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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王某某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3-29 塵埃 評論0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京01民終1737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學院南路****樓**。

法定代表人:李銘鋒,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靜,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鐘鳴,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昌平區(qū)。

上訴人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師遠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70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jù),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京師遠望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京師遠望公司無需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000元;2.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依法改判京師遠望公司僅支付王某某工資22000元;3.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依法改判京師遠望公司無需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資5149.43元。事實和理由:1.京師遠望公司依法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不存在違法解除的行為。具體表現(xiàn)在,一是在王某某試用期期間,京師遠望公司發(fā)現(xiàn)其存在出生日期、簡歷造假。二是王某某未按京師遠望公司規(guī)定于2020年2月10日正式到崗,未提供不能到崗如處于隔離期等情況的證明文件。王某某與遲某的微信對話,不能免除其未按照京師遠望公司規(guī)定履行相關手續(xù)的后果,其拒絕到崗的行為已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符合京師遠望公司有權開除員工的情形。三是王某某在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其職務,多次推拖工作任務,也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2.一審法院對于王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間工資的相關事實認定和計算上存在錯誤。一是京師遠望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2020年1月工資,一審法院應扣除其公司已繳納的2020年1、2月社保個人應承擔部分及每月個稅,但在計算時僅扣除了一個月的社保和個稅金額。二是自2020年2月1日至2月12日,王某某未到崗上班,也沒有實際提供勞動,故京師遠望公司無需支付該期間工資。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僅說明同事一直催促其提交整年度工作計劃,并不能證明其在2月3日至2月12日每日均提供勞動。3.王某某未按照京師遠望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履行加班審批手續(xù),不應認定為加班。即使法院認定有加班事實,但根據(jù)《關于2020年春節(jié)延遲放假的通知》,王某某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未復工,應視為對其之前加班及年假的調休,該期間處于全員調休放假狀態(tài)。

王某某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京師遠望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王某某出于上學需要更改過出生日期,學位證書上的出生日期與簡歷等材料不一致是因為當時老師手抄出現(xiàn)筆誤,上述情況已事先向京師遠望公司說明,王某某的學歷是真實的。

京師遠望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京師遠望公司無需向王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000元;2.京師遠望公司無需向王某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工資42160元;3.京師遠望公司無需向王某某支付加班費5149.4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入職京師遠望公司,擔任教育事業(yè)群副總級教培中心主任職位,雙方簽訂了期限為2019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的勞動合同;王某某的試用期為三個月,試用期內月工資標準為28000元,轉正后月工資標準為35000元,王某某在職期間均處于試用期。王某某的計薪周期為自然月,京師遠望公司采用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王某某工資至2019年12月31日。

王某某實際出勤至2020年1月13日,之后系在家辦公狀態(tài),直至春節(jié)假期。王某某主張其2020年1月14日后為帶薪居家辦公,京師遠望公司通知員工于2020年2月10日到崗上班,其居家辦公至2020年2月12日。王某某就其主張?zhí)峤涣宋⑿帕奶煊涗涍M行證明,聊天記錄顯示王某某在2020年2月3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2月8日、2月9日均與同事有工作方面的溝通交流;2月9日,王某某與“遲某-副總”聊天內容為:“遲總,我這幾天先不去上班了。我先生單位已開工且不能請假,我兒子在家沒人管。另外我們初七才飛回北京,想在家再待幾天,也算自我隔離吧”,“遲某副總”回復:“我同意,看看先在家線上辦公”。同日,王某某向張某發(fā)出相同內容的微信信息,張某未予回復。

京師遠望公司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不持異議,但對王某某的主張不予認可。京師遠望公司稱公司延長春節(jié)假期,王某某在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間未提供勞動,依照該公司規(guī)定按事假扣發(fā),因此應無工資;該公司在2020年2月10日要求王某某復工,但王某某以發(fā)生疫情且孩子需要照顧為由拒絕返崗,因此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12日王某某屬于曠工,也沒有工資;2月13日至2月17日王某某未提供勞動,不應支付工資。京師遠望公司就其主張?zhí)峤涣恕蛾P于2020年春節(jié)延遲放假的通知》為證,載明:“一、公司春節(jié)放假延長至2月7日,暫定2月10日(正月十七)返崗上班;二、公司延長假期期間:……1)有年假及加班時數(shù)的,優(yōu)先以臨近到期的年假及加班時數(shù)沖抵;2)無可調休假期及可調休假期不足的,暫按照事假計提(暫不扣除事假工資),此階段事假,可用2020年全年加班或年假逐步?jīng)_抵,2020年底前離職未核銷的部分,在離職計算中一并扣除。”王某某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認可證明目的。

