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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9-12-02 塵埃 評論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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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42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常州市鐘樓經濟開發(fā)區(qū)星港苑一號樓318室。
法定代表人:芮春祥,該公司破產清算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張叢卓,江蘇源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磊,江蘇源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蘇州市工業(yè)園區(qū)旺墩路158號1-2層。
代表人:徐鳴飛,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劉寶,上海市錦天城(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艷秋,上海市錦天城(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常州落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州市鐘樓經濟開發(fā)區(qū)星港苑一號樓233室。
法定代表人:芮春祥,該公司破產清算組組長。
委托代理人:張叢卓,江蘇源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磊,江蘇源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楊錦芳(DIREKVINICHBUTR)。
上訴人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納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以下簡稱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以及原審被告常州落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落察納公司)、楊錦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初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凱納公司和洛察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叢卓、趙磊到庭參加訴訟,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楊錦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訴稱:2014年4月23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洛察納公司簽署《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額度為人民幣(以下貨幣單位同)2.8億元,貸款期限為8年,并約定洛察納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常州市通江南路2號、8號的凱納豪生大酒店房屋的所有權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抵押擔保。洛察納公司還以常州凱納豪生大酒店在貸款期間的收入提供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并已經辦理登記。凱納公司為借款本金7000萬元及由借款本金7000萬元所產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貸款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實現(xiàn)債權和要求凱納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一切合理費用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楊錦芳對洛察納公司的涉案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凱納公司以華僑城二期項目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提供應收賬款質押擔保,并辦理了登記。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分別于2014年4月30日和2014年5月7日依約向洛察納公司發(fā)放貸款2.8億元整,已經履行合同項下的放款義務。2017年10月30日,洛察納公司未按照貸款合同約定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故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洛察納公司返還剩余貸款本金2.49億元和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8364186.46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復利;2.洛察納公司承擔律師費5萬元;3.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對洛察納公司所有的常州凱納豪生大酒店、酒店式公寓在貸款期限內的營業(yè)收入、租金收入、其他收入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4.凱納公司在借款本金7000萬元及由借款本金7000萬元所產生的利息、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為實現(xiàn)債權的一切合理費用范圍內對洛察納公司的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對凱納公司開發(fā)的“凱納華僑城二期”項目的全部銷售收入及孳息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6.楊錦芳對洛察納公司上述第1、2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7.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對洛察納公司抵押的房屋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8.洛察納公司、凱納公司、楊錦芳共同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一審法院查明:
