guī)定”,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不認可事發(fā)時已設置,但因北京語言大學招收外籍留學生、涉訴游泳館對外開放,而該須知及規(guī)定均為全中文,全部條文統(tǒng)一字體、字號,內(nèi)容未明顯區(qū)分禁止性規(guī)定(禁止特定疾病患者進入等)、倡導性規(guī)定(保護場館設施等)和管理性規(guī)定(如何開具發(fā)票等),故即便事發(fā)時已設置,亦不足以證明北京語言大學盡到了充分的安全提示義務。

至于“特別提示”,鑒于該證據(jù)是由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提供以證明事發(fā)后方設置中英文提示,故即使該“特別提示”于事發(fā)前已設置,亦應認定其并非位于醒目位置,以致北京語言大學在本案中對其未予重視、未作為己方證據(jù)提交。同理,即使該“特別提示”于事發(fā)前已設置,游泳者亦難以發(fā)現(xiàn),故亦無法證明北京語言大學已盡到了充分的安全提示義務。

(二)觀察疏漏,判斷遲延

救生員值崗期間,應明確自己的責任區(qū),思想要保持高度集中,能夠及時發(fā)現(xiàn)溺水事故的隱患;做到重點突出(主責區(qū))和兼顧其他(次責區(qū))交叉觀察,相互補漏,不留盲區(qū)和死角,確保游泳者的安全;在觀察時要掌握“池面與地岸,水中與池底,點與面”互相結(jié)合的方法。

根據(jù)現(xiàn)場錄像可知,18時53分26秒,郭某佳在連續(xù)游動過程中突然停止,手臂無明顯上舉動作,4秒鐘后身體向左側(cè)偏離泳道中線,且當時其在沒有碰撞泳壁等外力作用的情況下身體不受控制地下沉、隨即在短時間內(nèi)出現(xiàn)抽搐。救生員1是郭某佳溺水觀察區(qū)域的當值救生員,可通過不間斷觀察及時發(fā)現(xiàn)郭某佳未能及時起水,并應判斷其系無意識溺水者。但事實上,直至18時56分44秒救生員2抓郭某佳上臂上提時,救生員1才發(fā)現(xiàn)異常并向郭某佳方向跑來,此時,距郭某佳溺水已超過3分鐘。救生員2于18時55分53秒自觀察臺下至地面后徑直走向郭某佳方向,可認定此時點為其發(fā)現(xiàn)溺水事故隱患的時點,但該時點已距郭某佳實際溺水長達2分27秒。自18時56分04秒至同分22秒期間,救生員2始終在距郭某佳極近的池岸觀察,故盡管其先于救生員1發(fā)現(xiàn)郭某佳溺水,但亦存在判斷遲延。

(三)赴救方式錯誤、動作不規(guī)范

對于岸邊突然落水者、上岸時因體力不支再次落水的游泳者以及近岸1米左右意識清醒的溺水人員,救生員可不必入水,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在池岸徒手進行施救(即手援)。但對無意識溺水者,救生員應立即直接入水施救,如果出現(xiàn)呼吸停滯,應盡快將溺水者帶出水面,且在上岸過程中始終保持溺水者口鼻露出水面。但事發(fā)時,救生員2并非直接入水施救,而是在游泳者丙的協(xié)助下手援。從18時56分25秒救生員2要求游泳者丙協(xié)助起至同分46秒郭某佳頭部露出水面,時間間隔長達21秒,未能盡快將郭某佳帶出水面。

即便救生員2未直接赴救,其指揮游泳者丙協(xié)助施救過程亦應遵循“雙人上岸技術”中接應救生員的相關技術要求,即用左手反握溺水者的左手腕部,右手抓握溺水者的右手前臂并使溺水者背對池岸,將溺水者向上預提,放下后再用力上提溺水者上岸,將溺水者放平呈仰臥姿勢。但事實上,救生員2的抓握方式錯誤,且并未在上提前使溺水者背對池岸,導致面對面抓握、上提、轉(zhuǎn)體、背對池邊等連貫的上岸動作,實際操作為面對面抓握、上提、面對池邊帶離水面等,即整個施救過程從18時56分25秒救生員2指揮游泳者丙接近郭某佳起至同分58秒郭某佳仰臥,耗時34秒,未能盡快將郭某佳調(diào)整為仰臥姿態(tài)以便盡快接受心肺復蘇。

