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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集團天津有限公司、大連九里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0-03-18 塵埃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88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中冶天工集團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東麗區(qū)無瑕街津塘公路十號橋。
法定代表人:周青,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秋玉,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陸丹丹,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大連九里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體壇路22號47層03號。
法定代表人:馬振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紅,遼寧文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靜,遼寧文柳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九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qū)體壇路22號47層04號。
法定代表人:馬振福,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野,遼寧安則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冶天工集團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冶天工公司)、上訴人大連九里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里投資公司)與被上訴人大連九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里控股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的(2017)遼民初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冶天工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史秋玉、陸丹丹,上訴人九里投資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玉紅、陳靜,被上訴人九里控股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冶天工公司上訴稱:(一)《補充協(xié)議》對《產權交易合同》關于付款時間和違約金條款約定的變更,屬于減輕而不是加重九里投資公司債務情形;(二)中冶天工公司起訴時間為2017年8月,并未超過《擔保合同》約定的主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后的兩年;(三)《補充協(xié)議》雖然變更了《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違約金條款,但九里投資公司并未實際履行。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guī)定,九里控股公司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九里控股公司對九里投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九里控股公司針對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訴辯稱:中冶天工公司和九里投資公司沒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在變更《產權交易合同》的內容后,未與九里控股公司協(xié)商是否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九里控股公司也未表示同意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九里控股公司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九里投資公司針對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訴辯稱:一審判決九里控股公司不承擔連帶責任的認定正確,請求駁回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訴請求。
九里投資公司上訴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天職業(yè)字(2015)9432號《審計報告》中根本不存在《審計報告項下負債表中存貨明細表》,也未體現“拆遷補償費1.45億元”。中資評報(2015)123號《資產評估報告書》中亦未披露“1.45億元拆遷補償款”。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中冶天工公司提供的是僅有26頁的《資產評估報告書》的復印件,附件明細中沒有提到《“石板橋項目C、D地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二)九里投資公司在2015年12月14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未收到標的企業(yè)的任何資料,僅憑《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的表述,客觀上無法判斷1.45億元支出的真實性質。在中冶天工公司于2016年1月17日移交標的企業(yè)財務憑證、賬目后,九里投資公司發(fā)現中冶天工公司未披露標的企業(yè)資產,虛列開發(fā)成本;(三)案涉地塊系由大連市旅順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拆遷補償,中冶天工公司所列的“1.45億元拆遷補償款”沒有合法依據。此外,中冶天工公司在向審計機構提交的標的企業(yè)財務報表中,還存在諸多虛假不實披露之處,總計使標的企業(yè)資產減損176970813.82元。中冶天工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九里投資公司賠償176970813.82元損失。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九里投資公司訴訟請求。
中冶天工公司針對九里投資公司的上訴辯稱:2015年12月4日,九里投資公司作為乙方,與中冶天工公司作為甲方,通過北京產權交易所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第十三條載明:“乙方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所披露內容、已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決定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同時,《資產評估報告》附件第四項產權證明文件就有《“石板橋項目C、D地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該協(xié)議書上第三條明確寫明“本協(xié)議項下的搬遷補償價款金額合計為人民幣14500萬元”。故中冶天工公司已經披露了1.45億元拆遷款的信息,九里投資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九里控股公司未對九里投資公司的上訴發(fā)表意見。
