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综合图片在线观看免费|99精国产麻豆久久婷婷|黄片毛片三级片在线观看|免费无码性爱短片|超碰惹怒人人操人人摸|日韩精品a毛片a免费视频|超碰男人无码色综合福利|91成人超碰乱精品|亚洲一二区视频亚洲狼人|我是成年人想看日本成人黄色A片

歡迎訪問中國律師網!

咨詢熱線 023-8825-6629

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東方(廈門)高某某鄉(xiāng)村俱樂部綜合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0-03-18 塵埃 評論0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709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上京大道66號。
法定代表人:李成志,該區(qū)政府代區(qū)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相禹,該區(qū)發(fā)展改革局副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國慶,黑龍江宇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原告):東方(廈門)高某某鄉(xiāng)村俱樂部綜合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qū)馬青路5888號。
法定代表人:潘仲光,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東,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濤,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黑龍江旭東科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平山鎮(zhèn)。
法定代表人:趙繼紅,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馨,黑龍江津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第三人):哈爾濱東方旭東體育俱樂部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平山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張絢,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東,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濤,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阿城區(qū)政府)、東方(廈門)高某某鄉(xiāng)村俱樂部綜合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高某某公司)、黑龍江旭東科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旭東科技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哈爾濱東方旭東體育俱樂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體育俱樂部)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6)黑民初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阿城區(qū)政府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相禹、梁國慶,東方高某某公司、東方體育俱樂部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偉東、汪濤,旭東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阿城區(qū)政府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判項,依法改判阿城區(qū)政府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東方體育俱樂部、東方高某某公司、旭東科技公司自行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合作協議》合法有效,證明阿城區(qū)政府在簽訂《合作協議》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逗献鲄f議》履行了近八年時間,各方依約享有權利,履行義務。阿城區(qū)政府在《合作協議》項下的合同義務僅為保證旭東科技公司按規(guī)定年限使用土地,阿城區(qū)政府不是合同具體權利義務的主體。該《合作協議》實質是高某某球場租賃合同,阿城區(qū)政府在《合作協議》簽訂及履行過程中不存在違約行為和過錯,不應承擔20%賠償責任。(二)《合作協議》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原因系情勢變更,不可歸責于各方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阿城區(qū)政府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除協議,避免浪費司法資源,故本案所產生的所有訴訟費用應由東方高某某公司承擔。