(四)心肺復蘇不到位且未連續(xù)進行

溺水后人體的生理變化如下:溺水幾秒鐘,人就會感到頭暈、惡心;溺水10至20秒鐘,昏厥或抽搐;溺水30至45秒鐘,昏迷、瞳孔散大;溺水60秒鐘,呼吸停止、大小便失禁;溺水4至6分鐘,腦細胞開始發(fā)生不可逆轉(zhuǎn)的損害;溺水10分鐘以上,腦細胞死亡。因此,溺水后4分鐘內(nèi)的初始處理階段為基本生命支持階段。對于溺水者心搏停止或者不能肯定是否有循環(huán)的,應立即開始胸外心臟按壓。而胸外心臟按壓是否有效,取決于按壓部位、按壓頻率、按壓力度以及按壓與放松時間比例。根據(jù)事發(fā)現(xiàn)場視頻可見,對郭某佳進行現(xiàn)場急救過程中,救生員及工作人員的按壓頻率明顯低于120急救人員的按壓頻率、救生員及工作人員的按壓力度亦明顯小于120急救人員的按壓力度,客觀上影響了胸外心臟按壓效果。

在現(xiàn)場搶救中應堅持連續(xù)進行心肺復蘇,不能簡單地作出停止復蘇的決定。心肺復蘇的終止條件包括:自主呼吸及心跳已恢復良好;有其他人接替搶救,或有醫(yī)師到場承擔了復蘇工作;有醫(yī)師到場,確定溺水者已死亡。但事發(fā)時,現(xiàn)場急救過程中曾多次中斷,均屬于不符合上述心肺復蘇終止條件而停止復蘇的情形,具體包括:(1)盡管18時59分40秒至同分44秒期間,救生員5對郭某佳施救的具體動作無法識別,但此前已于18時59分36秒停止胸外心臟按壓;(2)自18時59分45秒至19時00分02秒期間(長達17秒),僅扇風、觀察;(3)盡管19時00分55秒,救生員1對郭某佳施救的具體動作無法識別,但此前已于19時00分37秒停止胸外心臟按壓;(4)自19時01分41秒至19時02分12秒期間(長達31秒)停止心肺復蘇。

施救人員應分工明確,措施得當,方法正確,一旦出現(xiàn)險情要保證施救工作能有序展開。但事發(fā)時,救生員雖持浮板為郭某佳扇風,但未使用上述照片中顯示的、存放于急救站內(nèi)的氧氣袋。

二、上述違反義務的行為與郭某佳溺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人身損害的,侵權責任的因果關系要件應適用相當因果關系而非直接因果關系。即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行為是損害事實發(fā)生的適當條件,即構成因果關系要件,應當對該損害事實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郭某佳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溺水。從事發(fā)經(jīng)過可見,其是在無外力作用的情況下突然意思喪失、身體不受控制以致溺水,故其癲癇發(fā)作的可能性大。鑒于癲癇發(fā)作或者溺水均不必然致死,即使癲癇合并溺水,只要發(fā)現(xiàn)及時、搶救得當,仍可避免死亡后果的發(fā)生。因此,癲癇與溺亡之間并非直接且唯一的因果關系,應認定北京語言大學上述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郭某佳溺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系。

但是,癲癇患者禁忌游泳,以防止因癲癇發(fā)作、喪失意識而導致溺水危險。加之,癲癇合并溺水確會增加死亡風險、縮小搶救成功幾率。因此,盡管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表示郭某佳自2001年開始游泳、2009年確診患癲癇、涉訴事故發(fā)生前一年半未發(fā)作,但郭某佳將癲癇藥物攜帶至游泳館更衣間內(nèi),說明其自身能夠預見癲癇發(fā)作的風險,但其基于以往癲癇發(fā)作的規(guī)律、長期游泳的經(jīng)驗等忽視上述風險、違反上述禁忌,應認定為構成與有過失,并相應減輕北京語言大學的責任程度。

