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遼河油田南方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南路國貿(mào)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華勇,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洲,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琴,北京市君澤君(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安立路**院**樓div>
法定代表人:周瑞明,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香龍,北京初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振剛,北京初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彩田南路中深花園**2601>
法定代表人:徐靜平。
上訴人深圳市遼河油田南方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河投資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國際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信托公司)、原審第三人深圳市兆方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方石油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初5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遼河投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海洲、熊琴,被上訴人北京信托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香龍、付振剛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兆方石油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遼河投資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2.由北京信托公司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第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遼河投資公司可以主張抵銷權,無需再向北京信托公司清償債務。遼河投資公司主張抵銷權的債權不應以生效法律文書的確認為前提。第二,遼河投資公司對于兆方石油公司即債權讓與人享有的債權屬于確定之債權,而非不確定之債權。兆方石油公司作為案外人深圳市前海中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石油公司)的連帶保證人,自《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簽訂之日起為中鈺石油公司對于遼河投資公司所負全部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自中鈺石油公司應付貨款逾期之日起,兆方石油公司對于遼河投資公司所負債務的具體金額、屆滿日期均是明確的,就本案而言即為兆方石油公司應于2019年2月20日向遼河投資公司支付貨款金額122639598元。第三,債務人不能因債權讓與而受到損害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均是該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本案中,遼河投資公司依法享有對兆方石油公司的債權,該債權的金額足以覆蓋北京信托公司受讓的債權金額,且與遼河投資公司(應為北京信托公司)受讓的債權同日到期,符合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全部必要條件,遼河投資公司在本案中對于北京信托公司主張抵銷權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合法權利理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北京信托公司針對遼河投資公司的上訴請求辯稱:1.依照合同法第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債權轉讓情形下債務人行使抵銷權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遼河投資公司主張的抵銷權沒有滿足其中任何一個條件,故一審判決未支持其關于抵銷權的主張是正確的。第一,債權轉讓情形下債務人行使抵銷權須滿足的第一個條件是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其對讓與人享有債權。本案中,盡管遼河投資公司與兆方石油公司簽訂《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時間為2017年6月28日,早于債權轉讓通知時間2018年11月9日,但并不能因此認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遼河投資公司已對讓與人兆方石油公司享有債權。理由如下:首先,保證責任具有特殊性,保證合同的簽訂并不等于保證債權同時產(chǎn)生。由保證人系為他人負責這一特點所決定,保證合同依法成立并不意味著在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建立了真實的保證債權債務關系,保證合同的成立僅為債權人設立了要求保證人承擔代償責任的期待權。保證責任是否真正產(chǎn)生,一方面取決于主債務人是否依約清償債務,同時還取決于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nèi)依法定方式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2018年11月9日,遼河投資公司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距《購銷合同》約定的最后交貨時間2019年2月16日還有數(shù)月時間。在此情況下,遼河投資公司屆時能否實際交貨尚不確定,中鈺石油公司作為買方能否按時足額支付貨款也不確定,當然也不能確定遼河投資公司是否會在保證期間內(nèi)向兆方石油公司主張權利,由此可知,遼河投資公司在接到本案債權轉讓通知時,其與兆方石油公司之間的保證債權債務關系尚不能認為已經(jīng)建立,故一審判決認定正確;其次,遼河投資公司主張《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債權,僅舉示了保證合同,并未舉示保證人兆方石油公司與該保證合同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文件。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遼河投資公司據(jù)以主張抵銷權的《連帶責任保證合同》應屬無效。故本案不滿足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第一個條件。