中冶天工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九里投資公司給付中冶天工公司股權轉讓款45000萬元、延期付款利息1957.5萬元、違約金6687萬元(三項合計53644.5萬元);(二)判令九里控股公司對九里投資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九里投資公司、九里控股公司承擔訴訟費用。后中冶天工公司將第一項訴訟請求變更為:判令九里投資公司給付中冶天工公司產權轉讓款45000萬元、違約金1580.58萬元(截止2018年3月14日,此后發(fā)生的違約金計算至判決書生效之日止),合計46580.58萬元,增加一項訴訟請求為判令九里投資公司、九里控股公司承擔訴訟保全責任保險費144840.15元;原第二項訴訟請求為第三項訴訟請求,原第三項訴訟請求為第四項訴訟請求,訴訟費包含保全費用5000元。
九里投資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一)判令中冶天工公司向九里投資公司補償人民幣1.45億元;(二)中冶天工公司承擔反訴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冶天工公司原名稱為天津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2016年1月27日,變更為現名稱。中冶天工公司持有大連中冶渤海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冶渤海置業(yè))70%的股份,中冶天工公司將持有的中冶渤海置業(yè)70%股權和59870萬元債權,轉讓給九里投資公司。因九里投資公司欠付中冶天工公司產權轉讓款,引發(fā)本案訴訟。
2011年4月14日,中冶渤海置業(yè)與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旅順口國土資源分局簽訂《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C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旅土儲交中字[2011]—3號),載明:中冶渤海置業(yè)競得建設用地編號為大旅(2010)-9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C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面積為139950平方米,拍賣成交價格為247431600元,該項目凈地出讓,由大連市旅順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負責向競得人交付土地,供地時間為自摘牌之日起6個月內供地,企業(yè)搬遷自摘牌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2011年10月14日,中冶渤海置業(yè)按照《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C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要求,與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2102122011A0059),約定: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將坐落于旅順口區(qū)光榮街道石板橋C地塊宗地出讓給中冶渤海置業(yè),宗地面積為139950平方米,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247431600元。2014年12月1日,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與中冶渤海置業(y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補充條款)》,將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C地塊用地面積由139950平方米調整為135151.8平方米,出讓價款為238948383元。
2011年6月27日,中冶渤海置業(yè)與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旅順口國土資源分局簽訂《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D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旅土儲交中字[2011]—37號),載明:中冶渤海置業(yè)競得建設用地編號為大旅(2011)-41號地塊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即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D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地面積為137302平方米,拍賣成交價格為24848萬元,該項目凈地出讓,由大連市旅順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負責向競得人交付土地,交地時間為自土地摘牌之日起18個月內向競得人交付土地。2012年6月11日,中冶渤海置業(yè)按照《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D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編號:2102122012A0028),約定: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將坐落于旅順口區(qū)光榮街道石板橋D地塊宗地出讓給中冶渤海置業(yè),宗地面積為137302平方米,宗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價款為24848萬元。2014年10月31日,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與中冶渤海置業(y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合同補充條款)》,將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D地塊用地面積由137302平方米調整為110512.8平方米,出讓價款為199998693元。
中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中冶天工公司委托,就中冶天工公司擬轉讓的中冶渤海置業(yè)股權進行了評估,并于2015年5月7日出具《天津二十冶建設有限公司擬轉讓其所持中冶渤海置業(yè)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資評報[2015]123號),載明:中冶渤海置業(yè)資產總計84430.14萬元,進入評估范圍內的存貨為中冶·乾城開發(fā)項目的開發(fā)成本。
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接受中冶天工公司委托,對中冶渤海置業(yè)財務報表進行審計,并于2015年4月25日出具《中冶渤海置業(yè)審計報告》(天職業(yè)字[2015]9432號),載明:中冶渤海置業(yè)資產總計為844301457.68元,存貨價值為820621879.33元。審計報告項下資產負債表中存貨明細表科目記載,拆遷補償費1.45億元。