三、北京語言大學的責任程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分為兩類:其一,義務人因自身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的侵權責任;其二,第三人造成他人損害時義務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對于第一種情形,安全保障義務人是第一責任主體;對于第二種情形,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為第一責任主體,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的只是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不存在第三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因此,北京語言大學作為第一責任主體,應承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而非僅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但是,如上所述,郭某佳作為癲癇患者,違反禁忌而游泳導致?lián)p害發(fā)生,其本人應當就損害的發(fā)生負有一定過錯,故法院根據(jù)雙方過錯程度,并結(jié)合癲癇患者溺水預后等因素,判決北京語言大學就郭某佳溺亡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為40%。

四、北京語言大學的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

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主張北京語言大學賠償?shù)乃劳鲑r償金,系按照北京市2019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該賠償項目系法定賠償項目,且計算方式及標準并無不當,但如上所述,應當以北京語言大學的責任程度為限,故法院判令北京語言大學賠償死亡賠償金590792元(具體計算方式:73849元/年×20年×40%=590792元)。

郭某佳系美國籍。其來華至北京語言大學接受碩士研究生教育,入校報到僅月余就溺亡于涉訴游泳館。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作為郭某佳的父母,因驟然痛失愛女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損害,故法院判令北京語言大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8萬元(具體計算方式:20萬元×40%=8萬元)。

盡管郭某佳已在中國火化并舉行葬禮,且相關費用已由北京語言大學支付,但郭某佳系美國籍,其親友主要集中于美國,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有意返美為其再次舉行葬禮并安放其骨灰,以利于親友吊唁、逝者安息,符合公序良俗,法院對此表示尊重,并判令北京語言大學賠償喪葬費2萬元(具體計算方式:5萬元×40%=2萬元)。

但是,侵權責任糾紛中誤工費系指被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誤工損失、交通費系針對被侵權人因就醫(yī)等所發(fā)生的交通費用,而非指被侵權人家屬的誤工損失、處理喪葬等事宜的費用,故法院對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相應訴訟請求無法予以支持。因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聘請律師并非解決涉訴爭議的必要費用,故法院對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主張的律師費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條規(guī)定,判決:一、北京語言大學賠償MaryGuoExton(郭南方)和FrederickMontgomeryExton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9079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8萬元、喪葬費人民幣2萬元,合計人民幣690792元,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履行;二、駁回MaryGuoExton(郭南方)和FrederickMontgomeryExton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北京語言大學提交如下證據(jù)材料:1.2018.10.8日游泳館大廳小門的錄像,用以證明盡到了充分的安全提示義務;2.大眾點評app上的相關錄屏的錄像,用以證明學校已經(jīng)張貼了相關的中英文提示,盡到了充分的安全提示義務;3.游泳館驗票出入口的中英文特別提示,用以證明其盡到了提示義務;4.郭某佳在北京語言大學獎學金的申請表及漢語水平4級成績單,用以證明郭某佳的中文水平可以理解警示標語的內(nèi)容;5.郭某佳漢語水平考試截圖,證明目的同證據(jù)材料4。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對五組證據(jù)材料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證明目的均不認可,并認為這些證據(jù)材料只是間接的傳來證據(jù),不能證明北京語言大學的事實主張。針對北京語言大學二審提交的上述證據(jù)材料,本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對北京語言大學是否盡到事前提示義務的問題論述中予以評判。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北京語言大學申請本院調(diào)取郭某佳患有癲癇的病歷資料,鑒于在庭審過程中F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對郭某佳的病史予以確認,故北京語言大學的調(diào)查取證申請沒有必要,本院不予準許。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涉及以下幾個焦點問題,現(xiàn)分別評述如下:

