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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25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永增,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金某某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閆小豹,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永輝,深圳市國科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專利代理師。
上訴人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金某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某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的(2018)粵03民初29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龍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永增與被上訴人金某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永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龍某某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金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2.判令金某某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存在錯誤。(一)第29653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29653號決定)能夠說明,涉案專利是在他人專利基礎上,將一體PCB板更新為兩塊獨立分開安裝的PCB板,而原審庭審錄像可以證明,本案被訴侵權產品里面是一塊一體不可分割的PCB板。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PCB板是兩個PCB板物理貼合為一塊PCB板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金某某公司在原審中提交的可將線路板切割開的照片和說明文字屬于虛假文件。由于被訴侵權產品的PCB板不可分割,因此缺少涉案專利中的“后面安裝有充電PCB板,前面安裝有音頻PCB板”這一技術特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產品構成等同侵權錯誤。金某某公司對此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三)原審法院接受金某某公司在原審法庭辯論終結后對權利要求3的放棄侵害了龍某某公司的合法權益。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相比缺少了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四)龍某某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表明,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方案屬于現(xiàn)有技術。(五)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過高,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金某某公司辯稱,(一)被訴侵權產品采用雙面電路板結構,將充電PCB板和音頻PCB板背向貼合在一起,兩電路板各自與對應的USB充電口和音頻輸入接口連接,其作用及與USB充電口和音頻輸入接口的連接關系與涉案專利并無不同,且雙面電路板是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原審法院據此認定構成等同侵權,于法有據。(二)為提高庭審比對效率,金某某公司在原審審理終結前將主張的權利要求由三項變更為兩項,是金某某公司行使基本訴訟權利的行為。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某某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龍某某公司停止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許諾銷售和銷售,并銷毀庫存產品;2.判令龍某某公司賠償金某某公司10萬元;3.判令龍某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涉案專利情況
2014年5月14日,閆小豹申請名稱為“一種多功能手機音箱”的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14年9月3日獲得授權,專利號為ZL20142024××××.X。2017年7月5日,專利權人變更為金某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收費收據顯示,涉案專利最近一次繳費時間是2018年5月31日。
2014年10月2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結論為:ZL20142024××××.X專利全部權利要求1-4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6年7月15日所作出的第29653號決定顯示,專利權人于2016年5月30日提交了權利要求修改替換頁,刪除了權利要求1,將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2作為新的獨立權利要求1,將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2和3合并作為新的權利要求2,將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2和4合并作為新的權利要求3。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在專利權人2016年5月30日提交的權利要求1-3的基礎上維持該專利權有效。
(二)金某某公司指控的侵權事實
金某某公司指控龍某某公司構成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
金某某公司所提交的(2018)深證字第179400號公證書顯示,2018年4月16日,金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從龍某某公司在阿里巴巴所開設的網店購買了“藍牙音箱三合一支架禮品型手機移動電源通用型充電寶可定制LOGO”三套,單價24.5元,含運費8元,總價款81.5元。訂單詳情顯示,訂單號為:148××××88916,收貨人:劉小姐,收貨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供應商: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發(fā)貨時間2018年4月16日,物流公司:圓通快遞,運單號碼:889××××802726。網店快照顯示“藍牙音箱三合一支架禮品型手機移動電源通用型充電寶可定制LOGO”經營主體為龍某某公司,經營模式為:生產加工。公證書附件還顯示龍某某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的宣傳、介紹,該貨品被描述為“品牌:LOXOSOO/龍某某,支持訂制:支持”。