第二,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轉讓情形下債務人行使抵銷權須滿足的第二個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須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遼河投資公司主張的抵銷權也不滿足該項條件。首先,本案轉讓債權的到期日為2019年2月20日,因本案并無證據(jù)證明遼河投資公司在2019年5月27日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已向兆方石油公司主張過《連帶責任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故遼河投資公司與兆方石油公司之間保證債權債務關系的建立時間,應是兆方石油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級法院的應訴通知之日,此已遠晚于本案轉讓債權的到期日2019年2月20日。其次,依據(jù)遼河投資公司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提交的深圳市中級法院(2019)粵03民初1925號《民事調解書》,遼河投資公司已自愿將其對兆方石油公司等的債權展期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該時間也已大大晚于本案轉讓債權到期日2019年2月20日。故本案亦不滿足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第二個條件。因此,一審判決未支持遼河投資公司主張的抵銷權是正確的。2.即使認為遼河投資公司享有抵銷權,其也于2018年11月9日通過簽署本案債權轉讓《確認回執(zhí)》方式明確表示放棄了抵銷權。債務人行使抵銷權應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代價。遼河投資公司于接到債權轉讓通知當日簽署了《確認回執(zhí)》,致使北京信托公司對其承諾形成信賴,向兆方石油公司支付了債權轉讓款。故不應允許遼河投資公司先承諾無條件履行付款義務,而后再提出抵銷權逃避該義務,從而嚴重損害北京信托公司的合法權益。綜上,一審判決是正確的,遼河投資公司主張抵銷權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兆方石油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陳述意見。
北京信托公司向本院起訴請求:1.判令遼河投資公司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欠款121737836.25元,并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欠款121737836.25元為基數(shù),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支付遲延付款違約金,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2.判令遼河投資公司向北京信托公司賠付律師費10萬元及保全保險費104000元;3.判令遼河投資公司承擔本案全部保全費、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31日,兆方石油公司(賣方)與遼河投資公司(買方)簽訂編號為ZF-LH18083101的《購銷合同》,約定遼河投資公司向兆方石油公司購買異辛烷,數(shù)量20000噸,單價6750元/噸,總價13500萬元。關于數(shù)量的確定,合同約定以遼河投資公司、兆方石油公司及油庫方三方蓋章確認的貨權轉移證明上列明的結算數(shù)量為準,若結算數(shù)量多于或少于合同約定的數(shù)量,須經(jīng)買賣雙方另行書面補充文件確認(買賣雙方加蓋公章、并由經(jīng)辦人簽字)數(shù)量、總價。關于違約責任,合同約定兆方石油公司提供的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向遼河投資公司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為合同總價款的1%,但遼河投資公司已經(jīng)簽收貨物的除外;兆方石油公司遲延交付貨物的,應向遼河投資公司支付遲延交付部分對應貨款金額的0.03%/天作為違約金,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延期交付的除外;遼河投資公司未按約定期限支付貨款的,應向兆方石油公司支付遲延支付貨款金額的0.03%/天作為違約金,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延期付款的除外;如有其它違約,違約一方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1%作為違約金。合同另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糾紛相關的訴訟費、訴訟保全費、訴訟保全的擔保費、鑒定費和律師費等費用由敗訴方承擔。2018年9月17日,兆方石油公司、遼河投資公司向揚州恒基達鑫國際化工倉儲有限公司(倉儲方)(以下簡稱恒基倉儲公司)發(fā)出編號為YZHJ-CC-15025-180917A的《貨權轉讓通知書》,載明兆方石油公司將其所有的儲存于恒基倉儲公司的18035.235噸異辛烷所有權自2018年9月17日12時起轉讓給遼河投資公司。恒基倉儲公司在通知書上加蓋該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后,兆方石油公司向遼河投資公司發(fā)送《合同及往來詢證函》,要求遼河投資公司對雙方的合同及賬面金額相關事項進行確認,該詢證函載明截至2018年9月25日,遼河投資公司欠兆方石油公司121737836.25元。2018年9月26日,遼河投資公司確認該詢證函記載的兆方石油公司合同事項內(nèi)容及賬面金額與遼河投資公司合同事項內(nèi)容及賬面金額相符。
2018年11月9日,兆方石油公司與北京信托公司簽訂編號為2018北京信托資產(chǎn)轉讓(債權)字第179號《轉讓合同》,約定兆方石油公司將其對遼河投資公司享有的121737836.25元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北京信托公司,轉讓價款為11800萬元。自標的應收賬款債權交割日(即合同簽署日)起,標的應收賬款債權(含債權交割日起計算的債務人應支付的標的應收賬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和其他全部利益)歸北京信托公司所有,在此之前歸兆方石油公司所有。同日,兆方石油公司和北京信托公司出具《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與確認函》(以下簡稱《通知與確認函》),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給遼河投資公司。遼河投資公司出具《確認回執(zhí)》,認可其已收到《通知與確認函》并對該函件中所列的各項內(nèi)容及應收賬款明細進行了核對,確認該函件中各項信息以及內(nèi)容準確無誤,其承諾將按照該函件中載明的付款時間不晚于2019年2月20日將應付款金額121737836.25元支付給北京信托公司。