2014年4月23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洛察納公司簽署《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編號:C53TL400024N)。該合同第2.01條約定,貸款額度為2.8億元。第2.02條約定,貸款期限為8年,自2014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具體以借款人實際首次提取本合同項下貸款之日起計。根據第2.03約定,貸款用途分別為償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貸款2.05億元,以及歸還凱納公司借款7500萬元。第3.01條約定貸款利率為,五年期以上中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最終應按提款日當時的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為準)基礎上浮25%或五年期以上中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1.6375%,兩者取高者。貸款到期日前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本合同下的貸款利率將根據新的貸款基準利率按期進行調整,調整周期為六個月,第一個調整周期自首次提款日計,依次類推;調整日的日歷日與首次提款日的日歷日一致(如當月沒有該日歷日的,則調整日為當月最后一個日歷日)。第3.02條約定,罰息利率:逾期貸款,按逾期款額在本合同所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確定。第3.04條還約定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直至清償為止。根據該合同第4.01條約定,貸款人針對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采取補救措施而發(fā)生的費用,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實際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包括訴訟費、訴訟保全費、強制執(zhí)行費、合理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由借款人支付或承擔。
該合同第9.01條第3項約定,洛察納公司須在東亞銀行蘇州分行開立資金監(jiān)管賬戶,約定將抵押物酒店的營業(yè)收入、銷售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存入該賬戶內,優(yōu)先用于歸還貸款。同時,洛察納公司須將抵押物酒店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權益作為應收賬款質押予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協(xié)議,并辦妥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手續(xù)。
該合同第10.01條約定,洛察納公司將下列財產的所有權及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本合同設定抵押:抵押物坐落于常州市通江南路2號、8號;房屋所有權證號碼為常房權證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號碼為常國用(2014)第17411號;抵押物價值為人民幣44072.38萬元,抵押擔保債務金額為2.8億元(其中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金額為400萬元,房屋所有權抵押擔保金額為27600萬元)。債務履行期限為自2014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根據該合同第10.02條約定,抵押擔保范圍為洛察納公司于本合同項下的欠款。
該合同第16.01條第1項約定,如發(fā)生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均立即構成違約事件,貸款人即有權采取本合同第16.02條約定的救濟措施:(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如數(shù)還本付息的,拖欠與本合同有關的應由其承擔的任何費用的。該合同第16.02條約定,上述第16.01條下任何一事件出現(xiàn)時,貸款人有權酌情給予借款人及/或保證人三或三十日的寬限期,由借款人進行整改或對因違約事件造成的損害后果進行有效補救,貸款人也有權不給與任何該等寬限期而立即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以上的救濟措施?!?)宣布已貸出款項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或部分欠款;(6)行使擔保物權或向保證人求償;……(9)解除本合同;(10)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第16.03條約定,如發(fā)生第16.01條所規(guī)定的任何一項違約事件、本合同其他條款已明確約定了違約金(包括罰息、復利等)的,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標準向貸款人支付違約金(包括罰息、復利等),直至違約行為得以完全糾正;……借款人還應賠償貸款人因借款人違約而遭受的損失以及貸款人因實現(xiàn)權利而支出的所有費用。
該合同第18.01條約定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解釋以及由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014年4月23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楊錦芳簽署《保證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G/01)。該合同前言約定,洛察納公司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于2014年4月23日簽署了《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編號為C53TL1400024N),楊錦芳愿意在保證范圍內為洛察納公司依據主合同下的還款責任向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該合同第2.1條約定,本合同下被保證的主債權系指債務人在主合同下向債權人借入的全部本金,包括債務人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依主合同提取的貸款/授信,被擔保主債權的數(shù)額為人民幣2.8億元。該合同3.1條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1)主債權;(2)由主債權所產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主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切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實際發(fā)生的訴訟費用、財產保全費、強制執(zhí)行費、律師代理費等)。該合同第3.2條約定,保證人在上述第3.1條規(guī)定的保證擔保范圍內對欠款承擔連帶或連帶共同保證。該合同第4.3條約定,無論債務人或其它第三人是否就主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了任何形式的其它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定金、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各種擔保方式),債權人有權自主選擇,直接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就擔保范圍內的債權向任何一保證人或全體保證人分別或共同求償全額的債權,保證人均放棄依據任何法律法規(guī)要求債權人先行行使其它擔保權利的抗辯權利。該合同第4.4條約定,在債務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財產和/或權利設定擔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和/或質押,下同)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或放棄對該擔保物權較優(yōu)先受償?shù)捻樜?、或變更該擔保物權的其它內容,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有任何減免。