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593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松原市糧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松原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鏡湖區(qū)天元美墅1-1樓。
法定代表人:張維勤,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靳平,吉林浩原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維林,北京盈科(長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吉林省誠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qū)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于立江,該公司經(jīng)理。
再審申請人松原市糧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糧建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吉林省誠隆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吉民終5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糧建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以糧建公司和李志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作為工程款給付的方式,對《補充協(xié)議》中關于以房抵頂工程款的約定應否解除未予審理,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補充協(xié)議》中關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法律約束力。2015年4月17日糧建公司和誠隆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約定以房屋折抵工程款,誠隆公司應當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工程款。此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guī)定,即使案涉兩份合同均無效,無效的后果應當是折價補償。(二)一、二審法院關于糧建公司對案涉工程未完工存在過錯的認定錯誤。因誠隆公司不及時組織工程驗收導致工程未竣工驗收,糧建公司對此并無過錯。(三)一審法院認定案涉兩份合同均無效,并依據(jù)《補充協(xié)議》中關于以房抵頂工程款的約定認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一審法院未向糧建公司行使釋明權。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錯誤未予糾正,且一、二審法院對糧建公司提出的要求誠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張未予支持,程序違法。綜上,糧建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guī)定申請再審。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根據(jù)糧建公司的再審申請,本院主要審查如下問題:(一)一、二審法院參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認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否適當;(二)糧建公司對案涉工程未完工是否存在過錯;(三)一、二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針對上述問題,本院分析認定如下:
(一)關于一、二審法院參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認定案涉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是否適當?shù)膯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北景钢校Z建公司在其提交的起訴狀中載明,糧建公司與誠隆公司簽訂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且在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糧建公司認可案涉《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主張按照《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的工程款數(shù)額認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F(xiàn)糧建公司主張《補充協(xié)議》系其與李志學個人簽訂,與其提交的起訴狀及在一、二審庭審過程中的陳述相矛盾,糧建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推翻其在一、二審法院審理期間的自認,對糧建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钡谖迨鍡l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本案中,雙方在履行招投標程序之前即簽訂了案涉《補充協(xié)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上述規(guī)定,一、二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均為無效合同,理據(jù)適當。因《補充協(xié)議》無效,一、二審法院對于《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應否解除的問題不予審理,并無不當。因案涉兩份合同均無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關于“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shù)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guī)定,本案中應當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工程價款。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糧建公司主張案涉《補充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應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認定工程價款。據(jù)此,一、二審法院參照雙方實際履行的《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及結算方式認定案涉工程價款及支付方式,理據(jù)適當。糧建公司在明確主張應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認定案涉工程款的情況下,卻又主張應根據(j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認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
(二)關于糧建公司對案涉工程未完工是否存在過錯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chǎn)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糧建公司主張其對案涉工程未完工不存在過錯,應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一審法院查明,案涉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工,且糧建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已向誠隆公司或工程監(jiān)理提交竣工驗收申請。一、二審法院據(jù)此認定雙方對案涉工程未完工均存在過錯,并無不當。糧建公司的此項再審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亦不能成立。
(三)關于一、二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的問題
經(jīng)查,一審法院審理期間,糧建公司主張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確認案涉工程造價,誠隆公司同意糧建公司的該項主張,并主張應根據(jù)《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以房屋抵頂工程款的方式支付案涉工程款。糧建公司主張誠隆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工程款,在一審法院要求糧建公司明確其訴訟請求的情況下,糧建公司仍堅持要求誠隆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給付工程款。因糧建公司不同意變更訴訟請求,一、二審法院駁回糧建公司要求誠隆公司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請求,并無不當。
此外,關于工程款利息的問題,因案涉兩份合同均無效,糧建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且尚未向誠隆公司交付案涉工程,一、二審法院不支持糧建公司提出的要求誠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的主張,并無不當。
綜上,糧建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松原市糧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余曉漢
審判員 丁俊峰
審判員 仲偉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趙迪
書記員李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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