東方高某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判決支持東方高某某公司一審中提出的各項訴訟請求;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阿城區(qū)政府、旭東科技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高某某球場在《合作協議》簽署前已經存在,并非新建球場。高某某球場建成及《合作協議》簽訂均在高某某球場所在地被評為二級飲用水源地之前,亦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1部委于2011年4月11日聯合印發(fā)《關于開展全國高某某球場綜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之前,該通知對已建成的高某某球場沒有溯及力,對已簽訂的《合作協議》也沒有溯及力。(二)東方高某某公司在2007年至2010年間投入的資金不是改建、擴建,而是對已租賃的高某某球場進行完善(包括裝修會館、建設國際旅游度假村),既不違反簽約當時的國家政策,也不違反之后出臺的政策文件。(三)各方當事人在《合作協議》解除后,應根據各方違約行為確定違約責任及賠償數額。東方高某某公司已履行《合作協議》約定的全部合同義務,旭東科技公司和阿城區(qū)政府違約,一審法院判決東方高某某公司承擔50%損失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結果顯失公平。(四)東方高某某公司損失實際發(fā)生,且經黑龍江城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證明損失數額的證據確實充分,旭東科技公司和阿城區(qū)政府應當賠償東方高某某公司全部損失。阿城區(qū)政府不僅應當賠償直接損失,還應當賠償間接損失即可得利益損失。對于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的未來會費收入、預計會員卡收入、未來收益折現等預期利益,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錯誤。直至2014年東方高某某公司項目一直處于虧損狀態(tài),一審法院認為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的稅費、日常經營費用均為正常經營支出,與實際不符,該兩項費用亦屬東方高某某公司的損失。東方高某某公司向外借款需支付利息,借款利息部分亦應計算在損失數額中。會費損失既是實際損失,也是可得利益損失,法院應予認定。
旭東科技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判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阿城區(qū)政府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合作協議》簽訂時,旭東科技公司的高某某球場處于正常經營狀態(tài),手續(xù)完備,《合作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旭東科技公司在協議簽訂后,及時、全面、適當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無締約過錯和違約行為,依法不應承擔任何責任。(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某某球場的通知》系國務院辦公廳于2004年印發(fā)政府機關的文件,旭東科技公司未接收到該文件,不知道文件內容和要求;且旭東高某某球場是已建成的球場,不受該文件的約束。東方高某某公司是跨國專業(yè)公司、國際知名企業(yè),應當對所在國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有相當的了解和掌握,其在國務院辦公廳文件下發(fā)后三年仍與旭東科技公司合作,具有主觀過錯,應對所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政府政策導致《合作協議》無法履行,屬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合作協議》解除后,各方當事人應首先恢復案涉高某某球場原狀,無法恢復的,應賠償旭東科技公司的損失。(三)一審法院判決旭東科技公司承擔30%訴訟費用錯誤。
旭東科技公司辯稱:(一)《合作協議》簽訂時,原旭東高某某球場已建成、手續(xù)齊全并正常經營,原旭東高某某球場不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某某球場的通知》所指的新建和在建高某某球場范圍,旭東科技公司無違約行為。(二)東方高某某公司和阿城區(qū)政府應對損失承擔責任。《合作協議》簽訂后,案涉高某某球場所在地被評為二級生活飲用水水源地,此為各方在簽訂《合作協議》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情勢變更,旭東科技公司不應向東方高某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三)旭東科技公司因阿城區(qū)政府招商引資而投資建設旭東科技園區(qū),阿城區(qū)政府在2012年清理整頓高某某球場時,出具文件證明案涉高某某球場手續(xù)齊全且正常經營。但阿城區(qū)政府卻在2015年指令相關政府部門提出東方高某某球場存在四項違法行為,應予清退。阿城區(qū)政府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應承擔東方高某某公司和旭東科技公司的全部損失。
阿城區(qū)政府辯稱:(一)一審法院認定《合作協議》合法有效,表明阿城區(qū)政府在《合作協議》簽訂過程中不存在過錯。阿城區(qū)政府在《合作協議》項下僅承擔提供項目用地的義務,阿城區(qū)政府履行了合同義務,不存在過錯。(二)《合作協議》履行不能的原因是情勢變更,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不應支持東方高某某公司要求賠償損失的主張。(三)一審法院僅判令阿城區(qū)政府賠償所謂經濟損失2813584元,按此賠償數額,阿城區(qū)政府應承擔訴訟費用29308.67元,但一審法院卻判決阿城區(qū)政府承擔162686元訴訟費用,違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
