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龍江省伊春市西林區(qū)新興大街v>
負責人:張國軍,該公司管理人組長。
上訴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上訴人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牌集團公司)與被上訴人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鋼集團公司)、四川省達州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達鋼集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兩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曉峰、孫紅晶,品牌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峯,達鋼集團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歐陽云川到庭參加訴訟,西鋼集團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上訴請求:(一)改判一審判決第一項為:確認截止2018年3月20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西鋼集團公司享有127,610,246.24元債權(quán);(二)改判一審判決第二項為: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西鋼集團公司欠付本金9847萬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利息為29,140,246.24元;2018年3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27,610,246.24元為基數(shù),按年6.53%的標準計算)中不能清償部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有權(quán)以西鋼集團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財產(chǎn)9332套(臺)機器設備中第一順位債權(quán)人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后剩余抵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三)改判一審判決第三項為:品牌集團有限公司、達鋼集團公司對西鋼集團公司欠付本金9847萬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0日利息為29,140,246.24元;2018年3月20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27,610,246.24元為基數(shù),按年6.53%的標準計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撤銷一審判決第四項,依法支持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全部訴訟請求。(五)判令西鋼集團公司、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負擔本案一審、二審的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1.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西鋼集團公司應付未付的利息計收復利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充分,一審判決未予以支持是錯誤的。2.一審法院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未能提供該部分利息、復利計算所需各合同本金數(shù)額、借款期限、利息標準、還款情況、欠息期間等證明其主張成立的相關(guān)證據(jù)”為由,對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一審主張的“原西鋼國貿(mào)公司銀行承兌匯票(20130911)墊款1億元所欠利息及復利,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號、西鋼9847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萬元所欠利息及復利”不予審理是錯誤的。對于西鋼集團公司拖欠的該部分利息及復利,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原審期間并非沒有提供證據(jù)。相反,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在原審期間提交了編號為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即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原審證據(jù)一),其中第24.2條款確認--“雙方同意,原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合同編號:西鋼20130911)墊付壹億元產(chǎn)生的欠息(9102320.92元)及復利掛賬,以及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和合同編號(西鋼984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玖仟捌佰肆拾柒萬元產(chǎn)生的利息及生成的復利掛賬,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均由借款人西鋼集團公司承接”。該合同確認內(nèi)容,系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共同確認的結(jié)果,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確認結(jié)果沒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或強制性規(guī)定,且西鋼集團公司亦未舉示證據(jù)證明該確認內(nèi)容無效,亦未提出該合同確認內(nèi)容無效的主張。所以,該經(jīng)當事人雙方共同在合同中確認的內(nèi)容,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jù),原審判決關(guān)于未提供證據(jù)的認定是錯誤的,亦沒有法律依據(jù)。3.按照當事人雙方在合同第24.2條款中確認內(nèi)容中的“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的約定,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原審提交了系統(tǒng)計算的復利及利息數(shù)據(jù)(即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原審證據(jù)五)。但是,該證據(jù)被原審法院以“第五組證據(jù)僅是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欠付利息、復利的計算結(jié)果,不屬于證據(jù)”為由未予采信。但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陳述”屬于證據(jù),而且屬于證據(jù)種類中的第一種。所以,原審法院關(guān)于當事人陳述不是證據(jù)的觀點是錯誤的,而且該證據(jù)系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經(jīng)過系統(tǒng)計算的證據(jù),依法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所以,原審法院對于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主張的截止2018年3月20日24879828.25元利息不予審理,導致裁判明顯不公。截止2018年3月20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西鋼集團公司享有債權(quán)總額應為127610246.24元,其中本金9847萬元、利息29140246.24元。其一,編號為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9847萬元,利息人民幣4260417.99元(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此后利息應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其二,編號為西鋼20130911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欠息13228115.74元(2014年9月3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此后利息應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其三,編號為西鋼20150116《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重組貸款欠息7765866.54元(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此后利息應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其四,編號為西鋼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重組貸款欠息3885845.97元(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所以,截止2018年3月20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西鋼集團公司享有債權(quán)總額應為127610246.24元,其中本金9847萬元、利息29140246.24元。