金某某公司當庭提交了其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當庭拆開包裝箱,內有被訴侵權產品三套、“鄭蘭芳”名片兩張、“送貨單”兩張,蓋有“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的收款收據一張,產品沒有標注生產商、銷售商信息。龍某某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系由其銷售,但提出該產品系從深圳市金品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品瑞公司)購得。
(三)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比對
金某某公司確認其專利權保護范圍是修改后的權利要求1、2、3,原審審理過程中,金某某公司放棄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
權利要求1包含以下必要技術特征:A.一種多功能手機音箱,包含圓形箱體、電池、功能箱、音頻頭裝飾蓋、音頻頭、喇叭網和喇叭組成;B.電池安裝在圓形箱體的中間;C.電池右側安裝喇叭,喇叭右側安裝喇叭網,喇叭網與圓形箱體的右端口相扣合;D.電池左側安裝功能箱,功能箱左側安裝音頻頭,音頻頭左側安裝音頻頭裝飾蓋;E.功能箱的內部,后面安裝充電PCB板,前面安裝音頻PCB板,右端用功能箱蓋封口。
權利要求2在權利要求1的基礎上增加了以下技術特征:F.充電PCB板左端設置USB接口,USB接口從功能箱的左端面中間伸出;音頻PCB板左端設置有音頻輸入接口,音頻輸入接口從功能箱左端面伸出,定位在USB接口的一側,相對于音頻輸入接口的USB接口的另一側設置有音頻輔助接口。
經當庭對被訴侵權產品拆解,雙方對于被訴侵權產品具備以下技術特征不持異議,即:A.一種多功能手機音箱,包含圓形箱體、電池、功能箱、音頻頭裝飾蓋、音頻頭、喇叭網和喇叭組成;B.電池安裝在圓形箱體的中間;C.電池右側安裝喇叭,喇叭右側安裝喇叭網,喇叭網與圓形箱體的右端口相扣合;D.電池左側安裝功能箱,功能箱左側安裝音頻頭,音頻頭左側安裝音頻頭裝飾蓋。
雙方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E,即“功能箱的內部,后面安裝充電PCB板,前面安裝音頻PCB板,右端用功能箱蓋封口”。龍某某公司認為,從第29653號決定可知,涉案專利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的根本區(qū)別在于,涉案專利保護的是充電PCB板和音頻PCB板分開設置的技術方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明確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相互獨立,是兩塊板,但被訴侵權產品僅有一塊板,二者明顯不同。被訴侵權產品不具備技術特征E,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金某某公司將被訴侵權產品充電PCB板和音頻PCB板合二為一的技術方案納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違反了禁止反悔原則。由于被訴侵權產品缺乏技術特征E,必然不具備技術特征F中的“充電PCB板左端設置USB接口,音頻PCB板左端設置有音頻輸入接口”的技術特征,所以,也不落入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金某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具備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二者貼合在一起,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E屬于等同,構成侵權。
第29653號決定第4頁第三自然段記載:“請求人認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至少在于手機音響包括功能箱,功能箱內部,后面安裝有充電PCB板,前面安裝有音頻PCB板,右端用功能箱蓋封口。兩塊PCB板安裝在功能箱內,功能箱安裝在圓形箱體內,使得兩塊PCB板安裝簡易、裝配質量得到保證,兩塊PCB板得到功能箱和圓形箱體的雙重保護,模塊化設計,維修制造方便。兩塊PCB板的設計可以使得軸向空間縮短,電池可以做的更大,功能箱蓋也可以起到密封、絕緣作用”。第5頁倒數(shù)第四行記載:“由此可見,對比文件2僅公開了移動電源音箱的移動電源單元的內部設有主控板以及與之相關的音頻接口,且主控板一體設計,與電芯容納在同一內部空間中,并未公開如該區(qū)別特征②所限定的內部安裝有音頻、充電兩塊分開放置的PCB板且具有蓋板封口的功能箱,以及在功能箱與電池連接的對側與功能箱相配合安裝的音頻頭和音頻頭裝飾蓋板,對比文件2也不涉及音箱便于裝配的技術問題,其沒有給出要改變主控電路板等內部結構以設置單獨的功能箱的技術啟示,在對比文件2公開的內容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無動機將其與對比文件1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術方案”。第7頁第二自然段記載:“對于該區(qū)別特征2,對比文件4中USB接口、擴音裝置、音頻輸入口和可充電源均與主控板連接,其相當于只設置一塊電路板,且從附圖2中可知該主控板與充電電源并行設置且位于同一個封閉空間中,而權利要求1中,充電PCB板和音頻PCB板分開設置且位于一具有蓋板封口的功能箱中,形成一個單獨的結構模塊,并且在圓形箱體中,電池、功能箱、音頻頭以及音頻頭裝飾蓋板等各個結構單元依次放置、對比文件4不涉及音箱便于裝配的技術問題,其沒有給出要改變主控板等內部結構的以設置單獨的功能箱的技術啟示,在對比文件4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無動機對其改變進以獲得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術方案”。
經當庭拆解,被訴侵權產品由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背向貼合而成,兩板間上部通過引線將音頻PCB板與充電PCB板的輸出電路電連接,下部通過引線將音頻PCB板上的電池連接點與充電PCB板的輸入電路電連接。
(四)其他查明的事實
龍某某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
證據1:金品瑞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用于證明金品瑞公司合法存續(xù);證據2:微信支付打印件,用于證明龍某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佰斯萊科技馬東明支付了63元;證據3:深圳市佰斯萊科技送貨單(2017年4月16日出具)一張,送貨單顯示產品名稱為“三合一”,客戶是陳生,數(shù)量3個,單價21元,總金額63元,送貨單蓋有“深圳市金品瑞科技有限公司”印章;證據4:《收據》一份,由深圳市濠富強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濠富強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出具,顯示收到龍某某公司380元;證據5:送貨單(2017年6月22日)一份,蓋有“深圳市濠富強塑膠有限公司”印章,客戶為“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品名“三合一支架移動電源”,數(shù)量20個,單價19元;證據6:龍某某公司自行打印的網上訂單,證明龍某某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4單,數(shù)量為24個,總銷售額為588元;證據7:龍某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以及龍某某公司在“企查查”上查到的龍某某公司企業(yè)工商信息,用于證明龍某某公司經營范圍僅為相關數(shù)碼產品、電子產品、通訊產品以及配件的銷售,龍某某公司沒有制造被訴侵權產品;證據8:明通通訊市場A1-079文件夾,用于證明其于2017年4月20日從明通通訊市場A1-079檔口馬慶亮處購買了3個被訴侵權產品。
