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高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陽區(q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二審上訴人)相蘭英,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區(qū),現(xiàn)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同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二審上訴人):雷某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區(qū)。
再審申請人高某、相蘭英因與被申請人雷某美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再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高某、相蘭英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中,關于相蘭英、高某主張《換房協(xié)議書》中有關北京市房山區(qū)燕山東風羊耳峪里27號樓1單元202號房屋(以下簡稱202號房屋)的約定,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禁止性規(guī)定,并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律情形,相蘭英、高某為此提供的證據(jù)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性的認定是錯誤的。(二)二審判決對相蘭英、高某主張《換房協(xié)議書》中有關202號房屋部分無效的請求不予支持是錯誤的。(三)二審法院對雙方當事人的訴求均沒有作出實質性判決。綜上,高某、相蘭英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判決結果錯誤,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相關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二審法院根據(jù)雙方訴辯意見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為訂立的《換房協(xié)議書》應否解除及該協(xié)議書中的涉及202號房屋的部分內容是否存在無效情形正確。同時,結合換房協(xié)議書的內容,綜合雙方換房協(xié)議簽訂已近二十年,雙方實際換房居住也已經(jīng)十余年,以及產(chǎn)權單位對雙方過戶并不持異議,雙方履行過戶并不存在障礙等因素,對爭議焦點進行了充分論述,所作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高某、相蘭英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高某、相蘭英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王繼紅
審 判 員 王 芳
審 判 員 蘇 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書 記 員 高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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