品牌集團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關(guān)于利息的判決;改判利息計算適用年利率4.35%,本案訴訟費由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對合同期外利率認定錯誤,西鋼集團公司與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簽訂的編號為2017-984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約定合同期限一年,貸款利率4.35%,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即為6.53%。雖上述借款合同約定了罰息利率,但依據(jù)《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規(guī)定,“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上述借款合同中關(guān)于罰息利率的約定應屬無效約定。一審法院未依照前述規(guī)定審查罰息利率的約定,徑行適用罰息利率6.53%對貸款期限外的利息進行判決,與本案事實不符,應改判合同期外的利息適用貸款利率4.35%。
交行黑龍江省分行針對品牌集團公司的上訴請求答辯稱:1.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對罰息及復利問題已有明確約定,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jù)充分。根據(jù)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3.4款、第10.1款的約定,借款人(西鋼集團公司)未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有權(quán)按本合同屆時適用的貸款利率加收50%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并對應付未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時,根據(jù)品牌集團公司的2017-9847《保證合同》第2.2款約定,品牌集團公司保證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主債權(quán)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由此可見,對逾期本金及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及復利為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包含在品牌集團公司應承擔的連帶保證責任范圍中。2.按照上述借款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收罰息及復利符合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吨袊嗣胥y行關(guān)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guān)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條規(guī)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xiàn)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瓕τ馄诨蛭窗春贤s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3.4款中對于罰息利率按照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的約定符合上述規(guī)定,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品牌集團公司針對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的上訴請求答辯稱:利息計算不明確,由人民法院依法認定。
達鋼集團公司針對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的上訴請求答辯稱:一審判決的認定是正確的。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在一審中沒有提交的證據(jù),在二審再提交的不屬于新證據(jù)。對于利息計算方式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認定。
西鋼集團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
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西鋼集團公司償還編號為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本金9847萬元及利息4260417.99元(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二、判令西鋼集團公司償還編號為20130911號銀行承兌匯票墊款1億元所欠利息及復利13228115.74元(2014年9月3日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三、判令西鋼集團公司償還編號為西鋼20150116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萬元所欠利息及復利7765866.54元(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四、判令西鋼集團公司償還編號為西鋼9847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萬元所欠利息及復利3885845.97元(2016年5月9日至2018年3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約定罰息利率計算);五、判令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六、加倍支付判決生效后遲延給付期間的利息;七、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有權(quán)以西鋼集團公司抵押財產(chǎn)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八、西鋼集團公司、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編號為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向西鋼集團公司發(fā)放9847萬元貸款,用途為重組貸款,借新還舊,僅用于歸還編號為西鋼9847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欠付的債務,授信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同時約定,雙方同意原西鋼國際貿(mào)易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所欠利息(9102320.92)及復利掛賬,以及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西鋼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萬元所欠利息及復利掛賬,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均由西鋼集團公司承接。
2017年3月22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分別與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品牌2017-9847、達鋼2017-9847。約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全部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2017年3月22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編號為西鋼抵押2017-9847。約定:為保障債務人和抵押權(quán)人之間已經(jīng)或?qū)⒁炗喌闹骱贤椣聜鶛?quán)的實現(xiàn),抵押人愿意以其有處分權(quán)的機器設備設定抵押,擔保范圍為全部主合同項下主債權(quán)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及抵押權(quán)等費用。上述合同簽訂后,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西鋼集團公司發(fā)放了9847萬元貸款,貸款期限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利率為年4.35%。西鋼集團公司未按期還款,截止2018年3月20日拖欠貸款本金9847萬元及各項利息29140246.24元。
西鋼集團公司庭審中辯稱,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主張的款項是借新還舊,西鋼集團公司對借款金額及收到款項均予以認可,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提供的欠款明細中利息沒有計算過程,欠付利息的數(shù)額無法確認。