龍某某公司辯稱,金品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官婷婷系深圳市佰斯萊科技馬東明的妻子。龍某某公司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分別來自濠富強公司(20個)、金品瑞公司(3個)、明通通訊市場“易購慶亮”(3個),總共26個。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系從金品瑞公司購買。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金某某公司在第一次庭審后,是否有權放棄對部分權利要求的保護;(二)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三)龍某某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四)金某某公司指控龍某某公司許諾銷售、銷售、制造侵權是否成立;(五)如果構成侵權,龍某某公司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關于金某某公司在第一次庭審后,是否有權放棄對部分權利要求的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依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權利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變更其主張的權利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權利人主張以從屬權利要求確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以該從屬權利要求記載的附加技術特征及其引用的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北景钢?,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最大,權利要求2、3分別在權利要求1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限定,保護范圍小于權利要求1,金某某公司放棄對權利要求3的保護,僅請求保護權利要求1、2,實際上縮小了保護范圍,未對龍某某公司抗辯造成任何不利影響,故可予準許。
關于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人民法院作侵權判斷時,應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與被訴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比,被訴技術方案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如前所述,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的區(qū)別僅在于被訴侵權產品將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背向貼合在一起,但被訴侵權產品的兩PCB板各自的作用以及與充電USB接口、音頻輸入接口的連接關系沒有改變,將兩個單層PCB板物理貼合為一塊PCB板為本領域的常規(guī)技術手段,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即可想到,且其實現(xiàn)的功能以及達到的效果與涉案專利對應技術特征完全相同,兩者技術特征構成等同。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其次,關于龍某某公司所提本案應適用禁止反悔問題。所謂禁止反悔,是指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禁止反悔,必須是基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明確放棄的技術方案,同時,專利復審委員會采納了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的該限縮保護范圍的意思表示并基于此而維持專利權有效。在本案專利無效程序中,專利權人僅表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區(qū)別至少在于手機音響包括功能箱,功能箱內部,后面安裝有充電PCB板,前面安裝有音頻PCB板,右端用功能箱蓋封口。兩塊PCB板安裝在功能箱內,功能箱安裝在圓形箱體內,使得兩塊PCB板安裝簡易、裝配質量得到保證,兩塊PCB板得到功能箱和圓形箱體的雙重保護,模塊化設計,維修制造方便。兩塊PCB板的設計可以使得軸向空間縮短,電池可以做的更大,功能箱蓋也可以起到密封、絕緣作用。”涉案專利區(qū)別于現(xiàn)有技術之處不但在于涉案專利改變了現(xiàn)有技術主控板一體設計,將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分開設置,使得軸向空間縮短,電池可以做的更大,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改進之處還在于兩塊PCB板安裝在功能箱內,功能箱安裝在圓形箱體內,兩塊PCB板得到功能箱和圓形箱體的雙重保護。涉案專利技術方案是有充電PCB板、音頻PCB板,充電PCB板、音頻PCB板分開設立,但沒有限定充電PCB板、音頻PCB板必須從物理上分離,專利權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沒有明確將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分開設置但貼合的技術方案排除在保護范圍外。而被訴侵權產品所使用的并非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一體化設計,而是充電PCB板與音頻PCB板分開設置但貼合的技術方案,故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特征E等同的技術特征,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龍某某公司所提本案應適用禁止反悔原則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
被訴侵權產品亦具備“充電PCB板左端設置USB接口,USB接口從功能箱的左端面中間伸出;音頻PCB板左端設置有音頻輸入接口,音頻輸入接口從功能箱左端面伸出,定位在USB接口的一側,相對于音頻輸入接口的USB接口的另一側設置有音頻輔助接口”的技術特征,故亦落入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