該合同第9.1條約定法律適用,本合同的訂立、解釋以及由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糾紛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014年4月25日、2014年4月28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分別辦理了常州市通江南路2號、8號的房屋抵押登記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2014年4月30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洛察納公司簽署《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編號C53TL1400024N-P/01)。該協(xié)議第一條約定,洛察納公司以常州凱納豪生大酒店在貸款期間(2014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營業(yè)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以及出質人所有的酒店式公寓的銷售收入、租金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應收賬款質押給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同日,雙方當事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登記證明編號為:01360890000167132873。
2014年4月30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向洛察納公司放款2.05億元。
2014年5月7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向洛察納公司放款7500萬元。
2015年12月29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凱納公司簽署《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P/02)。該合同第1.1條約定,本合同項下的應收賬款是凱納公司開發(fā)的凱納華僑城二期項目的全部銷售收入須直接且全額匯入開立于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處的唯一資金監(jiān)管賬戶,銷售資金僅限于以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凱納華僑城二期項目銷售相關稅費支出及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貸款還本付息,銷售資金如用于其他用途須事先得到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的批準。該合同第1.2條約定,本合同項下出質的應收賬款除及于應收賬款本身,還及于其孳息。根據該合同第1.3約定,上述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債權為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于貸款合同項下向洛察納公司提供的總額為2.8億元貸款額度。凱納公司將上述應收賬款質押于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優(yōu)先用于償還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范圍為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2.8億元及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xiàn)質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同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凱納公司還簽訂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
2015年12月31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凱納公司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登記證明編號為02488373000301527959。
2015年12月29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凱納公司簽署《保證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G/03)。該合同前言約定,洛察納公司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于2014年4月23日簽署了《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凱納公司愿意在保證范圍內為洛察納公司依據主合同下的7000萬元貸款還款責任向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或連帶共同保證。該合同3.1條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1)主債權項下7000萬元整;(2)主債權項下7000萬元所產生的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主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實現(xiàn)債權和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切合理費用。該合同第3.2條約定保證方式為保證在保證擔保范圍內對欠款承擔連帶或連帶共同保證。該合同第4.3條約定,無論債務人或其它第三人是否就主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了任何形式的其它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證、抵押、質押、定金、保函、備用信用證等各種擔保方式),債權人有權自主選擇,直接依據本合同的擔保范圍內的債權向任何一保證人或全體保證人分別或共同求償全額的債權,保證人均放棄依據任何法律法規(guī)要求債權人先行行使其它擔保權利的抗辯權利。該合同第4.4條約定,在債務人或第三方以自己的財產和/或權利設定擔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和/或質押,下同)的情況下,即使債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或放棄對該擔保物權較優(yōu)先受償?shù)捻樜?、或變更該擔保物權的其它內容,本合同項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因此有任何減免。
2016年11月3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洛察納公司、楊錦芳、凱納公司簽訂《〈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五》對《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進行了修改?!丁慈嗣駧诺盅嘿J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五》將《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八章還本付息與提前還款修改為:“8.01(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息自提款日起每半年結息一次,自首次提款日起每個月與放款日相對應的日期為付息日,貸款到期,利隨本清。借款人分次提取貸款的,付息與結息方式保持不變。貸款利息以每年360天為基數(shù)并以第四章所確定的貸款利率逐日計算,自提款日起計。8.01(2)借款人自首次提款之日起,每項償還本金如下:

自首次提款之日起

每期償還本金(人民幣元)

第1年

第6個月

5000000(已歸還)

第12個月

5000000(已歸還)

第2年

第10.5個月

10000000(已歸還)

第11個月

1000000(已歸還)

第12個月

1000000(已歸還)

第3年

第1個月

1000000(已歸還)

第2個月

1000000(已歸還)

第3個月

1000000(已歸還)

第4個月

1000000(已歸還)

第5個月

1000000(已歸還)

第6個月

1000000

第12個月

3000000

第4年

第6個月

3000000

第12個月

3000000

第5年

第6個月

3000000

第12個月

3000000

第6年

第6個月

3000000

第12個月

3000000

第7年

第6個月

3000000

第12個月

3000000

第8年

第6個月

3000000

第12個月

222000000

在貸款期限屆滿之日,借款人須將剩余貸款本金連同本合同項下的其他債務(如有)一次性償清。”
2017年7月31日后,洛察納公司未再支付任何款項。
2017年10月,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簽訂律師聘用合同,約定勝訴后支付律師費5萬元。2018年7月4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簽訂《解約協(xié)議》約定,雙方當事人提前解除《法律服務合同》,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無需向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
上述事實有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提供的《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保證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G/03)、《保證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G/01)、《〈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五》(編號:C53TL1400024N-S/05)、《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P/01)、《中國人民銀行動產權屬統(tǒng)一登記》(編號:01360890000167132873)、《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編號:C53TL1400024N-P/02)、《中國人民銀行動產權屬統(tǒng)一登記》(編號:02488373000301527959)、《不動產登記證明》(蘇2015常州市不動產證明第20150004537號)、《還款明細》、《法律服務合同》、《解約協(xié)議》等證據予以證明。洛察納公司、凱納公司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合法性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
楊錦芳系泰國公民,其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簽訂的《保證合同》具有涉外因素,應確定其準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备鶕铄\芳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第9.1條約定,與該合同有關的糾紛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因此,楊錦芳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洛察納公司簽訂的《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凱納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楊錦芳簽訂的《保證合同》,以及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洛察納公司、凱納公司、楊錦芳簽訂的《〈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五》,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洛察納公司應歸還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借款本金2.49億元,并支付利息8364186.46元以及逾期利息、復利
第一,洛察納公司應歸還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借款本金2.49億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案中,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16.01條第1項、第16.02條約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按時如數(shù)還本付息的。貸款人也有權不給與任何該等寬限期而宣布已貸出款項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或部分欠款。2017年10月30日,洛察納公司未按《〈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補充協(xié)議五》約定的期限歸還本金,構成違約。根據上述合同約定,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要求洛察納公司立即歸還全部剩余本金2.49億元。
第二,洛察納公司應支付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8364186.46元。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主張,截至2017年10月30日,洛察納公司未支付的利息為8364186.46元。洛察納公司在庭審中對此予以認可。
第三,洛察納公司應自2017年10月3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計收復利。一是逾期利息應自2017年10月31日起計算。洛察納公司未于2017年10月30日歸還相應本金,亦未支付相應利息,構成違約。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根據合同約定有權要求洛察納公司歸還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自2017年10月31日起,洛察納公司已經逾期,應當按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洛察納公司主張,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未于2017年10月31日明確是否給予洛察納公司寬限期,因此應從洛察納公司收到人民法院傳票之日起計收逾期利息。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16.01條第1項、第16.02條約定,當洛察納公司未能按期還本付息時,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給予寬限期,也有權不給予寬限期,而直接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洛察納公司立即歸還全部欠款。因此,在2017年10月30日,洛察納公司未能按期還本付息的情況下,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決定不給予寬限期,符合合同上述約定。洛察納公司的上述主張沒有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是逾期利率為9.80625%。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3.01條、第3.02條約定,貸款利率為,以五年期以上中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最終以按提款日當時的相應期限檔次的基準利率為準)基礎上浮25%或五年期以上中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加1.6375%,兩者取高者。貸款到期日前遇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調整的,本合同下的貸款利率將根據新的貸款基準利率按期進行調整。逾期貸款,按逾期款額在本合同所定的貸款利率水平加收50%確定。2017年10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五年期以上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4.9%。根據合同上述約定,逾期利率應為9.80625%。三是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計收復利。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3.04條約定,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直至清償為止。東亞銀行蘇州分行關于計收復利的主張有合同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第四,東亞銀行蘇州分行關于洛察納公司應支付律師費5萬元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雖然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4.01條約定,貸款人針對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采取補救措施而發(fā)生的費用,及為實現(xiàn)債權而實際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等,由借款人承擔。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為本案訴訟委托了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并主張律師費5萬元。