品牌集團公司庭審中辯稱,對借款事實沒有異議,但對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主張的利息和罰息需要明確計算依據(jù)。
達鋼集團公司庭審中辯稱,對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提供其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與達鋼集團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沒有異議,但對其主張的利息和罰息需要明確計算依據(jù)。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22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編號為2017-984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向西鋼集團公司發(fā)放額度為9847萬元的貸款,用途為重組貸款,借新還舊,僅用于歸還編號為西鋼9847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結(jié)欠的債務,授信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西鋼集團公司使用額度時,應填寫《額度使用申請書》,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同意發(fā)放貸款的,最終放款信息以《額度使用申請書》銀行打印欄內(nèi)容為準,《額度使用申請書》代作《借款憑證》。合同簽訂后,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西鋼集團公司發(fā)放了9847萬元貸款,期限為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利率為年4.35%,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計算,即按6.53%計算。同時約定,原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所欠利息(9102320.92)及復利掛賬,以及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西鋼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所欠利息及復利掛賬,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均由西鋼集團公司承接。西鋼集團公司未償還案涉貸款本息。
同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編號為西鋼抵押2017-9847的《抵押合同》,約定:西鋼集團公司以其所有的20164套(臺)機器設備(詳見抵押物明細表)為案涉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quán)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及抵押權(quán)的費用。并于2017年3月23日辦理了動產(chǎn)抵押變更登記,抵押登記編號為西工商抵登字(2015)01002號,第一順位抵押權(quán)人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西林支行,擔保債權(quán)為316670000元。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為第二順位抵押權(quán)人,債權(quán)138470000元。
同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分別與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品牌2017-9847、達鋼2017-9847。均約定: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為全部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費用、訴訟費、保全費、公告費、執(zhí)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費用)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保證人同意:主合同同時受債務人或第三方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質(zhì)押擔保的,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自行決定擔保權(quán)利的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債權(quán)人有權(quán)要求保證人立即支付債務人的全部到期應付款項而無需先行使擔保物權(quán)或向其他擔保人主張權(quán)利,有權(quán)不分先后順序地分別或同時向包括保證人在內(nèi)的一個或多個擔保人主張部分或全部擔保權(quán)利。債權(quán)人放棄或變更對其他擔保人的擔保權(quán)利、放棄或變更擔保物權(quán)的權(quán)利順位的,保證人仍按本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免除任何責任。
上述《抵押合同》《保證合同》其他事項部分均約定:各方確認,抵押人、保證人已知曉擔保的主合同項下貸款用途是借新還舊,用于歸還編號為西鋼9847號《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結(jié)欠的債務。抵押人、保證人同意西鋼集團公司承接的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萬元所欠利息及復利掛賬,和原西鋼國際貿(mào)易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所欠利息及復利掛賬,以及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包含在擔保范圍之內(nèi),愿意為之提供擔保。
另查明,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廣西物資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黑07破申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廣西物資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西鋼集團公司的重整申請。
一審法院認為,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與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均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性規(guī)定,又無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法定情形,均應認定為有效。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按約定發(fā)放了9847萬元的貸款,西鋼集團公司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構(gòu)成違約,其應償還借款本金9847萬元,合同期內(nèi)利息4259649元。因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裁定受理廣西物資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西鋼集團公司的重整申請,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chǎn)法》(以下簡稱《破產(chǎn)法》)第四十六條關(guān)于“未到期的債權(quán),在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quán)自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的規(guī)定,案涉欠款的逾期罰息應計算至2018年6月10日,為1416185元,本息合計104145834元。西鋼集團公司以其所有的20164套(臺)機器設備為案涉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已辦理了動產(chǎn)抵押登記,抵押權(quán)已有效設立,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僅為第二順位的抵押權(quán)人,如西鋼集團公司不能償還案涉?zhèn)鶆?,對其不能償還部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有權(quán)以第一順位債權(quán)人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后剩余抵押物折舊、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為案涉?zhèn)鶆仗峁┻B帶責任保證擔保,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主張權(quán)利未超過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及擔保范圍。雖然案涉貸款存在債務人西鋼集團公司提供的抵押擔保,但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在案涉保證合同中明確放棄后履行的抗辯權(quán),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人自身提供物保與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當事人對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順序有明確約定的情形,故應按約定實現(xiàn)債權(quán),即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應對案涉?zhèn)鶆粘袚B帶清償責任。
