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60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貿(mào)試驗區(qū)(東疆保稅港區(qū))洛陽道601號海豐物流園4幢-2-3-134。
負責人:KEVINMA,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顏湘兵,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潤禾,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濱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某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紅某區(qū)勤儉道194號。
負責人:張清芳,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陽,天津華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麗萌,天津華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山國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qū)銀城鋪村西。
法定代表人:彭國昌,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彭國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麗紅。
原審被告: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國門外大街一號國貿(mào)中心2125室。
法定代表人:顏湘兵,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潤禾,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山西路983號。
法定代表人:趙芝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翟一鳴,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垚,河北北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天津濱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紅某支行(以下簡稱紅某支行)、唐山國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紙業(yè))、彭國昌、朱麗紅及原審被告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總公司)、河北融投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融投)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初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新世紀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湘兵、陶潤禾,被上訴人紅某支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陽、方麗萌,原審被告新世紀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顏湘兵以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潤禾,原審被告河北融投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翟一鳴、崔垚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國泰紙業(yè)、彭國昌、朱麗紅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新世紀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駁回紅某支行對新世紀分公司、新世紀總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紅某支行負擔。新世紀分公司在本案庭審中陳述不再堅持其于2008年11月26日提交的《民事上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而是以其于2019年9月12日提交的《上訴書》中的事實和理由為準。也即,新世紀分公司新的上訴事實和理由為:紅某支行擬貸款給河北昌泰紙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泰紙業(yè)),但因昌泰紙業(yè)負債多,無法通過貸款審批,紅某支行與昌泰紙業(yè)遂通過中間人聯(lián)系新世紀分公司,請求新世紀分公司從事通道業(yè)務,昌泰紙業(yè)同意為通道服務支付100萬元服務費,故新世紀分公司予以同意。由此,紅某支行安排新世紀分公司與昌泰紙業(yè)簽訂《售后回租合同》,并安排新世紀分公司用昌泰紙業(yè)的售后回租資產(chǎn)柴油發(fā)電機和壓縮機等設備做抵押,并質押《售后回租合同》項下應收租金,向紅某支行從事租金保理業(yè)務,以此交易結構達到紅某支行給昌泰紙業(yè)融資的目的。紅某支行和其安排的資產(chǎn)評估公司前往昌泰紙業(yè)進行盡職調(diào)查時,昌泰紙業(yè)的財務總監(jiān)以廠區(qū)危險為由,并未讓其見到售后回租資產(chǎn),資產(chǎn)評估公司卻在此種情況下作出評估報告并通過銀行的信貸審批。紅某支行安排新世紀分公司簽署有關文件,并以委托付款的方式將貸款通過監(jiān)管賬戶直接匯給昌泰紙業(yè)指定的收款人。紅某支行放貸后,昌泰紙業(yè)的實際控制人彭國昌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彭國昌的妻子朱麗紅潛逃國外,昌泰紙業(yè)在簽訂《售后回租合同》后并未支付租金,新世紀分公司被迫為紅某支行墊付租金1065.34萬元。該交易出現(xiàn)問題后,紅某支行對參與交易的銀行員工幾乎予以開除。以上事實說明案涉借款合同是紅某支行與昌泰紙業(yè)欺騙新世紀分公司所簽訂,請求法院調(diào)查昌泰紙業(yè)出售回租的標的物是否存在,昌泰紙業(yè)提供給評估公司的租賃標的物的發(fā)票是否真實。綜上,紅某支行與昌泰紙業(yè)惡意串通騙取新世紀分公司簽訂借款合同,損害新世紀分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為無效,新世紀分公司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紅某支行辯稱:各方簽訂的合同等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案涉合同由新世紀分公司加蓋公章,新世紀分公司一審中也未就此提出異議,故一審法院認定合同合法有效正確。紅某支行簽署有關合同后,依約向新世紀分公司放款3億元,該公司此后也進行還款付息,雙方在真實的意思表示下履行合同,各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昌泰紙業(yè)與本案當事人國泰紙業(yè)是獨立法人主體,昌泰紙業(yè)與紅某支行、國泰紙業(yè)均無關系,紅某支行放貸合法。