但是,在本案開庭之后,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向一審法院提交了《解約協(xié)議》載明,解除了《法律服務合同》,并約定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無需向北京市中銀(上海)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因此,對東亞銀行蘇州分行關于洛察納公司應支付律師費5萬元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二、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就洛察納公司抵押的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優(yōu)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yōu)先受償?!北景钢?,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10.01條約定,洛察納公司將坐落于常州市通江南路2號、8號的房屋、土地使用權為涉案債務提供抵押擔保,債務金額為人民幣2.8億元。2014年4月25日、2014年4月28日,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分別辦理了常州市通江南路2號、8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登記和房屋抵押登記,抵押權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10.06條約定,在洛察納公司違約時,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對抵押物作出相應處分,并約定處分抵押物或抵押物拍賣、變賣所得按照支付處分抵押物費用、扣繳抵押物相關的稅費及其他費用、償還本合同項下與擔保約定有關的到期未付款項、支付本合同項下的貸款余額本息等順序分配。如前文所述,洛察納公司違反《人民幣貸款抵押合同》約定,未按期償還涉案貸款本息,構成違約。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在剩余貸款本金2.49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的范圍內對洛察納公司抵押的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優(yōu)先受償。
三、凱納公司應在主債權7000萬元及其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的范圍內對洛察納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凱納公司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凱納公司為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的涉案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雖然本案洛察納公司以其自有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涉案債務提供了抵押擔保,但根據《保證合同》第4.3條的約定,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仍有權要求凱納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洛察納公司構成違約的情況下,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要求凱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凱納公司與東亞銀行《保證合同》第3.1條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7000萬元,主債權7000萬元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以及律師費等。因此,凱納公司應在上述范圍內對洛察納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楊錦芳應對剩余貸款本金2.49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承擔連帶責任
楊錦芳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保證合同》,約定楊錦芳為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的涉案債權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雖然本案洛察納公司以其自有房屋、建設用地使用權為涉案債務提供了抵押擔保,但根據《保證合同》第4.3條的約定,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仍有權要求楊錦芳承擔連帶責任。在洛察納公司構成違約的情況下,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楊錦芳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楊錦芳與東亞銀行《保證合同》第2.1條、第3.1條約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2.8億元,以及由主債權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以及律師費等。在洛察納公司未按期歸還本金2.49億元的情況下,楊錦芳應在剩余本金2.49億元及其利息、罰息、復利的擔保范圍內對洛察納公司的涉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對洛察納公司質押的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xiàn)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yōu)先受償。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規(guī)定,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本案中,洛察納公司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簽訂《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第12.01條約定,洛察納公司須將凱納豪生大酒店的所有收入,包括租金收入、物業(yè)管理費收入、銷售收入及其他收入權益作為應收賬款質押予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為涉案債務提供擔保。該應收賬款質押已于2014年4月30日辦理了登記,質押權成立。
因洛察納公司違約,根據《人民幣抵押貸款合同》的約定,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在剩余貸款本金2.49億元以及利息、罰息、復利的范圍內就上述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
六、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對凱納公司質押的應收賬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東亞銀行蘇州分行與凱納公司簽署《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凱納公司以其開發(fā)的凱納華僑城二期項目的全部銷售收入質押給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根據該合同第1.3約定,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范圍為貸款合同項下的債權本金2.8億元及利息、罰息、為實現(xiàn)質權而發(fā)生的費用等。該應收賬款質押已于2015年12月31日辦理了登記,質押權成立。在洛察納公司未按約還本付息的情況下,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有權在剩余貸款本金2.49億元以及利息、罰息、復利的范圍內對上述涉案應收賬款優(yōu)先受償。綜上,一審法院判決:1.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歸還2.49億元,支付利息8364186.46元,并支付罰息、復利(罰息以2.49億元為基礎,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80625%計算;復利以利息8364186.46元為基礎,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80625%計算);2.若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債務,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就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通江南路2號、8號的房屋及其占有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優(yōu)先受償;3.若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債務,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就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提供質押的應收賬款(登記證明編號為:01360890000167132873)優(yōu)先受償;4.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借款本金7000萬元及借款本金7000萬元產生的利息、罰息、復利的范圍內對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5.若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債務,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有權就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提供質押的應收賬款(登記證明編號為02488373000301527959)優(yōu)先受償;6.楊錦芳對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7.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楊錦芳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追償;8.駁回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蘇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2887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333871元,由常州洛察納實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000000元,由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166935元,楊錦芳負擔166936元。