2015年12月14日,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一份,約定:本合同所涉及之標的企業(yè)中冶渤海置業(yè)是合法存續(xù)的、并由中冶天工公司持有70%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yè)法人資格。本合同轉讓標的為中冶天工公司所持有標的企業(yè)70%股權及59870萬元債權。九里投資公司擬收購上述股權及債權。九里投資公司與中冶天工公司共同確認,雙方系在《資產評估報告書》評估結果的基礎上達成本合同各項條款。合同第3.2條約定,標的企業(yè)的全部資產經擁有評估資質的中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評估,出具了以2015年3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的中資評報[2015]123號《資產評估報告書》。合同第3.3條約定,標的企業(yè)不存在第3.2條所述《資產評估報告書》中未予披露或遺漏的、可能影響評估結果、或對標的企業(yè)及其產權價值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項。合同第3.4條約定,標的企業(yè)已將相關的權屬證書、批件、財務報表、資產清單、檔案資料、印章印鑒、建筑工程圖表、技術資料等文件資料編制《財產及資料清單》。中冶天工公司將本合同項下轉讓標的以66870萬元轉讓給九里投資公司。九里投資公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九里投資公司所交納的保證金人民幣20061萬元轉為首期交易價款;剩余價款人民幣46809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剩余交易價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內分兩期付清。其中,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第一期剩余交易價款1809萬元至中冶天工公司銀行賬戶,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支付未付清的剩余交易價款45000萬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至中冶天工公司銀行賬戶。產權交易完成之日起三日內,雙方應商定具體日期、地點,辦理有關產權轉讓的交割事項。中冶天工公司應按照合同第3.4條規(guī)定的企業(yè)的《財產及資料清單》將標的企業(yè)的資產及清單、權屬證書、批件、財務報表、檔案資料、印章印鑒、建筑工程圖表、技術資料等全部資料移交給九里投資公司,由九里投資公司核驗查收。中冶天工公司對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所提供材料與標的企業(yè)真實情況的一致性負責,并承擔因隱瞞、虛報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九里投資公司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所披露內容、已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現狀,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決定全面履行交易程序。九里投資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轉讓價款的,應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照延期支付期間應付價款的每日萬分之二計算。截止至評估基準日,標的企業(yè)的資產、債務及應該承擔的其他責任等在《資產評估報告書》中存在未披露或遺漏的,對標的企業(yè)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或可能影響產權轉讓價格的,九里投資公司有權要求中冶天工公司就有關事項進行補償。補償金額應相當于上述未披露或遺漏的資產、債務或應該承擔的其他責任等事項可能導致的標的企業(yè)的損失數額。
其后,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又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對于上述剩余轉讓價款45000萬元,中冶天工公司同意九里投資公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無息支付,具體如下:1.對于此剩余轉讓價款,由九里投資公司在30個月內分3期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完畢,且每期支付的數額為15000萬元;2.九里投資公司應按照如下期限內,及時向中冶天工公司履行分期付款義務:對于第一期款項,由九里投資公司于上述《產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12個月屆滿前,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完畢;對于第二期款項,由九里投資公司于上述《產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24個月屆滿前,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完畢;對于第三期款項,由九里投資公司于上述《產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30個月屆滿前,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完畢;3.九里投資公司應嚴格按照上述約定的分期付款時間和金額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款項,如九里投資公司在上述約定的付款時間內未能足額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款項,則對于到期未支付款項部分,九里投資公司同意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未付款項付清之日止,對延期支付的款項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違約金。
同日,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九里控股公司簽訂《擔保合同》一份,約定:擔保人九里控股公司對《產權交易合同》的債務人九里投資公司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對于九里控股公司是否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應由三方協(xié)商解決。
2015年12月14日,九里投資公司向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中冶渤海置業(yè)項目保證金20061萬元,又于同日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渤海置業(yè)項目股權及債權轉讓款1809萬元。九里投資公司尚欠中冶天工公司45000萬元。
