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民申40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青島麥某某機械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qū)香港中路8號乙青島國際貿易中心1號樓2509房間。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軍,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初,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徐某某,女,
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青島市四方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軍,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初,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劉瑜,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海軍,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維初,山東德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山東博泵機電進
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淄博市博山區(qū)。
再審申請人青島麥某某機械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因與被申請人山東博泵機電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博泵機電公司)侵害經營秘密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終18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再審稱,1.二審判決認定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相關信息構成商業(yè)秘密,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劉瑜并非博泵機電公司的董事,也不是山東博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泵科技公司)的高管,依法不應當承擔法定和約定的保密義務。3.二審判決認定商業(yè)秘密侵權因果關系時沒有考慮麥某某公司和徐某某提供的反證,屬于主觀臆斷。4.二審法院判決劉瑜停止侵權,屬于適用法律錯誤。5.二審判決按照20%的利潤計算麥某某公司的侵權獲利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提審并改判本案,判令所有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由博泵機電公司承擔。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為:1.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的相關信息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2.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的被訴行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業(yè)秘密,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一)關于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的相關信息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本條所稱的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qū)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wěn)定交易關系的特定客戶?!?/div>
首先,關于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北景钢校┍脵C電公司提交了其與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在2003年至2005年簽訂的合同四份,能夠體現博泵機電公司與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存在長期穩(wěn)定交易,亦能夠體現對產品的規(guī)格、型號、交易價格的特殊需求及其他交易習慣等區(qū)別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不認可上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并提交了蘇丹與中國企業(yè)簽訂供水項目合同的互聯(lián)網新聞的公證書等證據,但是公證書中的網頁內容不能體現與涉案商業(yè)秘密深度信息相關的內容,無法證明其主張。綜上,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相關信息符合“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兩個要件,能夠認定“不為公眾所知悉”。
其次,關于是否“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yè)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yōu)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博泵機電公司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利用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的相關客戶信息與特定客戶進行了實際交易,表明上述客戶信息具有現實的商業(yè)價值,能為其帶來競爭優(yōu)勢及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最后,關于是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與其商業(yè)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保密措施’?!北景钢?,博泵科技公司山泵任字[2003]4號文表明劉瑜任外貿部常務副部長,博泵科技公司山泵任字[2004]6號文表明劉瑜任總經理助理兼外貿部部長。博泵機電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及工商行政機關的企業(yè)變更情況表明劉瑜在2007年12月17日被博泵機電公司股東會選舉擔任董事、經理。雖然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于再審階段提供了北京民生物證科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咨詢意見,擬證明博泵機電公司2007年12月17日的董事會決議中劉瑜的簽字系偽造,但該鑒定系根據復制材料進行檢驗,故本院不予采納?!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七項規(guī)定:“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劉瑜作為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其負有法定的保密義務?!辈⑶遥┍每萍脊疽彩遣┍脵C電公司股東,在2009年博泵機電公司成為博泵科技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博泵科技公司與博泵機電公司系關聯(lián)公司,博泵科技公司員工管理規(guī)定中的保密條款劉瑜也應遵守。因此,能夠認定博泵機電公司對上述客戶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綜上,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相關信息符合法定的商業(yè)秘密構成要件,應當認定構成商業(yè)秘密。
(二)關于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的被訴行為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業(yè)秘密,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問題。
博泵機電公司明確劉瑜的被訴行為系違反約定或者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并允許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業(yè)秘密,徐某某與麥某某公司的被訴行為系明知前述違法行為而獲取并使用上述商業(yè)秘密。本案中,博泵機電公司與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的貿易合同上有劉瑜的簽字,表明劉瑜知悉商業(yè)秘密的內容,而劉瑜與徐某某系夫妻,麥某某公司又系徐某某獨資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且根據二審法院所調取的麥某某公司的出口報關單等證據則表明麥某某公司與蘇丹國民經濟財政部在2010年至2011年期間發(fā)生過多筆交易,交易的產品信息亦與涉案商業(yè)秘密信息的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等相同或近似。雖然麥某某公司、徐某某稱蘇丹駐華大使館出具邀請函表明其系受蘇丹駐華大使館及蘇丹經濟商務部邀請參加蘇丹相關水利工程融資項目,但其所獲邀請時間為劉瑜在博泵科技公司任職期間,并不足以證明其通過合法途徑獲取蘇丹方面的業(yè)務。關于麥某某公司、徐某某稱蘇丹水資源、灌溉與電力部出具證明表明博泵機電公司自2006年起因為不具有為蘇丹的項目進行融資建設的能力,與蘇丹水資源、灌溉與電力部沒有任何業(yè)務合作,鑒于上述抗辯與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再審階段提交的證據一相結合,與一、二審認定相關事實矛盾,故本院對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的上述抗辯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的被訴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業(yè)秘密,并無不當。
關于責任承擔問題。二審判決根據相關證據計算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的侵權獲利,綜合考慮侵權的性質、情節(jié)及博泵機電公司的合理開支情況,確定麥某某公司、徐某某、劉瑜共同賠償博泵機電公司人民幣200萬元,并無不當。對于麥某某、徐某某、劉瑜的再審申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青島麥某某機械設備進出口有限公司、徐某某、劉瑜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秦元明
審判員 馬秀榮
審判員 周 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曾志
書記員張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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