關于北京語言大學是否盡到了事前的警示提示義務的問題。游泳館作為具有一定危險的體育活動場館,作為游泳館的經(jīng)營主體,對進入該場館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警示,是經(jīng)營主體安全保障義務的體現(xiàn)。賦予經(jīng)營主體這種安全保障義務,目的是為了提醒進入有關場所、從事有關活動的人員具有比平時更高的安全防范意識,以避免危險行為的發(fā)生。同時,作為游泳活動的參與者對于游泳的危險性應當具有認知,需要根據(jù)自身的身體情況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所以,對于游泳場館的警示提示義務的判斷應以合理范圍為限。經(jīng)查,北京語言大學游泳館取得了《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jīng)營許可證》《安全生產(chǎn)標準化三級企業(yè)證書》,具有經(jīng)營資質(zhì)。游泳館內(nèi)在明顯可見位置張貼了入館須知和管理規(guī)定,對注意事項和禁止性規(guī)定作出了明確提示,可以引起人們的關注并提高防范意識,根據(jù)北京語言大學一審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可以認定北京語言大學游泳館已經(jīng)盡到了安全警示義務。而且,郭某佳長期進行游泳活動,其對于自身患有癲癇病以及癲癇病在游泳中可能引發(fā)的風險是知道的,所以郭某佳因癲癇病發(fā)作導致溺水,與游泳館是否盡安全警示義務之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系。據(jù)此,北京語言大學游泳館針對其已盡到安全提示義務的上訴理由本院不再逐一評價,北京語言大學二審提交的證據(jù)材料不作為新的證據(jù)予以采納。

關于北京語言大學的責任問題。北京語言大學承擔的責任系基于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產(chǎn)生的侵權責任,本案中的安全保障義務既包括事前的警示提示義務,也包括受害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北京語言大學是否給予了充分、及時的救援義務。即便認定北京語言大學盡到了事前的警示提示義務,對其在事故中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應結(jié)合其在事故發(fā)生后的救援情況綜合予以評判。就本案而言,郭某佳長期進行游泳運動,具有一定的水平,并且事發(fā)區(qū)域為淺水區(qū),郭某佳發(fā)生溺水事故應當與其自身突發(fā)疾病有關。郭某佳在明知自己患有癲癇病的情況下,進入游泳館游泳,將自己置身于比其他人更為危險的處境,理應自負相應的責任。但郭某佳即便自身存在癲癇的疾病,在發(fā)生溺水事故時,如果救援及時并不必然導致其溺亡的后果,故對北京語言大學的責任認定,關鍵在于其救援義務是否妥當。只要北京語言大學的救援義務妥當,即便最終發(fā)生了死亡的后果,北京語言大學亦不應承擔責任。本案中,游泳館作為具有相當危險性的營業(yè)場所,每個人在進入游泳池后,都有可能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而發(fā)生溺水的危險,而正規(guī)、科學、規(guī)范、嚴謹?shù)木仍藛T與救援技術,是審查經(jīng)營主體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核心要素。經(jīng)審查,現(xiàn)場監(jiān)控錄像清晰的反映了事發(fā)的全部過程,北京語言大學游泳館內(nèi)的救援人員未能表現(xiàn)出相當?shù)膶I(yè)性,在救援時間、赴救方式、心肺復蘇等關健環(huán)節(jié)存在令人質(zhì)疑的諸多問題,一審法院對此進行的評價適當。北京語言大學主張其盡到了相應義務,但其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否定一審法院對其救援失當行為的認定。雖然北京語言大學盡到了警示提示義務,且警示提示義務是否充足與本案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并無因果關系,但就北京語言大學在救援過程中存在的過錯而言不能導致降低其承擔的侵權責任比例。鑒于此,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北京語言大學應承擔的侵權責任比例予以維持。對北京語言大學主張其行為與郭某佳死亡后果無因果關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喪葬費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27條對喪葬費的賠償標準進行了規(guī)定。喪葬費雖然是法定賠償標準,但考慮到郭某佳是美國籍,F(xiàn)rederickMontgomeryExton、MaryGuoExton(郭南方)也需要往來中國與美國處理郭某佳的喪葬事宜,因此產(chǎn)生必要性的支出,所以從填平損失以及損失與喪葬事宜的關聯(lián)性考慮,一審法院在喪葬費項下酌情判決的費用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法院認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審法院根據(jù)北京語言大學的過錯程度酌情確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shù)額適當,本院對此予以維持。關于北京語言大學主張的一審法院核定的訴訟費問題,本院重新進行核算。

綜上所述,北京語言大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一審判決結(jié)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1927元,由MaryGuoExton(郭南方)和FrederickMontgomeryExton負擔人民幣13967元(已交納人民幣9934元,余款人民幣403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由北京語言大學負擔人民幣796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08元,由北京語言大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曉龍

審 判 員 張永鋼

審 判 員 丁少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唐興華

法官助理 鞠 偉

書 記 員 郭孟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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