2016年1月17日,中冶天工公司向九里投資公司移交標的企業(yè)賬目憑證。中冶渤海置業(yè)就C地塊、D地塊對外支付拆遷補償款1.45億元,并記錄在開發(fā)成本科目項下,作為“存貨”統(tǒng)計為資產總值844301457.68元的一部分。中冶渤海置業(yè)就C地塊、D地塊對外支付拆遷補償款1.45億元所依據的具體協(xié)議為: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0月28日,中冶渤海置業(yè)、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與大連辰磊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分別簽訂《“石板橋項目C、D地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中冶渤海置業(yè)委托大連辰磊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對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及C、D地塊紅線內地上物實施動遷并給予補償,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同意按照協(xié)議搬遷并有權取得補償價款,全部搬遷補償價款合計14500萬元,給予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的補償價款為11000萬元。2011年10月29日、2013年9月24日,中冶渤海置業(yè)與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分別簽訂《關于C、D地塊紅線內地上物的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及《關于C、D地塊紅線內地上物的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石板橋項目C、D地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補償價款金額中的3500萬元,由中冶渤海置業(yè)支付給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并由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完成對C、D地塊中除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之外的未動遷的居民和企業(yè)的動遷補償事宜。其中2500萬元用于地塊紅線內85戶民宅的拆遷補償,1000萬元用于五家企業(yè)(即旅順友好塑料廠、旅順紅光電碳廠、旅順口區(qū)博泰模具廠、王朝農場、汝祥園藝廠)的動遷補償。
同日,在中冶天工公司向九里投資公司移交標的企業(yè)的相關材料中存在《備忘錄》一份,該份材料形成時間為2011年10月26日,參加人員為楊林貴(中冶天工公司總經理助理、中冶渤海置業(yè)總經理)、李青松(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經營者)、胡鵬飛(中冶渤海置業(yè)法定代表人),該《備忘錄》載明:由于李青松所屬春成苗圃是本地塊的最大被拆遷人,李青松熟悉當地民風、民情,且在當地有較好人脈資源和拆遷經驗,會議決定由李青松負責協(xié)調政府有關部門及被拆遷人,將1.45億元全部用于C地塊、D地塊的拆遷補償,由李青松包干使用(包括對李青松屬下春成苗圃的補償);政府只補償了約2000萬元,少補了近1億元,另外李青松敘述為此項目已發(fā)生了近3000萬元的費用,會議認可對李青松的補償總額為1.1億元(1.1億元包括對李青松的所有補償、發(fā)生的費用及運作土地的勞務費用等全部費用,統(tǒng)一按土地及其地上物的補償計,并確保進入項目開發(fā)成本);李青松要協(xié)調好拆遷及稅務部門關系,確保發(fā)生的所有補償額計入項目成本。
2011年3月25日,大連市旅順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給中冶渤海置業(yè)出具了《關于石板橋地塊掛牌出讓相關事宜的函》,內容為:第一,上述地塊目前沒有形成凈地,很難按約定期限供地。如出現交地時間延誤,你公司不能追究旅順口區(qū)人民政府相關責任;第二,以上地塊動遷情況比較復雜、動遷難度大,若掛牌你公司應配合旅順口區(qū)人民政府共同努力協(xié)調完成動遷工作。
2017年5月26日,大連市旅順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出具《石板橋局部地塊情況說明》,載明:旅順口光榮街道石板橋C地塊、D地塊屬于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政府2011年儲備項目,由大連市旅順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對該地塊撥付資金進行拆遷儲備工作。
一審法院認為,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九里控股公司簽訂的《擔保合同》均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根據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在履行《產權交易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中何方違約;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九里控股公司應否承擔連帶責任;中冶天工公司訴請的訴訟保全責任費用應否由九里投資公司承擔;中冶天工公司在履行《產權交易合同》中是否存在未披露和遺漏的事項,中冶天工公司是否應當承擔1.45億元的損失責任。
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九里投資公司應于《產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12個月屆滿前(即2016年12月14日之前)向中冶天工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項15000萬元。九里投資公司未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支付第一期轉讓價款,應承擔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違約金。中冶天工公司起訴九里投資公司時尚有第二期和第三期未到期,到目前為止已全部到期。九里投資公司未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按期支付產權交易價款45000萬元,九里投資公司違約,并應按照《補充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中冶天工公司主張九里投資公司給付45000萬元產權交易價款和違約金應予支持。
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乘以1.5倍計算,違約金年利率僅僅達到9%左右,違約金既有補償性,又有懲罰性,其約定的違約金并未超過年利率24%,因此,九里投資公司主張違約金約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1.5倍過高應予調整的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九里控股公司簽訂《擔保合同》后,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又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由于《補充協(xié)議》變更了《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和違約金條款,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變更主合同后沒有按照《擔保合同》約定協(xié)商九里控股公司是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也未經保證人同意,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guī)定,九里控股公司不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中冶天工公司主張九里控股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關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的規(guī)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八條關于“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獨立保函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的規(guī)定,中冶天工公司可以通過保險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而非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或他人財產擔保。