京師遠望公司同意支付王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月2日期間的工資,但要求扣除2020年1月、2月該公司為王某某繳納的社會保險2491.05元/月及1月份的個人所得稅495.27元。王某某認可京師遠望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事實及數(shù)額,亦表示同意從工資中扣除上述費用。

王某某主張其在2019年12月28日(周六)加班4小時、2020年1月5日(周日)加班8小時、2020年1月11日(周六)加班4小時。京師遠望公司僅認可王某某2019年12月28日(周六)加班3小時,對其他加班情況均不予認可。王某某提交了其與張某、遲某、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為證,聊天記錄中顯示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11日王某某與前述同事就工作相關事宜進行溝通。京師遠望公司對上述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加班需得到領導審批,并提交《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佐證。王某某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稱其加班填寫了加班單并有領導簽字,除一張加班單放在工位抽屜里外,其余交給負責考勤的同事,且加班期間還使用了指紋打卡。

京師遠望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王某某送達的《終止試用期通知書》載明:“王某某女士:…您自2019年11月25日進入本公司擔任教育事業(yè)群副總經(jīng)理兼教培中心主任,約定試用期3個月,經(jīng)公司試用綜合考評,對您做出試用不合格的評定,現(xiàn)通知您自2020年2月17日終止試用,雙方勞動關系同時解除,請于2020年2月13日到公司辦理工作交接,2月17日前辦理完畢,并辦理離職手續(xù),離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結算相關離職工資”。京師遠望公司主張因王某某出生日期、簡歷及經(jīng)歷造假,且拒絕2月10日以后到崗,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及考勤管理制度,不能勝任其職務,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也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因此認定王某某試用期不合格,該公司系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京師遠望公司就其主張?zhí)峤涣藗€人簡歷、應聘人員登記表、員工入職登記表、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員工考勤管理制度、考勤表及微信記錄進行證明。上述證據(jù)中顯示王某某的畢業(yè)證書載明出生日期、與員工入職登記表和簡歷中載明出生年月不一致。王某某對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京師遠望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王某某以要求京師遠望公司支付工資、加班工資、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海淀仲裁委作出京海勞人仲字[2020]第8626號裁決書,裁決:一、京師遠望公司支付王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000元:二、京師遠望公司支付王某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間工資28000元;三、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間工資14160.09元;四、京師遠望公司支付王某某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11日休息日加班工資5149.43元;五、駁回王某某其他仲裁請求。京師遠望公司不服該裁決結果,于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2020年1月1日至2月2日工資一節(jié)。京師遠望公司同意支付,雙方亦同意從工資中扣減2020年1月、2月京師遠望公司為王某某繳納的社會保險2491.05元/月及1月份的個人所得稅495.27元,對此法院不持異議;關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間工資一節(jié)。雙方均認可真實性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某某在2020年2月3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2月8日、2月9日均與同事有工作方面溝通交流,王某某在2月9日與“遲某副總”溝通不到崗事宜并得到對方同意在家線上辦公答復,因此京師遠望公司應按照正常出勤工資向王某某支付此期間的工資;關于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7日期間工資一節(jié)。京師遠望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王某某送達了《終止試用期通知書》,要求王某某在2月17日之前辦理完畢離職手續(xù),此后王某某并未到崗工作,亦未居家辦公,京師遠望公司有權不支付此期間的工資。經(jīng)核算,京師遠望公司應向王某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間工資34108.83元,對于王某某主張的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加班工資爭議。本案中,王某某提交的其與張某、遲某、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11日王某某與前述同事就相關工作事宜進行溝通,聊天內容能體現(xiàn)出王某某休息日加班的事實。其次,京師遠望公司雖有制度規(guī)定加班應經(jīng)過審批,但王某某表示其已經(jīng)過審批并在加班時進行了指紋打卡,現(xiàn)京師遠望公司明確表示不能提供上述日期的考勤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王某某所持2019年12月28日加班4小時、2020年1月5日加班8小時、2020年1月11日加班4小時的主張予以采信。鑒于仲裁裁決未超過法定標準,京師遠望公司應向王某某支付上述期間休息日加班工資5149.43元。