前述西鋼集團公司進入破產(chǎn)重整后其所負債務自破產(chǎn)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但此種情況下為其債務提供抵押或保證擔保的擔保人就此后產(chǎn)生的利息應否承擔責任。擔保的真實目的在于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由擔保人承擔全部債務的清償責任?!镀飘a(chǎn)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破產(chǎn)債權(quán)利息計算至破產(chǎn)宣告之日,是為便于破產(chǎn)清算,主要針對沒有擔保的破產(chǎn)債權(quán)。因擔保人與債權(quán)人之間屬于債權(quán)擔保法律關(guān)系而非破產(chǎn)債權(quán)清算關(guān)系,應適用擔保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即對設有擔保且經(jīng)破產(chǎn)程序尚未得到清償?shù)膫鶛?quán),不適用《破產(chǎn)法》的規(guī)定。案涉?zhèn)鶆掌飘a(chǎn)宣告之后至債務清償前的利息未超出各方簽訂合同時預見的擔保范圍,抵押人及保證人應對此承擔清償責任。
對于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主張的原西鋼國際貿(mào)易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所欠利息及復利,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萬元所欠利息及復利,雖在案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中均約定,由西鋼集團公司承擔償還責任和抵押擔保責任,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未能提供該部分利息、復利計算所需各合同本金數(shù)額、借款期限、利息標準、還款情況、欠息期間等證明其主張成立的相關(guān)證據(jù),故本院對此不予審理,其可另行主張權(quán)利。
綜上,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的訴訟主張部分成立,一審法院相應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確認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對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享有104145834元的債權(quán);
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有對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欠付本金9847萬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7日利息為4259649元;2018年3月2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02729649元為基數(shù),按年6.53%的標準計算)中不能清償部分,有權(quán)權(quán)以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案涉抵押財產(chǎn)20164套(臺)機器設備中第一順位債權(quán)人實現(xiàn)抵押權(quán)后剩余抵押物折舊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三、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達州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對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欠付本金9847萬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7日利息為4259649元;2018年3月2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02729649元未基數(shù),按年6.53%的標準計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79851.23元,由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達州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62529元,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負擔117322.23元。
二審中,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向本院舉示了2013年9月18日《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及相關(guān)保證合同;2014年12月31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相關(guān)保證合同;2016年3月22日《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相關(guān)保證合同;利息計算表格及公證書等證據(jù)。經(jīng)質(zhì)證,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認為在一審中沒有舉示,二審中提供的證據(jù)不應作為新證據(jù)。對證據(jù)本身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利息的計算方式無異議,利息具體數(shù)字未經(jīng)雙方確認,由人民法院認定。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舉示的相關(guān)合同證據(jù)均有原件,真實性予以認定。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制作的公證書及利息計算明細,經(jīng)各方當事人當庭核對,對利息計算方式無異議,具體數(shù)額為系統(tǒng)計算且經(jīng)公證程序確認。本院經(jīng)核對,對該證據(jù)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經(jīng)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3年9月18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及《保證金合同》,約定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向西鋼集團公司提供承兌匯票額度人民幣2億元,授信期限自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1日止,在開具承兌匯票前,應存入承兌匯票票面金額的50%交存保證金(實際繳納10000萬元),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有權(quán)扣收保證金及利息;自承兌人墊付票款之日起,申請人應立即向承兌人償還墊款并按每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同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品牌集團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品牌-集團20130911),與達鋼集團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編號:達鋼-集團20130911),約定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分別為《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項下債權(quán)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西鋼集團公司于2014年3月3日開具銀行承兌匯票15張,金額共計1.5億元,匯票到期日為2014年9月3日;又于2014年3月6日開具銀行承兌匯票5張,金額共計5000萬元,匯票到期日為2014年9月6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于2014年9月3日為到期銀行承兌墊款15000萬元,于2014年9月6日為到期銀行承兌墊款5000萬元,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扣除西鋼集團公司保證金10000萬元。西鋼集團公司累計還款1530000.00元,截止2015年2月3日西鋼集團公司欠款本金為9847萬元。
