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民終160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嵩山路高科技開發(fā)區(qū)1號樓。
破產管理人: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智,上海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嵩山路高科技開發(fā)區(qū)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緒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亮,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站,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柳河縣柳河鎮(zhèn)中華大街西1277號。
法定代表人:高偉勝,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哲強,北京市天鐸(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毅,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鄧偉,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東城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智,上海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陽集團)、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億陽信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柳河農商行)、原審被告鄧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7)吉民初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億陽集團和原審被告鄧偉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學智,億陽信通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亮、王站,被上訴人柳河農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洪哲強、張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億陽集團上訴請求:(一)案涉信托貸款合同約定的到期日為2017年12月27日,一審法院判決億陽集團自2017年11月6日即承擔未到期利息的復利錯誤,億陽集團不應承擔期內利息215萬元部分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間按年利率13.5%計算的復利;(二)2019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破申6號民事裁定,受理億陽集團的破產重整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億陽集團不應承擔2019年3月21日之后的復利及罰息。綜上,億陽集團請求依法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
億陽信通公司上訴請求:(一)案涉《保證合同》未經億陽信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非億陽信通公司真實意思表示,保證合同并未成立,對億陽信通公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二)柳河農商行系銀行業(yè)金融機構,未審查億陽信通公司對外公開披露的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具有嚴重過錯;(三)本案柳河農商行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僅有32萬元,并非一審判決認定的52萬元。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億陽信通公司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億陽信通公司不承擔責任。
柳河農商行辯稱:(一)案涉《保證合同》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至于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案涉《保證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二)案涉信托產品系柳河農商行通過國家登記平臺、以公開摘牌受讓的方式取得,柳河農商行是善意相對人,有權信賴案涉信托產品是合法有效的;(三)億陽信通公司是上市公司,即使案涉《保證合同》因未經億陽信通公司股東會決議而無效,億陽信通公司也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上,柳河農商行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柳河農商行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億陽集團清償借款本金人民幣2億元;(二)判令億陽集團清償欠付的期內利息、復利、逾期利息,其中期內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11月3日共計135天(提前到期日),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9%計算為人民幣675萬元,期內利息的復利自2017年9月21日暫計算至2017年11月10日(實際主張至期內利息清償之日),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9%上浮50%標準計算為人民幣126,562.5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4日暫計算至2017年11月10日(實際主張至實際清償之日),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9%上浮50%標準計算為人民幣45萬元;(三)判令億陽集團支付因逾期支付利息和逾期清償本金而產生的違約金,其中,逾期支付利息的違約金自2017年9月21日暫計算至2017年11月10日(實際主張至清償之日),按照合同約定日0.08%標準計算為人民幣27萬元,逾期清償貸款本金的違約金自2017年11月3日暫計算至2017年11月10日(實際主張至清償之日)按照合同約定日0.08%標準計算為人民幣96萬元;(四)判令億陽集團承擔柳河農商行為實現(xiàn)債權而發(fā)生的合理律師代理費人民幣200萬元;(五)判令鄧偉、億陽信通公司對上述請求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六)判令億陽集團、億陽信通公司、鄧偉負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8日,億陽集團與長安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安信托)簽訂《信托貸款合同》,主要內容為:第四條長安信托向億陽集團發(fā)放貸款,貸款金額2億元,第五條貸款期限為放款日至2017年12月27日,第六條貸款年利率為10%,貸款利息自放款日起計算,按日計算,分兩部分支付,第一部分貸款利息自放款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支付,第一部分貸款利息=信托貸款金額×1%×365÷360,如貸款提前到期,貸款人已收取的第一部分貸款利息不予退還,第二部分利息按季支付,自貸款發(fā)放日起每個自然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借款人應于結息日前1個工作日內支付當季應支付的利息,當季應支付的利息額=信托貸款金額×9%×當季信托實際存續(xù)天數÷360,第八條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金,第九條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項,由擔保人進行擔保,擔保方式為編號寧單億陽(2)16271029-1《保證合同》、寧單億陽(2)16271029-2《保證合同》,第十五條借款人未按期足額支付利息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償,并有權要求借款人對逾期支付的利息按照貸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并有權按照逾期利息金額×0.08%/日×實際逾期天數標準額外收取違約金,借款人未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金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限期清償,并有權要求借款人對逾期貸款本金金額按照貸款利率上浮50%的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并有權按照逾期貸款本金金額×0.08%/日×實際逾期天數標準額外收取違約金。