東方高某某公司辯稱:(一)東方高某某公司是經阿城區(qū)政府招商引資與旭東科技公司簽訂《合作協議》,阿城區(qū)政府對東方高某某公司作出了一系列承諾,東方高某某公司租賃的原旭東高某某球場經批準合法建設,阿城區(qū)政府出具了一系列相關手續(xù),但阿城區(qū)政府在2015年會同政府部門,通知要求東方高某某球場停止經營、恢復原狀,阿城區(qū)政府對東方高某某公司的損失應承擔責任。(二)東方高某某公司是在旭東科技公司承諾原旭東高某某球場手續(xù)齊全合法的情況下,才進行投資并解決了公司員工安置問題,但旭東科技公司提供的原旭東高某某球場項目不合法,最終被拆除,導致東方高某某公司也無法繼續(xù)經營該球場,旭東科技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東方高某某公司以阿城區(qū)政府和旭東科技公司違約給東方高某某公司造成損失為由,于2016年3月28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解除東方高某某公司、阿城區(qū)政府、旭東科技公司三方簽訂的《合作協議》;阿城區(qū)政府、旭東科技公司連帶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各項違約賠償金額合計154326500元);阿城區(qū)政府、旭東科技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自2000年6月,旭東科技公司在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平山鎮(zhèn)白炭村投資建設并經營原旭東高某某球場,球場占地面積1280畝。2007年3月17日,阿城區(qū)政府組織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旭東科技公司等召開協調會并形成會議紀要。該紀要主要內容為:阿城區(qū)政府鼓勵、推進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與旭東科技公司合作項目。2007年8月22日,阿城區(qū)政府作出《關于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與旭東科技園區(qū)合作有關事宜的答復意見》,對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與旭東科技公司合作所涉土地租用、手續(xù)辦理、職工安置、稅收等方面承諾給予優(yōu)惠政策。2007年8月29日,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旭東科技公司、阿城區(qū)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出資在阿城區(qū)成立一家項目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東方體育俱樂部),由項目公司租賃旭東科技公司位于旭東園區(qū)內的高某某球場、滑雪場及相應的附屬設施進行經營;項目公司每年向旭東科技公司支付租金100萬元,以后每三年上浮5%;項目公司經營期限為五十年;旭東科技公司負責處理在項目公司存續(xù)期間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及其他使用權上非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原因造成的或可能產生的糾紛,并承擔土地使用稅繳納義務;阿城區(qū)政府保證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仍繼續(xù)按國家政策底限使用土地所有方土地,并配合辦理項目公司重建會館及其他新上項目所需的審批文件;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在合同簽訂后一年半至兩年內,將旭東園區(qū)改建為國際標準的高某某球比賽場,并在合同簽訂后二年內投入使用;合作經營期間,若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007年9月19日,東方體育俱樂部成立,經營范圍為經營高某某球場、體育用品出租銷售等,旭東高某某球場亦更名為東方高某某球場。9月21日,東方高某某國際集團向旭東科技公司、阿城區(qū)政府發(fā)送通知,指定由東方高某某公司概括承受其在《合作協議》中的所有權利義務。2007年至2010年,東方高某某公司投入資金對原高某某球場進行擴建、改建,并于2010年7月正式營業(yè)。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某某球場的通知》(2004年發(fā)布),要求:(一)自該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一律不得批準建設新的高某某球場項目。在此之前未按規(guī)定履行規(guī)劃、立項、用地和環(huán)境影響評價等建設審批手續(xù)而擅自開工的高某某球場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尚未開工的項目一律不許動工建設。(二)清理已建、在建的高某某項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即對本行政區(qū)域內已建、在建的高某某球場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檢查。重點檢查高某某球場項目的建設審批手續(xù)是否齊全,項目建設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三)規(guī)范已建高某某球場的運營。(四)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工作。