因九里投資公司逾期付款引起本案訴訟,中冶天工公司向保險公司交納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系合理必要費用,屬中冶天工公司損失部分,由于此部分損失和九里投資公司承擔違約金相加并未超過年利率24%,中冶天工公司主張九里投資公司承擔此費用應予支持。
中冶天工公司在轉讓中冶渤海置業(yè)產權之前,對中冶渤海置業(yè)資產進行了審計和資產評估。中冶天工公司與九里投資公司系在審計和資產評估后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從中冶渤海置業(yè)與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旅順口國土資源分局簽訂的《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C、D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內容看,該項目為凈地出讓。從簽訂《大連市旅順光榮街道石板橋C、D地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成交確認書》時間看,土地出讓的時間恰恰是2011年1月21日《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實施后,正處在新舊法律交替實施過程中。從法院調取的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旅順口國土資源分局動遷費看,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旅順口國土資源分局也給付了動遷戶拆遷費??芍幸辈澈V脴I(yè)于2011年10月26日、2011年10月28日與大連市旅順口區(qū)春成苗圃、大連辰磊房屋拆遷有限公司分別簽訂《“石板橋項目C、D地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且在《備忘錄》載明:會議決定由李青松負責協(xié)調政府有關部門及被拆遷人,將1.45億元全部用于C地塊、D地塊的拆遷補償,由李青松包干使用(包括對李青松屬下的春成苗圃的補償);政府只補償了約2000萬元,少補了近1億元,另外李青松敘述為此項目已發(fā)生了近3000萬元的費用,會議認可對李青松的補償總額為1.1億元(1.1億元包括對李青松的所有補償、發(fā)生的費用及運作土地的勞務費用等全部費用,統(tǒng)一按土地及其地上物的補償計,并確保進入項目開發(fā)成本)。而在2016年1月17日,中冶天工公司向九里投資公司移交標的企業(yè)的賬目憑證中體現的是中冶渤海置業(yè)就C地塊、D地塊對外支付拆遷補償款1.45億元,并記錄在開發(fā)成本科目項下,作為“存貨”統(tǒng)計為資產總值844301457.68元的一部分。上述事實說明,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旅順口國土資源分局應交付凈地,動遷費用應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旅順口國土資源分局支付,但從本案情況看,中冶渤海置業(yè)也支付了動遷補償費用,并且在移交的企業(yè)賬目中記載,且在[2015]9432《審計報告項下負債表中存貨明細表》記載了拆遷補償費1.45億元,此節(jié)說明中冶天工公司對1.45億元進行了披露。九里投資公司在《產權交易合同》中稱其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股權轉讓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所披露內容。這說明中冶天工公司在產權交易過程中沒有隱瞞未披露和遺漏事實。至于此費用應否應當支出、是否增加了企業(yè)成本,是企業(yè)管理問題,而不是九里投資公司主張的未披露和遺漏事實,因此,九里投資公司主張中冶天工公司有未披露和遺漏事實、應給其補償1.45億元,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7)遼民初77號民事判決:一、九里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中冶天工公司45000萬元及違約金(違約金計算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4日止,以1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以30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45000萬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二、九里投資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中冶天工公司訴訟保全責任險費144840.15元;三、駁回中冶天工公司其它訴訟請求;四、駁回九里投資公司反訴請求。中冶天工公司預交的案件本訴受理費2724025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反訴費383400元,由九里投資公司承擔。
二審中,九里投資公司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據一為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交接明細單和人員借用協(xié)議,用以證明2016年2月27日九里投資公司在接收中冶天工公司移交的補償協(xié)議書時,才知道1.45億元支出的具體事實,此時《產權交易合同》已經簽署并履行,中冶天工公司故意隱瞞、未披露此節(jié)事實;證據二為案涉C、D地塊土地出讓金交款憑據,用以證明案涉土地系凈地出讓,《產權交易合同》項下的標的企業(yè)支付1.45億元補償費無合法依據;證據三為企業(yè)活期明細信息,用以證明中冶天工公司未提供標的企業(yè)全部的財務報表,導致標的企業(yè)在產權交易時的企業(yè)資產、債務不真實;證據四為遼寧宏安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財務咨詢報告》、證據五為《財務咨詢報告》附表,用以證明審計報告不真實,造成標的企業(yè)資產虛增,核減后標的企業(yè)凈資產減少176970813.82元。經質證,中冶天工公司對證據一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未加蓋中冶天工公司的公章,并不能證明中冶天工公司于2016年2月27日接收合同補償協(xié)議書,且即使該份證據系真實的,也不能證明九里投資公司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之前,未掌握動遷補償協(xié)議內容;對于證據二、三,中冶天工公司不認可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對于證據四、五,中冶天工公司認為系九里投資公司單方委托出具,不予認可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九里控股公司未發(fā)表質證意見。