同日,長安信托與鄧偉簽訂《保證合同(鄧偉)》,第一條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二條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本金金額為人民幣2億元,保證范圍除主債權外還包括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及其他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第三條保證期間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兩年之日止。同日,長安信托與億陽信通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億陽信通公司)》,第四條保證人承諾取得簽署合同所必須的授權和批準(如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等),其他條款與《保證合同(鄧偉)》一致。
2017年1月11日,焦作中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焦作中旅)與長安信托簽訂《長安寧·億陽集團流動資金貸款(2期)單一資金信托合同》(編號:寧單億陽(2)16271029號)(以下簡稱《信托合同》)。主要內容為:該信托以焦作中旅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長安信托為受托人,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2億元,信托期限自信托生效日起計算至2017年12月27日。
同日,長安信托通過中國建設銀行網上銀行向億陽集團轉賬2億元。
同日,焦作中旅與柳河農商行簽訂《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焦作中旅將其享有的《信托合同》項下所有信托受益權轉讓給柳河農商行,轉讓價款為人民幣200,162,000元。并在銀行業(yè)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辦理了成交確認。
億陽集團于2017年1月11日支付了第一部分利息2,027,777.78元,于2017年3月20日支付了第一季度利息340萬元,于2017年6月20日支付了第二季度利息460萬元,從2017年9月20日起開始出現(xiàn)逾期。
2017年11月2日,長安信托分別向億陽集團、鄧偉、億陽信通公司發(fā)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到期日為2017年11月6日。
2017年11月6日,長安信托與柳河農商行簽訂《長安寧·億陽集團流動資金貸款(2期)單一資金信托項目信托財產原狀分配協(xié)議》(以下簡稱《信托財產原狀分配協(xié)議》),約定長安信托將信托貸款合同項下財產權利按原狀分配至柳河農商行。
截止到2017年11月10日,億陽集團、鄧偉、億陽信通公司仍欠第三季度利息460萬元、第四季度利息235萬元、第三季度利息的逾期利息、本金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逾期本金違約金。
另查明,2017年11月22日,柳河農商行與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并向吉林中證律師事務所支付了律師代理費20萬元,后雙方于2018年9月20日解除了該份合同。2018年10月,柳河農商行與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向吉林功承律師事務所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7萬元,與北京天鐸(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簽訂了《訴訟委托代理合同》,向北京天鐸(成都)律師事務所支付了律師代理費15萬元。柳河農商行實際共計支付律師代理費5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長安信托與億陽集團簽訂的《信托貸款合同》、長安信托與焦作中旅簽訂的《信托合同》、柳河農商行與焦作中旅簽訂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長安信托與柳河農商行簽訂《信托財產原狀分配協(xié)議》,億陽集團、億陽信通公司和鄧偉雖否認其真實性,但是前述協(xié)議均為原件,各交易雙方均無異議,且協(xié)議中約定的貸款金額、利息約定與實際發(fā)生的貸款金額、利息相一致,可相互佐證,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故一審法院對上述協(xié)議的客觀性予以確認。
億陽集團及億陽信通公司、鄧偉以查清本案事實為由,申請追加長安信托與焦作中旅為本案第三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第三人系與案件審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案中,焦作中旅及長安信托已將案涉信托合同及貸款合同項下權利轉讓至柳河農商行,且未主動申請參加本案訴訟,柳河農商行亦未向其主張權利,故該兩方主體與本案無必然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查明事實可通過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予以完成,非追加第三人的法定事由,故不予支持。
另,以鄧偉、億陽信通公司名義簽訂的案涉兩份《保證合同》,億陽集團及億陽信通公司否認并申請對該兩份協(xié)議上簽字及公章進行鑒定。該兩份協(xié)議均為原件,且協(xié)議約定內容與實際發(fā)生的貸款事實、償還部分利息等事實相吻合、互相佐證,并考慮到鄧偉與億陽集團、億陽信通公司均為關聯(lián)關系,在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前述兩份協(xié)議存在瑕疵或對其真實性提出合理質疑情況下,一審法院對該兩份保證合同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不予支持其鑒定申請。
如上所述,案涉交易主體通過收益權轉讓及原狀分配將案涉《信托貸款合同》項下財產權利已轉移至柳河農商行,柳河農商行可向億陽集團及鄧偉、億陽信通公司主張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相應從債權。