河北融投述稱:請求法院依法查清借款事實以及有關人員是否涉嫌騙取貸款,該合同是否屬于無效合同。如借款合同為無效合同,則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也無效,河北融投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國泰紙業(yè)、彭國昌、朱麗紅未提交答辯意見。
紅某支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新世紀總公司和新世紀分公司共同償還紅某支行借款本金296525000元,并支付截止到2017年5月20日的借款利息32205394.91元,以及至借款全部還清之日的利息及罰息;2.新世紀總公司、新世紀分公司在本案債務的范圍內(nèi)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紅某支行對抵押物20套柴油發(fā)電機組和20套空氣壓縮機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新世紀總公司、新世紀分公司在本案債務的范圍內(nèi),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紅某支行對質押的權利也就是2015年至2019年的設備租金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用由新世紀總公司、新世紀分公司承擔;5.河北融投、國泰紙業(yè)、彭國昌、朱麗紅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月20日,紅某支行與新世紀分公司簽訂尾號19106的《基本額度授信合同》,紅某支行授予新世紀分公司3億元的授信額度。
2015年1月23日,雙方簽訂尾號15180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新世紀分公司向紅某支行借款3億元,借款期限60個月,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止,借款利率為:按照國家基準利率的同期同檔次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5%。逾期還本付息應支付罰息,罰息為合同執(zhí)行利率上浮30%。同時約定如果新世紀分公司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紅某支行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貸款。
2015年1月16日,新世紀分公司向紅某支行出具《抵押擔保承諾書》。2015年1月23日,雙方簽訂尾號為24182號的《抵押合同》,約定新世紀分公司以其自有的柴油機組20套為主合同提供抵押擔保。2015年1月26日,雙方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抵押登記,《動產(chǎn)抵押登記證》編號津濱動抵登字(2015)第0017號。
2015年1月23日,雙方簽訂尾號24183號的《抵押合同》,約定新世紀分公司以其自有的空氣壓縮機組20套為主合同提供抵押擔保。2015年1月26日,雙方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抵押登記,《動產(chǎn)抵押登記證》編號津濱動抵登字(2015)第0018號。
2015年1月20日,新世紀分公司向紅某支行出具《質押承諾書》,2015年1月23日雙方簽訂尾號24184的《質押合同》,新世紀天津分公司簽署以其2015年至2019年的設備租金,為主合同提供質押擔保。
2015年1月20日,紅某支行與河北融投簽訂尾號為15868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河北融投為本案《基本額度授信合同》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2015年1月20日,紅某支行與國泰紙業(yè)簽訂尾號為15870號的《最高額保證合同》,國泰紙業(yè)為本案《基本額度授信合同》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2015年1月20日,紅某支行與彭國昌簽訂《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彭國昌為本案《基本額度授信合同》提供連帶保證擔保。2015年1月16日,彭國昌的妻子朱麗紅向紅某支行出具《共同還款聲明》,承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2015年1月28日,紅某支行向新世紀分公司發(fā)放借款3億元。
上述合同簽訂前,新世紀總公司先后出具了《股東會決議》《授權書》《股東會成員的簽字簽章樣本》,在其授權范圍內(nèi),對新世紀分公司的案涉?zhèn)鶆粘袚罱K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基本額度授信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最高額保證合同》《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共同還款聲明》等,均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認定有效。
關于本案糾紛的性質,紅某支行所舉證據(jù)能夠證明本案屬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新世紀總公司和新世紀分公司主張本案屬于保理合同糾紛,但案涉《保理合同》并無實際履行,故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新世紀總公司、新世紀分公司應按照《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所欠紅某支行借款本金296525000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同時,按照兩份《抵押合同》的約定,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按照《質押合同》的約定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河北融投、國泰紙業(yè)、彭國昌、朱麗紅應按照《最高額保證合同》《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共同還款聲明》的約定,承擔連帶保證擔保責任。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判決:一、新世紀總公司和新世紀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共同償還所欠紅某支行借款本金296525000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罰息(按照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的同期同檔次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5%,逾期還本付息應支付罰息,罰息為合同執(zhí)行利率上浮30%);二、新世紀總公司和新世紀分公司應按照本案兩份《抵押合同》的約定,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紅某支行對抵押物20套柴油發(fā)電機組和20套空氣壓縮機,在判決第一項的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三、新世紀總公司和新世紀分公司應按照本案《質押合同》的約定,承擔質押擔保責任。紅某支行對新世紀分公司2015年至2019年的設備租金,在判決第一項的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四、河北融投、國泰紙業(yè)、彭國昌、朱麗紅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上列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新世紀總公司和新世紀分公司追償。案件受理費1685452元,保全費5000元,由新世紀總公司和新世紀分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新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新世紀分公司作為新證據(jù)提交天津濱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竇華水等任免職的通知》,擬證明:紅某支行員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騙取簽署案涉有關合同,因交易問題顯現(xiàn)后,其被免職處理。