2014年12月31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約定西鋼集團公司向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申請授信額度9847萬元,用于歸還編號(西鋼20130911)的《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項下西鋼集團公司結(jié)欠上訴人的債務,授信期限自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約定雙方同意,原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墊款1億元產(chǎn)生的欠息掛賬,由西鋼集團公司承接。西鋼集團公司未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有權(quán)按本合同屆時適用的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并對應付未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品牌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編號:品牌-西鋼20150116),與達鋼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編號:達鋼-西鋼20150116),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約定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分別為《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權(quán)及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墊款1億元產(chǎn)生的掛賬欠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西鋼集團公司以自有機器設備為《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權(quán)及西鋼集團公司承兌匯票墊款1億元產(chǎn)生的掛賬欠息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登記編號為西工商抵登字【2015】0100號。2015年2月15日,西鋼集團公司向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申請發(fā)放9847萬貸款,用于償還西鋼集團公司銀承墊款,貸款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1月16日,還款方式為一次還本分次付息法,按半年計息。并于2015年7月6日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將結(jié)息方式變更為“每年12月20日結(ji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西鋼集團公司欠款本金為9847萬元。
2016年3月22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編號:西鋼9847),約定西鋼集團公司向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申請授信額度9847萬元,用于歸還編號(西鋼2015011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西鋼集團公司結(jié)欠交通銀行的債務,授信期限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2日止,并約定雙方同意,原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合同編號: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產(chǎn)生的欠息(8054352.29元)及復利掛賬,以及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萬元產(chǎn)生的利息及生成的復利掛賬,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均由被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西鋼集團公司承接;西鋼集團公司未足額償還貸款本金、支付利息的,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有權(quán)按本合同屆時適用的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并對應付未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品牌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編號:品牌9847),與達鋼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編號:達鋼9847),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抵押合同》(編號:西鋼抵押9847),約定,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分別為《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權(quán)及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9847萬元產(chǎn)生的掛賬利息及復利、原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合同編號: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產(chǎn)生的掛賬欠息及復利(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西鋼集團公司以自有機器設備為《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債權(quán)及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貸款9847萬元產(chǎn)生的掛賬利息及復利、原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合同編號: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產(chǎn)生的掛賬欠息及復利(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登記編號為西工商抵登字【2015】01002號。2016年5月9日,西鋼集團公司向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申請發(fā)放9847萬貸款,貸款用途借新還舊,貸款到期日為2017年3月22日,貸款利率為4.35%,截止至2017年3月22日,西鋼集團公司拖欠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本金為9847萬元。
2018年9月13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申請黑龍江省哈爾濱國信公證處對其銀行系統(tǒng)計算的案涉結(jié)欠本金和利息過程進行證據(jù)保全公證。
按照上述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編號為西鋼20130911《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項下墊款,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共欠利息及復利13228115.74元;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共欠利息及復利13259973.87元;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共欠利息及復利13605862.06元。編號為西鋼20150116《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7765866.52元;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7773368.50元;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7868393.56元。編號為西鋼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3885845.97元;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3885962.43元;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3887437.54元。編號為2017-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截止至2018年3月20日,共欠本金9847萬元,利息、罰息及復利4260417.99元;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共欠本金9847萬元,利息、罰息及復利4336428.17元;截止至2018年6月10日,共欠本金9847萬元,利息、罰息及復利5752586.72元。
本院認為,本案審理內(nèi)容包括,一是應否受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破產(chǎn)企業(yè)西鋼集團公司償還債務的起訴;二是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向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主張欠付利息、罰息、復利的具體金額是多少。