2018年11月9日,北京信托公司與兆方石油公司簽訂《差額補足協(xié)議》,約定兆方石油公司同意,不論因何原因,如遼河投資公司未能按照其確認的標的應收賬款債權到期日足額向北京信托公司償付標的應收賬款債權每一筆到期應付賬款,則兆方石油公司將無條件的在該到期日向北京信托公司履行差額補足義務。同日,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作出(2018)京長安內(nèi)經(jīng)證字第51561號公證書,賦予《差額補足協(xié)議》強制執(zhí)行力。后,兆方石油公司未按照《差額補足協(xié)議》的約定履行給付義務,北京信托公司先后三次向其發(fā)送《履行款項義務通知書》,要求兆方石油公司履行給付義務。此后,兆方石油公司依然未履行給付義務,北京信托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另查,遼河投資公司起訴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徐靜平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深圳市中級法院已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截至本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該案尚未作出判決。
再查,2019年7月24日,北京信托公司與北京初亭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xié)議》,約定北京信托公司聘請北京初亭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北京信托公司向北京初亭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10萬元。北京信托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后,向一審法院申請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并以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保函作為擔保,為此支付保險費用10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本案中,兆方石油公司將其對遼河投資公司享有的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給北京信托公司,該轉讓行為依法通知了債務人遼河投資公司,該轉讓行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遼河投資公司應當嚴格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及債權轉讓通知的內(nèi)容向北京信托公司履行清償義務。
遼河投資公司抗辯不同意履行清償義務,其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北京信托公司已經(jīng)依據(jù)《差額補足協(xié)議》向兆方石油公司主張債權,其在本案中向遼河投資公司主張系重復主張債權;其二,遼河投資公司對兆方石油公司享有債權,該債權可與本案債權相抵銷。
關于重復主張債權問題。一審法院認為,第一,從《差額補足協(xié)議》約定的內(nèi)容看,兆方石油公司清償債務的條件為遼河投資公司未按期清償,故兆方石油公司實質上承擔的是具有補充性質的清償義務,無論北京信托公司是否依據(jù)該協(xié)議向兆方石油公司提出清償主張,皆不影響遼河投資公司的債務人身份,亦不能免除遼河投資公司的清償義務;第二,從本案實際情況看,該筆債務的產(chǎn)生系基于買賣合同關系,遼河投資公司作為買受人應當履行付款義務,其應為該筆債務的最終承擔主體,無論是北京信托公司直接依據(jù)債權轉讓合同關系向其主張還是兆方石油公司在履行了《差額補足協(xié)議》后向其追償,其皆應履行清償義務,本案中,北京信托公司依據(jù)債權轉讓合同關系向其主張,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關于抵銷權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合同關系中主張抵銷權的前提為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此處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應為確定之債權,對于不確定之債權因為不具備相互抵銷操作的可能性而無法進行抵銷。本案中,遼河投資公司主張的其對兆方石油公司享有的債權至本案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尚未確定,故本案不具備適用抵銷權的條件。
綜上,遼河投資公司的抗辯理由均不能成立,對其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jù)《轉讓合同》的約定,債權轉讓的標的是兆方石油公司對遼河投資公司享有的121737836.25元應收賬款債權,且向遼河投資公司發(fā)出的《通知與確認函》亦明確載明債權轉讓數(shù)額為121737836.25元,故對北京信托公司要求遼河投資公司支付121737836.25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北京信托公司主張的違約金,因遼河投資公司未按照《通知與確認函》及《確認回執(zhí)》確定的時間履行給付義務,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違約金。北京信托公司依據(jù)合同主張的違約金計算期間和計算標準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對于北京信托公司主張的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用,《購銷合同》中對此有明確約定,《轉讓合同》中亦約定了自該合同簽署日起違約金和其他全部利益歸北京信托公司所有,故對北京信托公司該項訴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1.遼河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121737836.2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數(shù)額以121737836.25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三的標準計算);2.遼河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nèi)向北京信托公司支付律師費10萬元、保全保險費104000元。如果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遼河投資公司圍繞其上訴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遼河投資公司與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簽約人于2019年12月24日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書》,證明遼河投資公司對兆方石油公司享有的確定債權被再次追認,該債權的確定性得到了進一步加強;2.深圳市中級法院(2019)粵03民初1925號《民事調解書》(即遼河投資公司訴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證明遼河投資公司對兆方石油公司享有的債權已被生效法律文書再次確認,該債權已具有法律上充分的確定性;3.《應收賬款債權確認書》(北京信托公司草擬版);4.《對<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確認書>的反饋意見》;5.《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確認書》(北京信托公司修改版);6.《應收賬款債權轉讓確認書》(樣本)發(fā)送及保存記錄;7.《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與確認函》(定稿蓋章版,同北京信托公司一審證據(jù)5),均證明遼河投資公司與北京信托公司之間曾就有關排除和限制遼河投資公司行使抵銷權的條款進行過磋商,磋商結果為北京信托公司主動刪除了有關排除和限制遼河投資公司行使抵銷權的條款,故北京信托公司已經(jīng)同意遼河投資公司保留并行使法定抵銷權。