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京師遠望公司向王某某送達的《終止試用期通知書》中載明解除理由為王某某試用不合格,但京師遠望公司未舉證證明對王某某進行過考核、考核的依據(jù)及結果,京師遠望公司提交的個人簡歷、面試評估表、應聘人員登記表、員工入職登記表、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等證據(jù)中雖顯示有載明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情況,但僅憑此證明王某某試用不合格并不充分,加之京師遠望公司亦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公司提出的王某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及考勤制度、不能勝任職務、未按時完成工作任務、無法進行有效溝通的主張,現(xiàn)京師遠望公司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故法院認定京師遠望公司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系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鑒于王某某試用期的月工資標準未超過2019年北京市法人單位從業(yè)人員平均工資的三倍,故京師遠望公司應向王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000元。對于京師遠望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一、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王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8000元;二、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王某某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二○年二月十二日期間工資34108.83元(已扣除一月、二月社會保險及一月份個人所得稅);三、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王某某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二○二○年一月五日、二○二○年一月十一日休息日加班工資5149.43元;四、駁回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2020年1月1日至2月2日工資,京師遠望公司同意支付,本院不持異議。關于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間工資,京師遠望公司上訴主張該期間王某某未提供勞動。根據(jù)雙方均認可真實性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某某在該期間持續(xù)與同事有工作方面的溝通交流,且王某某在2020年2月9日與“遲某副總”溝通不到崗事宜并得到對方同意在家線上辦公的答復,因此,京師遠望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一審法院認定京師遠望公司應按照正常出勤工資向王某某支付此期間的工資,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工資數(shù)額,京師遠望公司上訴主張一審法院計算錯誤,應扣除2020年1月、2月的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部分及每月的個人所得稅。經(jīng)核算,一審法院判令京師遠望公司向王某某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12日期間工資34108.83元(已扣除2020年1月、2月社會保險及2020年1月個人所得稅),該數(shù)額未超過法定標準,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加班工資,本案中,王某某提交的其與張某、遲某、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顯示2019年12月28日、2020年1月5日、2020年1月11日王某某與前述同事就相關工作事宜進行溝通,聊天內容可以體現(xiàn)出王某某休息日加班的事實。京師遠望公司上訴主張根據(jù)考勤管理制度加班應履行審批手續(xù),否則不視為加班,但王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已能夠證明其存在加班事實,且王某某表示其已經(jīng)過審批并在加班時進行了指紋打卡,在此情況下,京師遠望公司應提交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F(xiàn)京師遠望公司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能提供上述日期的考勤記錄,亦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予以反駁,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采信王某某所持2019年12月28日加班4小時、2020年1月5日加班8小時、2020年1月11日加班4小時之主張,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京師遠望公司主張2020年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應視為對王某某之前加班情況的調休,但如上所述,該期間王某某提供了勞動,故本院對京師遠望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京師遠望公司要求無需支付上述日期休息日加班工資的上訴請求,缺乏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京師遠望公司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京師遠望公司向王某某送達的《終止試用期通知書》中載明解除理由為王某某試用不合格,但該公司未就考核依據(jù)、考核結果等考核事實舉證證明。京師遠望公司提交的個人簡歷、面試評估表、學位證書等證據(jù)材料雖顯示有王某某出生年月不一致的情況,但上述證據(jù)不足以王某某試用不合格。京師遠望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亦不足以證明該公司提出的王某某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及考勤制度、不能勝任職務、無法進行有效溝通等主張成立。綜上,京師遠望公司與王某某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當之處,構成違法解除,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綜上所述,京師遠望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十元,由京師遠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芳

審 判 員  趙 斌

審 判 員  姚 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天琪

書 記 員  梁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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