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595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何方城,男,1944年9月13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勝利,北京存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亮,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安陽晟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縣產業(yè)聚集區(qū)5號路西。
法定代表人:高蓉靜,該公司總經(jīng)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海鴻電氣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開平市翠山湖新區(qū)環(huán)翠西路3號。
法定代表人:許凱旋,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中,廣東國暉(江門)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何方城因與被申請人安陽晟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晟源電氣公司)、海鴻電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鴻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民終4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何方城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法院關于侵權比對的結論認定錯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采用的“固化絕緣漆”與專利技術方案中的“高強度絕緣導磁膠”構成等同特征,其結合面亦為平整的平面,可形成牢固的粘結。另,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所加入的絕緣紙屬于增加的技術特征,不影響其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二)依照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制造的產品系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規(guī)定的“新產品”,一、二審法院對于相關證據(jù)的認定和采信錯誤,被申請人就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方法負有舉證責任。綜上,何方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請求:1.撤銷一、二審判決;2.改判支持申請人全部訴訟請求。
海鴻公司提交意見稱,被訴侵權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專利中的方法,未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且依據(jù)涉案專利直接獲得的產品亦不符合專利法關于“新產品”的規(guī)定。綜上,請求駁回何方城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的保護范圍。
根據(jù)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的規(guī)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括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中,涉案專利獨立權利要求1為制造方法,記載了制造一種粘接式三角卷鐵心三相變壓器的步驟,其中包括將卷鐵心框的結合面“經(jīng)打磨平整加工變得光滑”后,利用“高強度絕緣導磁膠”進行粘結等技術特征。結合說明書的相關內容可知,結合面經(jīng)“打磨”后可以實現(xiàn)鐵心框的無縫結合,注入“高強度絕緣導磁膠”使得結合面結合緊密,效果優(yōu)于傳統(tǒng)的機械夾緊固定法。
根據(jù)現(xiàn)場勘驗的結果,反觀同采取“三相式”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一方面,其鐵心框表面無打磨痕跡,粗糙感明顯,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經(jīng)打磨平整加工變得光滑”的技術特征不相同。另一方面,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明確記載的用于粘結結合面的物質為“高強度絕緣導磁膠”應具有導磁功能,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使用的“固化絕緣漆”雖然亦可用于粘結結合面,但現(xiàn)有證據(jù)無法證明其具有前述導磁功能,故無法認定其與“高強度絕緣導磁膠”構成等同特征。因此,一、二審法院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相關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認定并無不當。
此外,鑒于權利要求2所保護的產品系依據(jù)權利要求1制得,故依據(jù)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制得的被控侵權產品亦未落入權利要求2的保護范圍,二者不構成專利法第六十一條中的“同樣產品”,不發(fā)生舉證責任的倒置,故本院對于權利要求1是否為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相關問題,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何方城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何方城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佟 姝
審判員 毛立華
審判員 戴怡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馬云鵬
書記員劉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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