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6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涓,廣東粵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分行。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金砂路**號。
負責人:陳偉文,該分行行長。
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帝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濠江區(qū)赤港商業(yè)街科協(xié)綜合樓**、**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市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汕頭分行)及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帝遠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粵民終4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
本院審查過程中,李某某以其已與建行汕頭分行達成執(zhí)行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李某某撤回再審申請的請求,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李某某撤回再審申請。
審判長 黃西武
審判員 郭載宇
審判員 李桂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張梅
書記員肖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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