凱納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1.凱納公司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于2015年12月29日簽署的《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應屬無效。案涉應收賬款在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時并不實際存在,不具有可轉讓性,且不具有確定性、特定性,不能成為質押的標的。2.應收賬款質押設立時,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本案第三債務人并不確定,更無法通知第三債務人,亦無法律強制第三債務人必須向質權人履行債務,故案涉應收賬款不宜作為質押的標的。3.《應收賬款質押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且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是無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用以質押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權利。雙方用于質押的銷售收入,是凱納公司的房屋預銷售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薄冻鞘猩唐贩款A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guī)定:“開發(fā)企業(yè)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現(xiàn)行預銷售制度明確規(guī)定了預銷售款的用途,凱納公司對預售款并不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利,其將預銷售款辦理質押的行為,顯然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guī)定相悖,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guī)定的可質押的權利范圍。如果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對該預銷售款享有優(yōu)先權,當洛察納公司無法清償?shù)狡趥鶆諘r,將導致凱納公司華僑城二期的房屋建設資金不足,使將來不特定的購房人權益受損,這將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4.《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四條明確列舉了可質押應收賬款的范圍,不動產的銷售不屬于可質押的范圍。5.由于登記機關僅進行形式審查,盡管辦理的質押登記,并不改變質押合同無效和無法優(yōu)先受償權的事實。(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判令洛察納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欠款,并支付罰息、復利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一審判決判令洛察納公司在十日內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復利,并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適用法律錯誤。(三)原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了凱納公司和洛察納公司破產清算案。上述兩案均指定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2018年11月9日,該院指定凱納公司清算組和洛察納公司清算組為管理人。根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受理而尚未終結的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債權給付之訴,應當變更為債權確認之訴。管理人接受指定并接收訴訟資料后,向一審法院申請中止訴訟程序。一審法院并未中止審理。請求:1.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民初53號民事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原審、二審訴訟費用。
東亞銀行蘇州分行書面答辯稱:(一)一審審判程序合法,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凱納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提出中止審理申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合法有效,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成立?!稇召~款質押合同》不存在無效情形。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凱納公司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無異議,亦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了江蘇云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對洛察納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指定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鐘樓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指定了洛察納公司的破產管理人。
本院認為:
一、《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合法有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第六項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債務人就其有權處分的應收賬款可以出質,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時設立。凱納公司與東亞銀行蘇州分行簽訂《應收賬款質押合同》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xié)議》,凱納公司基于其有權處分的凱納華僑城二期項目的全部銷售收入為洛察納公司就案涉借款合同所負全部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東亞銀行蘇州分行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辦理了質押登記,應收賬款的質權自登記時設立?!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雖然規(guī)定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但該規(guī)定并不禁止應收賬款質押行為本身,并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本案所涉特定商品房預銷售款的用途問題亦不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凱納公司關于《應收賬款質押合同》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本案訴訟對當事人債權債務的確定不等同于企業(yè)破產時的債務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第一款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钡诙钜?guī)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鄙鲜鲆?guī)定是針對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申報所作的規(guī)定,目的是為了保障所有債權人均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財產分配。本案發(fā)生于破產程序受理之前,是對有爭議的債權債務關系及給付內容的具體確定,不涉及破產法意義上的債務清償,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凱納公司關于本案主債務自破產案件受理之日起不應計算利息、復利以及罰息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原審法院的審理程序并無不當
《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xù)進行”。本案訴訟始于2017年11月1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江蘇云開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對洛察納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指定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訴訟此時屬于前述法律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情形。但鐘樓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指定了洛察納公司的破產管理人,在破產管理人任命后,其法律上已完成了接管,恢復訴訟的事由出現(xiàn),訴訟應當繼續(xù)進行。凱納公司管理人于2018年11月29日申請中止訴訟時,本案訴訟客觀上已無需中止。凱納公司關于原審法院未中止訴訟違反法定程序以及洛察納公司破產后本案應變更為確認之訴的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凱納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91800元,由常州凱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興業(yè)
審判員  馬東旭
審判員  郭載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許英林
書記員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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