2009年,原旭東高某某球場所在地被評定為二級飲用水源地。2011年4月11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等11部委聯合印發(fā)《關于開展全國高某某球場綜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堅決制止違規(guī)建設高某某球場現象,特別是重點針對在自然保護區(qū)或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qū)內建設的球場進行督辦。2012年5月7日,阿城區(qū)政府向哈爾濱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哈阿政函(2012)15號《關于旭東高某某球場審查意見的函》,建議保留東方高某某球場,按現行法律法規(guī)補充完善各項審批手續(xù),加強球場管理,保護好水資源和環(huán)境。2015年5月19日,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某某球場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政府采取有力措施,按時完成高某某球場清理整頓工作,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亦先后下發(fā)系列文件予以督促落實。2015年5月至6月,阿城區(qū)政府及該區(qū)水務局、林業(yè)局、國土資源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等多個部門先后向東方體育俱樂部發(fā)送通知,指出東方體育俱樂部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未經規(guī)劃審批擅自建設(旭東高某某球場原用地為五荒地,其高某某球場部分經有關部門批準以退耕還草名義進行建設);(二)未取得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xù)(按照建設項目審批權限,高某某球場項目應由原環(huán)境保護部進行審批);(三)未取得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四)占用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qū)。阿城區(qū)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求東方體育俱樂部立即停止一切經營行為,自行拆除有關設施、違法建筑、消除球洞特征,并恢復土地原狀。2015年6月15日,東方體育俱樂部停止經營。至東方高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時,案涉高某某球場已拆除違法建筑,消除球場痕跡,退地造林。
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賠償數額的具體構成為:(一)東方高某某公司已支付剩余經營期限內的租金226600元、利息2300元;(二)球場改造、供電、排水、噴灌、裝修等實際投入費用10814282元;(三)稅費1379500元;(四)日常經營費用14882900元;(五)鋪沙工程款80萬元;(六)員工經濟補償金33.8萬元;(七)借款利息8786300元;(八)會員損失754.2萬元;(九)依據現有會員預期未來會費收入1192.8萬元;(十)預計可銷售會員卡收入9120萬元;(十一)剩余合作期限內可獲得的經營利潤損失額(未來收益折現)9352萬元;(十二)扣除固定資產殘值272800元。依東方高某某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黑龍江城源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東方體育俱樂部自2007年10月至2015年10月期間因經營高某某球場所支出的各項費用進行了司法鑒定。該鑒定結論為:(一)47筆借款利息8122174.94元,其中,去除出借方為東方高某某公司的款項后,從其他公司借款產生的利息為2164734元;(二)球場建設支出10814282.33元;(三)日常經營費用13406399.28元;(四)固定資產殘值270933.77元;(五)稅金1379491.2元、球場租金835.5萬元、23名員工經濟補償金333238.69元。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合作協議》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雖違背當時政策要求,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至東方高某某公司起訴之時,案涉高某某球場已消除球場痕跡,退地造林,其已無繼續(xù)經營高某某球場的可能,《合作協議》約定經營高某某球場的根本目的已無法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關于法定解除情形的規(guī)定,《合作協議》應予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guī)定,東方高某某公司實際投入后受到損失,應予賠償。各方當事人在一審中爭議的焦點在于:(一)東方高某某公司的損失應如何分擔;(二)東方高某某公司損失的具體數額應如何認定。
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委以及各級地方政府于2011年、2015年組織的數次高某某球場清理、整頓工作,均為2004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某某球場的通知》要求的落實及延續(xù),并非當事人無法預見、臨時調整的政策?!逗献鲄f議》簽訂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某某球場的通知》早已頒布施行,各方當事人對國家政策的要求理應明知,《合作協議》中約定租賃原有高某某球場后再行改建、擴建的內容,實質上為各方在新建高某某球場已無可能獲得批準的情況下為規(guī)避政策而有意作出的約定。各方對于改建、擴建后的高某某球場被清理、整頓的后果應當有所預見,但仍違規(guī)建設、冒險投資,對最終損失的造成均有過錯,應按各自過錯程度共同分擔損失。其中,東方高某某公司作為投資方在合作中處于主導地位,應承擔主要責任即50%的責任;旭東科技公司明知違反規(guī)定而予以配合,應承擔次要責任即30%的責任;阿城區(qū)政府雖不承擔合同項下的具體權利義務,但承諾給予合作方多項優(yōu)惠政策,積極促進雙方合作,并作為一方合同主體在《合作協議》上簽字蓋章,亦應承擔相應責任即20%的責任。