本院庭審中組織到庭的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北京信托公司又于庭后提交了書面質證意見。北京信托公司表示對證據(jù)1、證據(jù)2、證據(jù)7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對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對證據(jù)3至證據(jù)6的真實性均不能確認,對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北京信托公司認為即使上述證據(jù)全部真實合法,其也恰恰證明遼河投資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通知與確認函》時,其對兆方石油公司享有的債權并未確定;雖然遼河投資公司與北京信托公司進行溝通協(xié)商過程中,遼河投資公司曾提出過保留抵銷權問題,但并未取得北京信托公司的同意,依據(jù)遼河投資公司最終簽署同意的《通知與確認函》及《確認回執(zhí)》,其已放棄行使抵銷權。
本院對證據(jù)的真實性認證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對真實性無爭議的證據(jù),本院確認其真實性;對于北京信托公司不能確認真實性的證據(jù),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十七條:“審判人員對單一證據(jù)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審核認定:(一)證據(jù)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之規(guī)定,對于遼河投資公司不能出示原件的證據(jù)3至證據(jù)6的真實性,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二審補充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5月27日,深圳市中級法院立案受理遼河投資公司訴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同年12月24日,遼河投資公司與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簽訂《和解協(xié)議書》。2020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以(2019)粵03民初192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上述《和解協(xié)議書》的法律效力,其中《和解協(xié)議書》第一條“債務確認”載明:截至2019年5月19日,中鈺石油公司尚欠遼河投資公司貨款本金186368671.22元、違約金15063145.93元,總計201431817.15元。第二條“還款方案”中約定兆方石油公司等其他被告對《和解協(xié)議書》確認的中鈺石油公司拖欠遼河投資公司的貨款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被告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分十期共同向遼河投資公司償還上述全部拖欠貨款本金、違約金及訴訟費用等款項。遼河投資公司、北京信托公司在本院庭審中均確認該《民事調解書》尚未實際執(zhí)行。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
第一,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睋?jù)此,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的首要條件是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該債權應為已經(jīng)確定的債權。2018年11月9日,遼河投資公司即收到兆方石油公司和北京信托公司共同向其出具的《通知與確認函》,知悉了債權轉讓事宜,且遼河投資公司出具了《確認回執(zhí)》,但當時遼河投資公司對兆方石油公司所享有的債權尚未確定。直至本案二審審理期間,深圳市中級法院以(2019)粵03民初192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了遼河投資公司與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書》的法律效力,根據(jù)該《和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內(nèi)容,簽約各方確認截至2019年5月19日,中鈺石油公司尚欠遼河投資公司貨款本金186368671.22元、違約金15063145.93元,總計201431817.15元。此時,遼河投資公司對兆方石油公司所享有的債權才予以確定。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的首要條件。
第二,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的第二個條件是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本案中,根據(jù)遼河投資公司向兆方石油公司和北京信托公司出具的《確認回執(zhí)》內(nèi)容,遼河投資公司對《通知與確認函》中所列的各項內(nèi)容及應收賬款明細進行了核對,確認該函件中各項信息以及內(nèi)容準確無誤,并承諾將按照該函件中載明的付款時間不晚于2019年2月20日將應付款金額121737836.25元支付給北京信托公司。故兆方石油公司和北京信托公司對遼河投資公司所享有的債權的到期日最晚為2019年2月20日。而根據(jù)深圳市中級法院(2019)粵03民初1925號《民事調解書》確認的遼河投資公司與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簽訂的《和解協(xié)議書》的約定內(nèi)容,中鈺石油公司、兆方石油公司等被告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分十期共同向遼河投資公司償還全部拖欠貨款本金、違約金及訴訟費用等款項。因此,即使認定2020年3月31日為遼河投資公司對兆方石油公司所享有的債權到期日,亦已晚于兆方石油公司和北京信托公司對遼河投資公司所享有的債權的到期日。故不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關于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的第二個條件。
綜上所述,遼河投資公司的上訴請求和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86963元,由深圳市遼河油田南方投資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容 紅
審 判 員 夏林林
審 判 員 魏 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陳旭云
書 記 員 張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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