關于借款本金問題。長安信托按照《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向億陽集團發(fā)放信托貸款本金2億元,履行了合同義務,億陽集團從2017年9月20日起拖欠上一季度應付貸款利息,已構成違約。長安信托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長安信托于2017年11月2日通知億陽集團及億陽信通公司、鄧偉貸款提前到期并明確2017年11月6日為到期日,符合信托貸款合同約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關于“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億陽集團應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費用。因此,對柳河農商行主張億陽集團償還借款本金2億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貸款期內利息、復利、逾期利息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規(guī)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钡诙倭闫邨l規(guī)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备鶕鲜龇梢?guī)定及案涉《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億陽集團應支付期內利息、復利、逾期利息。關于期內利息一節(jié),貸款到期日為2017年11月6日,億陽集團應按約定年利率9%支付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當年11月5日的期內利息,但柳河農商行主張期內利息計算至2017年11月3日,主張期內利息為675萬元,予以支持。關于復利一節(jié),按照《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復利應計算至實際付清相應利息之時,故包括借款期內和逾期后產生的復利。其中,期內產生的復利以所欠第三季度利息46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3.5%標準,自2017年9月21日計算至2017年11月5日;借款期限到期后產生的復利,以所欠全部期內利息675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3.5%標準,從2017年11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關于逾期利息一節(jié),按照《信托貸款合同》約定,應以本金2億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3.5%標準,從2017年11月6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關于逾期罰息一節(jié),根據《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億陽集團應自貸款到期日2017年11月6日起,按年利率13.5%,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關于逾期違約金問題。案涉《信托貸款合同》約定了復利及逾期罰息,其性質系逾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違約金,一審法院對此已予以支持,足以彌補柳河農商行的損失。該合同另行約定了逾期支付本金及利息的違約金,屬雙重違約責任,柳河農商行亦未舉證證明其因億陽集團違約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且億陽集團抗辯約定違約金過高,一審法院依法調整違約金,故對此部分違約金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實現(xiàn)債權費用問題。柳河農商行訴訟請求包括律師費用200萬元,但實際支付52萬元,案涉貸款合同及保證合同均約定了責任范圍包括實現(xiàn)債權費用,故對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應予支持。
關于保證合同責任問題。鄧偉與長安信托簽訂的《保證合同》,由鄧偉本人簽字,屬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關于億陽信通與長安信托簽訂的《保證合同》效力問題,億陽信通的抗辯理由主要是未經過億陽信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應為無效?!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痹撘?guī)定屬于針對公司內部管理、運營機制的程序性規(guī)定,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體行為,防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小股東或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實質系內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增加交易相對方的責任或沖擊交易安全。故該規(guī)定應理解為管理性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該規(guī)定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另,案涉《保證合同》約定了保證人億陽信通公司保證其提供擔保已經通過了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合同相對方已經盡了合理審查義務。因此,案涉《保證合同》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關于“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規(guī)定,鄧偉與億陽信通公司對本案中億陽集團對柳河農商行負有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關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關于“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權利”的規(guī)定,一審法院對億陽信通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后的追償權予以明確。
綜上所述,柳河農商行的主要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億陽集團于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柳河農商行借款本金2億元及借款期內利息675萬元,并支付復利及罰息(復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5日止,以460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675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罰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億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二、億陽集團于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給付柳河農商行律師代理費52萬元;三、鄧偉、億陽信通公司對一審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鄧偉、億陽信通公司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億陽集團追償;四、駁回柳河農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一審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094,582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億陽集團、億陽信通公司、鄧偉共同負擔。
二審中,億陽信通公司提交了三組新證據,第一組證據:證據1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億陽集團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廣告,證據2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億陽信通公司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廣告,用以證明億陽信通公司系上市公司,億陽集團持有億陽信通公司32.89%股份,億陽集團與億陽信通公司不存在相互擔保商業(yè)關系,且億陽信通公司主營業(yè)務不是擔保。