各方對東方高某某公司損失的形成均有過錯,故賠償范圍僅限于實際損失。對于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損失中未來會費收入、預計會員卡收入、未來收益折現等預期利益,一審法院均不予支持;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剩余期限租金、球場改造實際投入、鋪沙工程費用、員工經濟補償金,這些損失均為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稅費和日常經營費用,均為東方體育俱樂部開展正常經營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屬于經營成本,且東方體育俱樂部正常經營期間亦有收入,故對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稅費、日常經營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的借款,既有東方體育俱樂部向案外人籌措的資金,也有東方高某某公司自行投入的資金,一審法院僅對東方體育俱樂部向案外人借款的利息予以支持;會員損失實際為東方體育俱樂部對已向會員實際收取的會費予以退還,東方高某某公司并無實際損失,故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按以上方式計算,東方高某某公司的實際損失為14067921元(剩余期限租金226600元+球場改造費用10814282元+鋪沙工程款80萬元+員工經濟補償金333239元+借款利息2164734元-固定資產殘值270934元)。旭東科技公司承擔30%的損失即4220376元,阿城區(qū)政府承擔20%的損失即2813584元。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6)黑民初36號民事判決:(一)解除東方高某某公司、旭東科技公司、阿城區(qū)政府于2007年8月29日簽訂的《合作協議》;(二)阿城區(qū)政府賠償東方高某某公司經濟損失2813584元;(三)旭東科技公司賠償東方高某某公司經濟損失4220376元;(四)駁回東方高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13432元,由東方高某某公司負擔406716元,阿城區(qū)政府負擔162686元,旭東科技公司負擔244030元。
二審期間,東方高某某公司向本院補充提供一份證據材料即《關于美國東方高某某集團總裁潘仲光先生與張孝廉市長會晤的請示》,據此主張東方高某某公司因旭東科技公司邀請前往哈爾濱進行案涉高某某球場合作事宜。經質證,旭東科技公司對該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不予認可,阿城區(qū)政府以該份證據材料不是新的證據為由不發(fā)表質證意見,東方體育俱樂部認可該份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東方高某某公司提出的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核,該份證據材料為打印件,落款處雖以文字形式顯示“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旭東科技開發(fā)公司”,但無任何公司蓋章及相關人員簽字,該份證據材料的來源及其真實性無從核實,且旭東科技公司和阿城區(qū)政府均不予認可,本院對該份證據材料不予采信。
阿城區(qū)政府和東方高某某公司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旭東科技公司和東方體育俱樂部主張一審法院在認定事實時遺漏球場來源相關事實。旭東科技公司主張阿城區(qū)政府進行招商引資,其上級主管單位哈爾濱醫(y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yī)院(以下簡稱哈醫(yī)大二院)在2000年與阿城區(qū)政府簽訂一份《投資協議書》,約定哈醫(yī)大二院投資建設黑龍江旭東科技園區(qū),內容包括建設高某某球場,此為旭東高某某球場的來源。除上述事實外,各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已認定的案件事實均未提出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哈醫(yī)大二院與黑龍江省原阿城市(現哈爾濱市阿城區(qū))平山鎮(zhèn)人民政府曾經簽訂一份《投資協議書》(注:落款處未注明日期),約定:哈醫(yī)大二院在阿城市平山鎮(zhèn)白炭村購建黑龍江旭東科技園園區(qū),總投資4500萬元,時限五年;完成一期工程建筑,后續(xù)加大投資力度,建設項目包括擬建高某某球場一個;哈醫(yī)大二院享受阿城市平山鎮(zhèn)人民政府所有招商引資優(yōu)惠政策,阿城市平山鎮(zhèn)人民政府協助辦理投資期間的所有手續(xù)。
旭東科技公司在建設旭東高某某球場過程中所提交的規(guī)劃審批手續(xù)為阿城市計劃委員會阿計發(fā)[2000]52號文件《阿城市計劃委員會關于建立哈醫(yī)大二院高科技園區(qū)項目的批復》(項目名稱為高科技園區(qū))及阿城市計劃委員會阿計發(fā)[2001]52號文件《關于哈醫(yī)大二院開發(fā)園區(qū)退荒還草項目的批復》(項目名稱為哈醫(yī)大二院開發(fā)園區(qū)退荒還草),上述規(guī)劃審批文件均未體現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批準建設高某某球場的意見。旭東科技公司所提交的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為阿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批件阿政土發(fā)[2001]2號《關于哈醫(yī)大二院滑雪場及附屬設施建設出讓土地批復的通知》,該通知載明阿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哈醫(yī)大二院新建滑雪場及附屬設施。以哈醫(yī)大二院作為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注明用地項目名稱為辦公用房,以旭東科技公司作為用地單位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注明建設項目名稱為培訓中心。