關于龍某某公司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的規(guī)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免除賠償責任的法定條件是:一、不知道是未經權利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二、能證明該產品的合法來源。龍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1、2、3不能證明金品瑞公司與深圳市佰斯萊科技的關系,也不能證明龍某某公司從金品瑞公司購入的名為“三合一”的產品就是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龍某某公司亦未證明濠富強公司合法存續(xù),以及名為“三合一支架移動電源”的產品就是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同樣,龍某某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明通通訊市場A1-079檔口經營主體的合法存續(xù),其從明通通訊市場A1-079檔口購得的名為“三合一”的產品就是本案的被訴侵權產品。且金某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通過龍某某公司網店購得被訴侵權產品,此前,龍某某公司已經在其網店宣傳被訴侵權產品,龍某某公司聲稱其銷售給金某某公司代理人的被訴侵權產品系當天從金品瑞公司購入不具有合理性。綜合以上,考慮龍某某公司所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均系“三無”產品,龍某某公司所提交的所謂“證據”均不符合證據要件的要求,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并相互印證,對龍某某公司合法來源的抗辯不予采納。
關于金某某公司指控龍某某公司許諾銷售、銷售、制造侵權是否成立。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本案中,龍某某公司在相關網站上展示了侵權產品的圖片,金某某公司從龍某某公司處亦購買到侵權產品,故認定龍某某公司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的侵權行為。金某某公司還指控龍某某公司實施了制造侵權行為,原審法院認為,盡管龍某某公司在網站上宣傳其經營模式為生產加工,同時,龍某某公司還將其被訴侵權產品描述為“品牌:LOXOSOO/龍某某,支持訂制:支持”,但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沒有標注制造商信息或龍某某公司的商標等特有標識,本案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直接證明龍某某公司制造了被訴侵權產品,故對金某某公司指控龍某某公司實施了制造侵權行為不予采信。
關于龍某某公司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金某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龍某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的侵權行為的主張,理由正當且符合法律規(guī)定。金某某公司沒有證據證明龍某某公司尚有庫存侵權產品,故對金某某公司“銷毀庫存侵權產品”的請求不予支持。金某某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因龍某某公司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及龍某某公司侵權獲利情況,且金某某公司在庭審時請求法院酌情判定賠償數(shù)額,原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的專利種類、龍某某公司侵權行為性質、情節(jié),以及金某某公司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60000元。
綜上,原審法院依照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龍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的名稱為“一種多功能手機音箱”、專利號為ZL20142024××××.X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二)龍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金某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60000元;(三)駁回金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龍某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龍某某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三份證據:
證據1:授權公告日為2013年5月8日,授權公告號為CN302430056S的外觀設計專利文件。該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為“帶有音箱的移動電源”。
證據2:授權公告日為2014年4月16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3554028U,名稱為“一種三合一移動電源”的實用新型專利文件。該專利文件公開了一種三合一移動電源,具體公開了殼體及安裝在殼體內部的電源、照明燈、音箱和電路板,電路板分別通過電路連接電池、照明燈和音箱。電源包括電池、MICRO-USB輸入接口和USB輸入接口,電池安裝在殼體內部。音箱包括音頻輸入口、喇叭和具有開口的封閉體,殼體內靠近端口處卡接有封閉體,封閉體的開口處卡接有喇叭,喇叭底部通過電路連接電池和音頻輸入口,喇叭底部與封閉體底部有間距。音箱采用的是局部封閉的音腔結構。喇叭的外部覆蓋有金屬絲網罩。
證據3:“優(yōu)酷網”上標題為“易樂浦魔笛S6移動電源充電寶4000毫安+音箱”的視頻資料,其中顯示了移動電源產品及其使用方法,未顯示產品內部結構。
金某某公司的質證意見為:龍某某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就已存在,不屬于新證據;在其他訴訟和無效程序中亦有使用,但均未被人民法院或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
本院的認證意見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交的證據不產生證據失權的后果。本案中,對于龍某某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雖然金某某公司稱曾在其他訴訟和無效程序中審理,但提交的主體均非龍某某公司,在案亦無其他證據表明龍某某公司逾期提供證據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本院對龍某某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予以采納,并對龍某某公司提出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進一步審理。
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庭審中,本院組織雙方當庭勘驗已拆解的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中具有一塊兩面分別布設有電路的電路板,電路板兩面的電路布線明顯不同,焊接在一面的元器件的管腳在另一面沒有對應的電路連接。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焦點問題為:(一)金某某公司是否可放棄主張涉案專利權的部分權利要求;(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三)龍某某公司提出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四)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適當。
(一)金某某公司是否可放棄主張涉案專利權的部分權利要求