第二組證據:證據3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柳河農商行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廣告,證據4為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中長安信托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廣告,證據5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中億陽信通公司章程(2016年10月版),用以證明柳河農商行、長安信托系金融機構,明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證券和銀行業(yè)監(jiān)管機構發(fā)布的《關于規(guī)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以及億陽信通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案涉擔保必須經億陽信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第三組證據:證據6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官網中億陽信通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公告及法律意見書,用以證明案涉擔保未經億陽信通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構成無權代表,柳河農商行未盡到審查義務,不屬于善意相對人,億陽信通公司對案涉擔保不承擔民事責任。經質證,柳河農商行對證據1、證據2真實性和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認為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并不會準確、及時、全面收錄億陽集團以及億陽信通公司互相擔保的相關信息,不能得出億陽集團與億陽信通公司沒有對外互相擔保融資的結論;對證據3、證據4、證據5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lián)性有異議,認為不能證明柳河農商行在購買案涉信貸產品時,明知案涉擔保未取得股東大會決議;對于證據6真實性、關聯(lián)性不予認可,認為柳河農商行在受讓案涉?zhèn)鶛鄷r,并未收到此類材料。億陽集團、鄧偉對億陽信通公司提交的三組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
億陽集團提交了兩份新證據,證據1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破申6號民事裁定,證據2為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01破5號決定,用以證明2019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億陽集團的破產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案涉借款應當停止計息。經質證,柳河農商行對證據1和證據2的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認為在一審中并沒有出現(xiàn)億陽集團破產的相關情況,一審法院依據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計算罰息復利正確,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只是規(guī)定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時所負債務停止計息,并未規(guī)定保證人停止計息,不能就此免除億陽信通公司的保證義務。億陽集團、鄧偉對億陽信通公司提交的兩份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予以認可。
經審核,本院對億陽集團和億陽信通公司二審提交的證據予以采信。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億陽信通公司系上市公司,億陽集團持有億陽信通公司32.89%股份。億陽信通公司于2016年10月修訂的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下列對外擔保行為,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五)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2018年6月29日,億陽信通公司召開的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發(fā)布的公告未提及對案涉擔保情況進行決議的事項。2019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破申6號民事裁定,受理億陽集團的破產重整申請。2019年3月22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破5號決定,指定黑龍江新時達律師事務所擔任億陽集團管理人。
本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根據億陽集團和億陽信通公司的上訴請求和柳河農商行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一)一審法院認定億陽集團應當支付復利和逾期利息計算是否恰當;(二)一審法院認定億陽信通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判決億陽信通公司對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是否恰當;(三)一審法院認定柳河農商行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數額是否恰當。
(一)關于一審法院認定億陽集團應當支付的復利和逾期利息計算是否恰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北景钢?,因億陽集團未按照《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2017年11月2日,長安信托向億陽集團、鄧偉、億陽信通公司發(fā)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通知函》,宣布貸款于2017年11月6日提前到期。根據《信托貸款合同》的約定,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貸款期內,億陽集團應當支付的利息,柳河農商行主張計算至2017年11月3日,金額為675萬元。其中,2017年6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部分的期內利息,金額為460萬元;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5日部分的期內利息,金額為215萬元。案涉貸款已于2017年11月6日提前到期,一審法院以215萬為基數、以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案涉《信托貸款合同》約定,億陽集團關于215萬利息不應計算復利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但是,2019年3月2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受理了億陽集團的破產申請,一審判決關于包括案涉借款本金、利息產生的復利及罰息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的認定應予調整,億陽集團關于案涉借款本金、利息應當于2019年3月21日停止計算復利、罰息的上訴請求,應當予以支持。但是,對于保證人而言,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不應受主債務人破產因素影響。
