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董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科,山西瑤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付連城。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劉某某。
二被申請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付云鵬(付連城、劉某某之子)。
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南街村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趙大偉,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玉標,北京譽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審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北京燕房新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強,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嘉磊,男,該公司職員。
再審申請人董某某因與被申請人付連城、劉某某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南街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南街村委會)、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北京燕房新城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房新城公司)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終50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董某某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以我與南街村委會之間存在惡意串通情形為由,認定我與南街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無效,錯誤。(二)房屋買賣協(xié)議被判決無效后,付連城、劉某某無權通過請求買受人返還相關利益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其起訴我與南街村委會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無效,沒有法律依據(jù)。(三)判決補償協(xié)議無效,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不利于棚戶區(qū)改造項目的順利進行。據(jù)此,現(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付連城、劉某某提交意見稱,請求駁回董某某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zhì)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付連城、劉某某以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提起訴訟,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構成要件,不構成重復起訴。根據(jù)生效判決書,涉案房屋買賣協(xié)議確認無效,董某某應返還付連城、劉某某北京市房山區(qū)街道辦事處南街村保健路二條105號(以下簡稱105號)的宅院及房屋。由此,董某某喪失了享有105號宅院及房屋的權利基礎。董某某未履行生效判決且未取得付連城、劉某某的授權,與南街村委會簽訂《協(xié)議書》,處分了付連城、劉某某的財產(chǎn)利益,具有明顯的惡意。南街村委會在2008年曾出具證明證實105號宅院、房屋為付連城、劉某某的共同財產(chǎn),南街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對105號宅院及房屋的權利人完全不知情,有悖常理。董某某與南街村委會惡意串通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董某某與南街村委會簽訂的《協(xié)議書》存在惡意串通的情形,損害了付連城、劉某某的利益,應屬無效。一、二審綜合考量本案的實際情況,所作認定和處理并無不當。綜上,董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董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立杰
審 判 員 王士欣
審 判 員 李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書 記 員 張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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