上述建設用地審批手續(xù)均未體現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意旭東科技公司建設高某某球場的意見。哈醫(yī)大二院高科技園區(qū)《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載明工程建設意義為:該院(哈醫(yī)大二院)響應黨中央“科教興國”的戰(zhàn)略號召,為在較短時間內把醫(yī)院建成國際水平醫(yī)院,該院在阿城市開山鎮(zhèn)白炭村興建一處集生物技術開發(fā)、種植、養(yǎng)殖、療養(yǎng)和娛樂于一體的“高科技園區(qū)”,該園區(qū)的建設對于北藥開發(fā)、生物轉基因技術的深入研究及人民身體素質的提高具有積極作用。該《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附表1載明建筑物包括高某某球練習場。但按照建設項目行政審批權限,高某某球場項目應由原環(huán)境保護部進行審批,而該《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審批意見部分中僅有阿城市環(huán)境保護局的審批意見,沒有原環(huán)境保護部審批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案涉《合作協議》不能繼續(xù)履行而被解除所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逗献鲄f議》約定的內容除東方高某某公司租賃案涉園區(qū)內的高某某球場、滑雪場及附屬設施等內容外,還約定了東方高某某公司成立項目公司重建會館及其他新上項目,將旭東高某某球場改建為國際標準的高某某球比賽場等內容。《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不限于租賃,還包括東方高某某公司出資建設、改建等?!逗献鲄f議》是各方就租賃、改建旭東高某某球場而作出的綜合性(一攬子)約定,《合作協議》涉及場地與設施租賃和旭東科技公司、阿城區(qū)政府承諾的協調配合等權利義務,該協議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有名合同,一審法院將本案案由定為租賃合同糾紛不當,本院予以糾正?!逗献鲄f議》的簽訂系東方高某某公司、旭東科技公司、阿城區(qū)政府三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一審法院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正確。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合作協議》各方對東方高某某公司損失的責任承擔比例;(二)東方高某某公司損失數額的認定。
(一)關于《合作協議》各方對東方高某某公司損失的責任承擔比例
《合作協議》履行過程中,案涉高某某球場建設和經營因違反國家政策,被當地相關政府部門取締拆除,《合作協議》約定的租賃、經營、建設高某某球場的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合作協議》并無不當,各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維持。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關于當事人在合同解除后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的規(guī)定,原則上支持東方高某某公司提出賠償請求,亦無不當。各方在簽訂《合作協議》時應當明知政府限制、清理、整頓高某某球場的政策導向,對合作經營高某某球場可能面臨的經營風險應有所預判,故阿城區(qū)政府關于情勢變更導致《合作協議》不能繼續(xù)履行以及旭東科技公司關于不可抗力導致《合作協議》不能繼續(xù)履行的主張,均不能成立。各方當事人因違反政策要求而盲目投資、違規(guī)合作經營,導致《合作協議》不能繼續(xù)履行,應按各自過錯程度對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事實表明,旭東科技公司在建設原旭東高某某球場時在規(guī)劃、用地和環(huán)保等方面的審批手續(xù)均不符合有關政府文件的規(guī)定。旭東科技公司對此應當明知,但其仍然在國務院辦公廳于2004年1月10日發(fā)布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某某球場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1號)清理、整頓高某某球場的情況下,與東方高某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將不具備完善審批手續(xù)的原旭東高某某球場出租給東方高某某公司進行經營和擴建,其對《合作協議》不能繼續(xù)履行產生的損失具有過錯。
東方高某某公司是專門經營高某某球場及相關休閑娛樂業(yè)務的公司,其應知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如《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暫停新建高某某球場的通知》)及興建高某某球場所需相關審批手續(xù)。其在與旭東科技公司合作時,也應知原旭東高某某球場興建中存在違規(guī)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xù)的情況,其在未補正相關審批手續(xù)情形下,投資經營并擴建原旭東高某某球場,違反國家政策,具有較高投資風險,東方高某某公司對自身投資風險的產生具有明顯過錯,應對有關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東方高某某公司以案涉項目系由阿城區(qū)政府招商引資為由,否認其自身在合作中的過錯,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阿城區(qū)政府明知或者應知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上述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限制新建高某某球場并清理、整頓原有高某某球場,仍對東方高某某公司投資旭東高某某球場的行為采取支持和鼓勵的態(tài)度,并與東方高某某公司、旭東科技公司共同簽訂《合作協議》,在協議中承諾配合辦理重建會館及其他新上項目所需的全部審批文件。