根據(jù)一審法院查明事實,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7破申1號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廣西物資經(jīng)濟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西鋼集團公司重整申請的時間是2018年6月11日,而本案系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西鋼集團公司等提起的訴訟,立案受理時間是2018年6月12日。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破產(chǎn)申請受理后,債權(quán)人就債務人財產(chǎn)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個別清償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提起本案訴訟時,關(guān)于西鋼集團公司的破產(chǎn)申請已經(jīng)受理。一審法院仍立案受理本案,對債權(quán)人針對已經(jīng)進入破產(chǎn)程序的債務人提起的單獨給付訴訟進行審理,違反破產(chǎn)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糾正。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對西鋼集團公司的債權(quán)應通過破產(chǎn)程序處理。本案案件受理費亦不應由西鋼集團公司負擔。
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與西鋼集團公司簽訂的編號為2017-984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以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向西鋼集團公司發(fā)放9847萬元新貸的方式償還西鋼集團公司所欠舊貸本金。同時約定,原西鋼集團公司銀行承兌匯票(西鋼20130911)墊款1億元所欠利息(9102320.92)及復利掛賬,以及合同編號西鋼20150116、西鋼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的重組貸款9847所欠利息及復利掛賬,具體數(shù)據(jù)以系統(tǒng)為準,均由西鋼集團公司承接。一審中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未舉示相關(guān)合同約定及利息計算明細,二審中補充提交了相應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
首先,關(guān)于二審提交的證據(jù)是否屬于二審新證據(jù),能否采信的問題。交行黑龍江省分行提交的上述證據(jù)系在一審判決前已經(jīng)存在但其在一審中未予提交的證據(jù),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二審新證據(jù),屬于逾期提供的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jù),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交行黑龍江省分行雖在二審中舉示上述證據(jù),但其系在一審中舉示初步證據(jù)后未被采信而進一步補強提供的證據(jù),且該證據(jù)對本案基本事實認定有重要影響,故本院對交行黑龍江省分行舉示的上述證據(jù)予以認定。
其次,關(guān)于案涉借款合同中罰息利率約定標準是否應予支持的問題。案涉編號為2017-984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為年4.35%,逾期貸款的罰息利率按合同約定利率上浮50%,即按6.53%計算。該約定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達鋼集團公司提出的《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條關(guān)于“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定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并未禁止當事人約定上浮借貸合同的罰息利率,故原審法院依照上述《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確定罰息利率為6.53%,并無不當。
第三,關(guān)于案涉各借貸合同項下利息、罰息、復利金額計算問題。1.案涉編號為2017-9847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截止2018年3月27日,按合同約定利率年4.35%計算該合同項下本金9847萬元產(chǎn)生利息為4336428.17元,一審法院計算合同期內(nèi)利息為4259649元,數(shù)額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2.編號為西鋼20130911《開立銀行承兌匯票額度合同》項下墊款,按日萬分之五的利率及復利標準計算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共欠利息及復利13259973.87元。3.西鋼20150116《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按該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及罰息利率計算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7773368.50元;4.編號為西鋼9847《流動資金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按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4.35%及罰息利率6.525%計算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共欠利息、罰息及復利3885962.43元。一審法院對上述2、3、4項利息、罰息及復利未予支持,本院予以糾正。據(jù)此,本院對上述各借貸合同項下截止至2018年3月27日結(jié)欠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29255732.97元(4336428.17元+13259973.87元+7773368.50元+3885962.43元)的金額予以認定。此外,案涉各借貸合同約定的對應付未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自2018年3月27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應以127725732.97元(9847萬元本金+29255732.97元利息)為基數(shù),按年6.53%的標準計算利息。品牌集團公司、達鋼集團公司為案涉?zhèn)鶆仗峁┻B帶責任保證擔保,應在上述債務范圍內(nèi)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交行黑龍江省分行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6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
二、變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黑民初63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達州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對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欠付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本金9847萬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3月27日利息為29255732.97元,2018年3月27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127725732.97元為基數(shù),按年6.53%的標準計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分行關(guān)于要求西林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起訴;
四、駁回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679851.23元,由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達州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17322.23元(交行黑龍江省分行已繳納),由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達州鋼鐵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6838.11元(品牌集團公司已繳納),由深圳品牌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丁俊峰
審判員 王富博
審判員 余曉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書記員張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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