本院認為,關于證據一,可以用于證明九里投資公司接收中冶天工公司移交補償協(xié)議書的時間是2016年2月27日,本院予以采信;關于證據二、三、四、五,與中冶天工公司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是否未披露和遺漏1.45億元補償費這一待證事實無關聯,本院不予采信。二審中,九里投資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調取以下證據:一是大連市旅順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案涉土地被拆遷戶名單及補償明細,二是案涉1.45億元拆遷補償款最終去向。本院認為,九里投資公司申請調取的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本院不予準許。
本院另查明,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于2015年4月25日出具的《中冶渤海置業(yè)審計報告》(天職業(yè)字[2015]9432號),并未附審計報告項下資產負債表中存貨明細表。對于《補充協(xié)議》簽訂的具體日期,中冶天工公司和九里投資公司均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但是,中冶天工公司、九里投資公司一致認可《補充協(xié)議》的效力,《補充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晚于《擔保合同》。2016年1月17日,中冶天工公司向九里投資公司移交標的企業(yè)的賬目憑證。2016年2月1日,中冶天工公司和九里投資公司辦理了中冶渤海置業(yè)股權的工商登記變更。2016年2月27日,中冶天工公司向九里投資公司移交案涉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對于一審查明事實與本院以上查明事實不一致的部分,本院予以糾正。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根據中冶天工公司、九里投資公司的上訴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九里控股公司對案涉?zhèn)鶆帐欠駪敵袚B帶保證責任;(二)中冶天工公司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是否存在未披露和遺漏1.45億元拆遷補償費情形。
(一)關于九里控股公司對案涉?zhèn)鶆帐欠駪敵袚B帶保證責任問題
2015年12月14日,中冶天工公司作為甲方,與九里投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第六條6.3轉讓價款支付方式載明:“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人民幣(小寫)20061萬元轉為首期交易價款;剩余價款人民幣(小寫)46809萬元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剩余交易價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在本合同生效后一年內分兩期付清:其中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第一期剩余交易價款1809萬元至甲方銀行賬戶,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未付清的剩余交易價款45000萬元及延期付款利息至甲方銀行賬戶”,第十五條違約責任15.2載明:“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轉讓價款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按照遲延支付期間應付價款的每日萬分之二計算”,15.4載明:“乙方若發(fā)生以下情形的,應向甲方支付按轉讓價款總額10%計算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將轉讓標的重新掛牌轉讓:①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支付轉讓價款的;②以不了解產權交易標的現狀等為由發(fā)生放棄受讓或退還產權交易標的等情形的”。
從《產權交易合同》違約責任約定體系的理解看,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下,違約方需要承擔合同轉讓價款10%的違約金。15.2條和15.4條約定的情形,分別針對的是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轉讓價款、合同繼續(xù)履行,和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支付轉讓價款、解除合同。本案系履行《產權交易合同》引發(fā)糾紛,中冶天工公司以九里投資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轉讓價款為由訴至法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關于“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如中冶天工公司和九里投資公司未簽訂《補充協(xié)議》,中冶天工公司可以依據《產權交易合同》第六條6.3和第十五條15.2約定,一并向九里投資公司主張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和遲延支付價款日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中冶天工公司作為甲方,與九里投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約定:“一、對于上述剩余轉讓價款人民幣45000萬元,甲方同意乙方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予以無息支付,具體如下:1.對于此剩余轉讓價款,由乙方在30個月內分3期向甲方支付完畢,且每期支付的款額為人民幣15000萬元。2.乙方應按照在如下期限內,及時向甲方履行分期付款義務:對于第一期款項,由乙方于上述《產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12個月屆滿后,向甲方支付完畢;對于第二期款項,由乙方于上述《產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24個月屆滿前,向甲方支付完畢;對于第三期款項,由乙方于上述《產權轉讓合同》簽署之日起30個月屆滿前,向甲方支付完畢。3.乙方應嚴格按照上述約定的分期付款時間和金額向甲方支付款項,如乙方在上述約定的付款時間內未能足額向甲方支付款項,則對于到期未支付款項部分,乙方同意自延期支付之日起至未付款項付清之日止,對延期支付的款項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1.5倍計算向甲方支付違約金?!?/div>