紅某支行質證意見為:該證據(jù)為復印件,需庭后核實真實性,即使該證據(jù)真實,也是免職,并非辭退,并不影響新世紀分公司與紅某支行簽訂的有關合同的效力。
河北融投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證明案涉借款合同無效。
本院認證意見為:新世紀分公司僅提供復印件,并未提供原件核實,在紅某支行未予認可真實性的情形下,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退一步而言,即使該證據(jù)為真實,天津濱海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員工被任免職事實亦不足以證明案涉有關合同存在交易問題,從而影響合同效力。
紅某支行作為新證據(jù)提交新世紀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一份,擬證明:新世紀總公司授權新世紀分公司向紅某支行申請貸款業(yè)務時對機器設備進行評估,抵押物屬于新世紀分公司所有,真實存在,且經(jīng)過評估。
新世紀分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對評估的程序有異議,該評估是紅某支行安排的評估公司進行的評估,昌泰紙業(yè)支付的評估費。
本院認證意見為:鑒于新世紀分公司認可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二審庭審中,新世紀分公司明確認可本案法律關系為借款合同關系,并稱目前無法對欺詐行為、合同無效提供證據(jù)證明。新世紀分公司也認可案涉3億元貸款發(fā)放至該公司賬戶上,但認為其無支配權,其僅起到通道作用,案涉貸款最終流向昌泰紙業(yè)指定的收款人。
本院審理過程中,新世紀總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上訴書》,內(nèi)容與新世紀分公司同日提交的《上訴書》內(nèi)容一致。
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查明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期限60個月,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1月22日止,存在筆誤之處,應為“自2015年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止”。除此之外,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2015年1月10日,新世紀總公司出具《授權書》,主要內(nèi)容為:新世紀總公司授權新世紀分公司在天津中岳華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辦理資產(chǎn)評估工作,用途為新世紀分公司向紅某支行申請貸款,評估的設備為20套發(fā)電機組,及20套空氣壓縮機,以上設備的權屬為新世紀分公司,請對新世紀分公司出具資產(chǎn)評估報告。
本院認為,根據(jù)新世紀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以及紅某支行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案涉借款合同是否無效,新世紀分公司應否承擔還款責任。
對于新世紀分公司與紅某支行簽訂的《基本額度授信合同》《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等合同,新世紀分公司上訴主張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紅某支行與昌泰紙業(yè)欺詐簽訂,案涉抵押標的物不存在,其僅僅起到貸款通道作用,上述有關合同無效,其不應承擔還款責任。本院認為,新世紀分公司雖主張抵押標的物不存在,但是根據(jù)新世紀總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出具的《授權書》所載內(nèi)容,其認可上述財產(chǎn)屬于新世紀分公司所有,且客觀上上述財產(chǎn)也經(jīng)過了抵押登記,故新世紀分公司該主張缺乏事實依據(jù)。新世紀分公司雖主張本案存在欺詐行為,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也不能提供合同無效的有關證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毙率兰o分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其主張合同無效,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簽訂后,紅某支行已向新世紀分公司發(fā)放3億元貸款,新世紀分公司也認可收到該3億元貸款,故紅某支行已履行合同義務。新世紀分公司主張其僅為融資借款通道,貸款實際上由昌泰紙業(yè)使用,但其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判令新世紀分公司償還紅某支行借款本金296525000元,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至于新世紀分公司請求本院駁回紅某支行對新世紀總公司的訴訟請求問題,鑒于新世紀總公司并未上訴,新世紀分公司無權代替新世紀總公司提起上訴,故本院不予審理。而新世紀總公司二審中雖向本院提交上訴狀,提出上訴,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提起上訴,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關于“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nèi)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之規(guī)定,應視為新世紀總公司未提起上訴,故對其提出的有關主張,本院不予審理。
綜上所述,新世紀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24425元,由新世紀國際租賃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雪 楳
審判員 阿依古麗
審判員 王 毓 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唐榮娜
書記員 畢 肖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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