阿城區(qū)政府對于促成《合作協議》的簽訂也起到一定作用,故也應對其行為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綜上所述,《合作協議》各方主體均對協議的簽訂及后續(xù)履行不能負有相應的責任,《合作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主要由旭東科技公司和東方高某某公司承擔,旭東科技公司提供不具備完善審批手續(xù)的高某某球場與東方高某某公司合作,東方高某某公司應知案涉高某某球場手續(xù)不齊全卻仍進行合作建設,旭東科技公司與東方高某某公司應承擔同等責任。阿城區(qū)政府在《合作協議》項下義務主要為配合提供用地、配合辦理手續(xù)等,應承擔次要責任。據此,可合理認定旭東科技公司和東方高某某公司各承擔40%的責任,阿城區(qū)政府承擔20%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東方高某某公司與旭東科技公司分別承擔50%、30%的責任,沒有適當體現旭東科技公司應負的責任,本院予以相應調整。
(二)關于東方高某某公司損失數額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在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的11項損失中,未來會費損失、預計會員卡收入和未來收益折現等均為預期利益,因案涉高某某經營項目違反國家政策,東方高某某公司所主張的經營該項目的預期收益本身為不可得的利潤(即當事人本不應取得該收益),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預期經營收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日常經營費用系東方體育俱樂部正常經營成本,東方體育俱樂部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經營處于虧損狀態(tài),收入不足以支付稅費和日常經營費用。會員損失實際為東方體育俱樂部向會員退還此前已收取的會費,該退費系因未來不能繼續(xù)經營的退費,屬于其主觀預期獲得但依法不應取得的收益。一審法院對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的上述三項損失不予認定,并無不當。東方高某某公司主張的剩余期限租金、球場改造實際投入、鋪沙工程款、員工經濟補償金和借款利息中向案外人借款的利息部分,均為東方高某某公司履行《合作協議》過程中實際投入的款項,一審法院根據有關鑒定報告,認定東方高某某公司實際損失為14067921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東方高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阿城區(qū)政府、旭東科技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基本正確,但認定各方當事人責任比例欠妥,本院予以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3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二項;
二、撤銷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36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三、變更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黑民初36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黑龍江旭東科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賠償東方(廈門)高某某鄉(xiāng)村俱樂部綜合旅游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627168.4元;
四、駁回東方(廈門)高某某鄉(xiāng)村俱樂部綜合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的上訴請求;
六、駁回黑龍江旭東科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813432元,由東方(廈門)高某某鄉(xiāng)村俱樂部綜合旅游有限公司負擔768942元,由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負擔14830元,黑龍江旭東科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96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13432元,由東方(廈門)高某某鄉(xiāng)村俱樂部綜合旅游有限公司負擔768942元,由哈爾濱市阿城區(qū)人民政府負擔14830元,黑龍江旭東科技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2966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宋春雨
審判員  余曉漢
審判員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張娜
書記員隋欣

Related posts

評論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

發(fā)表評論

評論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