(二)關于一審法院認定億陽信通公司簽訂的《保證合同》有效、判決億陽信通公司對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是否恰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按照億陽信通公司于2016年10月修訂的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司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lián)方提供的擔保,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2018年6月29日,億陽信通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召開的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發(fā)布的公告未提及對案涉擔保情況進行決議的事項。公司章程中并未授權法定代表人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決定權,億陽信通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曲飛在《保證合同》上加蓋名章、決定為他人提供擔保的行為,超越了法律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一款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權限的規(guī)定,案涉《保證合同》的相對人柳河農商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億陽信通公司在擬決定簽訂該《保證合同》時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權限行事。據此,柳河農商行在受讓債權時,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億陽信通公司的章程及有關決議或者決定文件。一審中,柳河農商行起訴主張億陽信通公司為案涉借款簽訂的《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合同》中載明億陽信通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已經經過億陽信通公司股東會決議。但是,柳河農商行并未提供審查億陽信通公司股東會決議材料的證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辫b于柳河農商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億陽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決定簽訂《保證合同》超越權限,該《保證合同》應認定為無效。一審法院認定《保證合同》合法有效,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億陽信通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曲飛,在未按其公司章程規(guī)定經股東大會決議情況下,擅自決定為他人提供擔保,是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原因之一。曲飛以億陽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義簽訂《保證合同》的行為屬職務行為,《保證合同》上亦加蓋億陽信通公司公章,億陽信通公司應對曲飛的職務行為后果承擔責任。億陽信通公司對于《保證合同》無效具有主觀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對于億陽信通公司方面簽訂《保證合同》的權限,柳河農商行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其對于《保證合同》的無效也具有過錯,同樣應承擔相應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關于“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規(guī)定,柳河農商行與億陽信通公司的上述過錯程度大致相當,故對于債務人億陽集團不能清償部分債務,億陽信通公司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億陽信通公司向柳河農商行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億陽集團追償。
(三)關于一審法院認定柳河農商行為實現(xiàn)債權支出的費用數額是否恰當問題
一審中,柳河農商行提供的證據證明,為了實現(xiàn)債權支付了52萬元律師代理費,一審法院根據案涉貸款合同及保證合同的約定,認定億陽集團支付律師代理費52萬元并無不當,億陽集團這一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億陽集團、億陽信通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80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80號民事判決第四項;
三、變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8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給付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億元及借款期內利息675萬元,并支付復利及罰息(復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5日止,以460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675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罰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2億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
四、變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吉民初80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鄧偉對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給付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億元及借款期內利息675萬元,并支付復利及罰息(復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5日止,以460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675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罰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億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對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給付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億元及借款期內利息675萬元,并支付復利及罰息(復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5日止,以460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675萬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罰息:自2017年11月6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以2億元為基數,執(zhí)行年利率13.5%)不能清償部分,承擔50%賠償責任。鄧偉、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五、駁回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六、駁回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七、駁回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94,582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由億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鄧偉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095,410元,由吉林柳河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95,410元,億陽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500,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李盛燁
審判員 丁俊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池騁
書記員周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