分析上述關于九里投資公司延期支付款項承擔不利后果的約定,《補充協(xié)議》明顯低于《產權交易合同》,即:《補充協(xié)議》減輕了九里投資公司的債務。同時,《產權交易合同》約定九里投資公司履行付款義務期屆滿日為2016年12月13日,中冶天工公司起訴請求九里投資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時間是2017年8月18日,未超過《擔保合同》約定的“主合同中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的保證期間,故在保證期限上沒有加重九里控股公司的義務。盡管中冶天工公司作為甲方、九里投資公司作為乙方、九里控股公司作為丙方簽訂的《擔保合同》第五條約定了“甲方與乙方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的,對于丙方是否應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應由三方協(xié)商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即使中冶天工公司、九里投資公司和九里控股公司未協(xié)商、或者協(xié)商之后九里控股公司不同意變更,對于減輕了九里投資公司的債務,九里控股公司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在依據《補充協(xié)議》判決九里投資公司承擔減輕后的債務的情況下,未判決九里控股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
(二)關于中冶天工公司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是否存在未披露和遺漏1.45億元拆遷補償費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2015年5月7日,中資資產評估有限公司接受中冶天工公司委托,出具中冶天工公司擬轉讓其所持中冶渤海置業(yè)股權項目資產評估報告書(中資評報[2015]123號),評估結論為中冶渤海置業(yè)于評估基準日2015年3月31日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為9841.28萬元。中資評報[2015]123號評估報告書關于評估報告使用限制說明部分載明:“7.本評估報告包含若干附件及資產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所有附件及資產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亦構成本報告之重要組成部分,與本報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中資評報[2015]123號評估報告書附件第四項產權證明文件《“石板橋項目C、D地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第三條搬遷補償金額載明:“本協(xié)議項下的搬遷補償價款合計為人民幣14500萬元(大寫:壹億肆仟伍佰萬元整)。”
2015年12月14日,中冶天工公司作為甲方,與九里投資公司作為乙方,簽訂的《產權交易合同》約定了轉讓中冶天工公司持有的中冶渤海置業(yè)70%股權及59870萬元債權等事宜。其中,13.5載明:“乙方已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本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所披露內容、已完成對本項目的盡職調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項目產權轉讓公告內容及產權交易標的的現狀,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自愿決定全面履行交易程序?!?/div>
本案中,中冶天工公司在北京市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持有的中冶渤海置業(yè)70%股權時,已經委托評估機構出具了資產評估報告書,作為資產評估報告書重要組成部分、與評估報告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附件第四項產權證明文件之一的《“石板橋項目C、D地塊”動遷補償協(xié)議書》,明確披露了1.45億元拆遷補償款,九里投資公司簽署的《產權交易合同》,亦顯示九里投資公司已經詳細閱讀并完全認可案涉股權轉讓項目所涉及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其所披露內容,已完成盡職調查。本院認為,九里投資公司作為一個商事主體,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之前,應當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全面了解北京市產權交易所掛牌轉讓的標的企業(yè)全況;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應當注意到《產權交易合同》關于資產評估報告的約定,以及資產評估報告提及的附件具有等同于資產評估報告正文的條款。因九里投資公司簽署《產權交易合同》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九里投資公司認可《產權交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審法院認定中冶天工公司在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時已經披露了1.45億元拆遷款并無不當。2016年1月17日,中冶天工公司向九里投資公司移交中冶渤海置業(yè)企業(yè)財務憑證、賬目,系履行《產權交易合同》約定的交割事項,不能成為九里投資公司在接收中冶渤海置業(yè)《財產及資料清單》時才知悉1.45億元拆遷款存在的事由。至于九里投資公司上訴提出的1.45億元拆遷款是否應由中冶渤海置業(yè)支出、中冶天工公司是否虛列開發(fā)成本和不實披露財務報表,與本案中冶天工公司是否未披露和遺漏1.45億元拆遷款這一待證事實,在法律上無關聯,九里投資公司關于中冶天工公司遺漏和未披露1.45億元拆遷補償費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被支持。
綜上,中冶天工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九里投資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初7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二、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初7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大連九里控股有限公司對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大連九里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大連九里投資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大連九里投資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本訴受理費2724025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000元、反訴受理費383400元,由大連九里投資有限公司、大連九里控股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107425元,由大連九里投資有限公司、大連九里控股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李盛燁
審判員  仲偉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池騁
書記員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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