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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7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獅山鎮(zhèn)羅村街邊北邊村后便廠房之38號。
法定代表人:文弟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國森,廣東安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佛山市捷托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勒流街道新安村安利工業(yè)區(qū)3號之二。
法定代表人:謝澤涵,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經(jīng)理。
原審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qū)網(wǎng)商路699號1號樓5樓。
法定代表人:戴珊,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
上訴人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捷托實業(yè)有限公司、原審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9)粵73知民初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以與被上訴人佛山市捷托實業(yè)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審理期間提出撤回上訴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焦 彥
審判員 錢建國
審判員 魏 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祁帥
書記員管眾
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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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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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終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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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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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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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議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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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焦 彥
審判員:錢建國(承辦人)、魏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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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祁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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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管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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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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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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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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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三腳農(nóng)藝梯”(專利號為ZL2013201746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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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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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權、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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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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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佛山市捷托實業(y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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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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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許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原判主文:一、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害原告佛山市順德區(qū)捷托實業(yè)有限公司名稱為“一種三腳農(nóng)藝梯”、專利號為ZL201320174694.1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chǎn)品;
二、佛山市高步鋁梯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佛山市順德區(qū)捷托實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50000元;
三、駁回原告佛山市順德區(qū)捷托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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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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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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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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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自愿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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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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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二審期間自愿撤回上訴,無違反法律規(guī)定情形的,應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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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裁定書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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