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權利要求1為獨立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最大。權利要求3為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其內容包括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和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其保護范圍比權利要求1小。金某某公司放棄主張保護范圍更小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據其繼續(xù)主張的獨立權利要求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審判決關于金某某公司放棄對權利要求3的保護實際上縮小了保護范圍的論述有所不當,但金某某公司放棄主張權利要求3不影響龍某某公司的權利,原審法院對此予以準許并無不當。
(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雙方當事人上訴爭議的問題在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有與原審判決中確定的技術特征E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龍某某公司的具體理由為,因被訴侵權產品僅設置了單塊PCB板,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不具有與技術特征E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
經本院查明,被訴侵權產品中具有一塊兩面分別布設有電路的電路板,電路板兩面的電路布線明顯不對應,焊接在一面的元器件的管腳在另一面沒有對應的電路連接。據此,可認定被訴侵權產品中的電路板并非一塊PCB板兩面加工而形成的電路板,而系兩塊PCB板分別加工后貼合而成的電路板,原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當。由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兩塊PCB板在功能箱中的位置關系,即“功能箱的內部,后面安裝充電PCB板,前面安裝音頻PCB板”,而在相互貼合的情況下,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兩塊PCB板在功能箱內部并無位置的區(qū)分,故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E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對應的技術特征不完全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北辉V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中PCB板的設置相比,二者均通過分別設置充電電路和音頻電路的手段,實現(xiàn)既可播放聲音,又可充電的功能。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對兩塊PCB板分立時在功能箱中的位置關系進行了限定,但并未限定二者的距離,亦未排除二者貼合的技術方案。在兩塊PCB板貼合的情況下,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并未改變,功能、效果亦不存在實質差異。因此,二者屬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情形,構成等同特征。
關于本案中認定等同特征是否受到無效宣告程序中相關意見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北景钢校鹉衬彻驹跓o效宣告程序中陳述的“兩塊PCB板安裝在功能箱內,功能箱安裝在圓形箱體內,使得兩塊PCB板安裝簡易、裝配質量得到保證,兩塊PCB板得到功能箱和圓形箱體的雙重保護,模塊化設計,維修制造方便”系強調PCB板安裝在功能箱內及功能箱安裝在圓形箱體內具有較好的效果。金某某公司陳述的“兩塊PCB板的設計可以使得軸向空間縮短,電池可以做的更大”系強調涉案專利與電路分布在PCB板的一側使得軸向空間較長的技術方案相比具有較好的技術效果。上述陳述均未排除將充電電路和音頻電路分別設置但背向貼合的技術方案,不構成對本案中認定等同特征的限制。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29653號決定中作出的認定屬于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亦不構成對本院在本案中作出認定的限制,且第29653號決定系基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采用了將充電PCB板和音頻PCB板分開設置于獨立設置的功能箱中這種模塊化設計而對現(xiàn)有技術是否給出技術啟示作出認定,與本案中認定等同特征并不沖突。
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具有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特征E“功能箱的內部,后面安裝充電PCB板,前面安裝音頻PCB板,右端用功能箱蓋封口”等同的技術特征。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對其他技術特征無爭議,因此,原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范圍,并無不當。
(三)龍某某公司提出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xiàn)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現(xiàn)有技術。”
本案中,龍某某公司提交了三份現(xiàn)有技術證據。其中,證據1外觀設計專利文件和證據3“優(yōu)酷網”的視頻資料均無法體現(xiàn)產品的內部結構,均不能證明具有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證據2實用新型專利文件未公開被訴侵權產品中的功能箱,亦不具備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因此,龍某某公司提出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原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適當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div>
本案中,在案并無充分證據證明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原審法院在上述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綜合考慮多個因素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及合理支出數(shù)額并無明顯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基本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0元,由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任曉蘭
審判員 魏 磊
審判員 崔 寧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有展
書記員王茜
裁判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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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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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終2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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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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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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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議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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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任曉蘭
審判員:魏 磊、崔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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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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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王有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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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員: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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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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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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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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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獨立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等同;現(xiàn)有技術;賠償數(sh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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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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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金某某電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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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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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判決主文:一、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的名稱為“一種多功能手機音箱”、專利號為ZL201420245738.X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
二、深圳市龍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深圳市金某某電子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人民幣60000元。
三、駁回深圳市金某某電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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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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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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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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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人可否在案件審理中放棄其主張的部分權利要求
2.等同特征的認定
3.何種情形下認定等同特征受到無效宣告程序中相關意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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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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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人放棄主張保護范圍更小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據其繼續(xù)主張的獨立權利要求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2.如果權利要求記載的技術特征與被訴侵權產品對應的技術特征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則構成等同特征。
3.權利人未明確放棄的技術方案不構成認定等同特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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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摘要并非判決書之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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