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550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神木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曉剛,陜西耘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神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寧,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繼繼,陜西金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侯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神木市。
再審申請人侯某某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某、楊侯平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2018)陜民終9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侯某某申請再審稱,請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之規(guī)定再審本案。事實和理由: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一)原判決未查明主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二)原判決認定侯某某對王某某因債權轉讓取得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是侯某某真實的意思表示,明顯缺乏證據(jù)證明。侯某某自愿對王某某向債務人馬萬彪直接出借款項所形成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并非自愿對王某某自楊侯平處受讓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三)原判決判令王某某對“利息”承擔保證責任,明顯缺乏證據(jù)證明。1.因借款合同未生效,侯某某沒有義務就所謂欠付利息承擔保證責任。2.以“借據(jù)”約定的利率為據(jù),計算被申請人王某某受讓債權的利息,明顯缺乏證據(jù)證明。3.一審判決認定債務人清償部分利息的時間為2013年9月與事實不符。根據(jù)被申請人王某某提交的關于債務人已清償部分利息的證據(jù),債務人最后一次支付利息的時間應為2014年10月。二、原判決直接以未經(jīng)質(zhì)證的未生效的刑事判決記載的內(nèi)容作為定案依據(jù)之一程序違法,該刑事判決亦非馬萬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一審判決。三、原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王某某所主張的部分利息已過訴訟時效,原判決認定應從最后一筆利息約定的給付日開始計算利息的訴訟時效錯誤。
王某某陳述意見稱,一、原判決事實認定清楚,侯某某應當對本金及利息承擔保證責任。王某某基于楊侯平享有的債權,繼而受讓楊侯平對馬萬彪的債權而來,對于借據(jù)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并且已經(jīng)實際履行。侯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借據(jù)的保證人處簽名捺印,應當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二、馬萬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事判決二審過程中已經(jīng)生效并進行了質(zhì)證,因此并未違反法定程序。三、案涉借據(jù)雖約定每三個月支付一次利息,但該利息是基于同一借款合同產(chǎn)生的債務,故在訴訟時效起算時應作為一個整體,原判決并無不當。
被申請人楊侯平未發(fā)表意見。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系再審審查案件,應當依據(jù)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事由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
一、關于侯某某所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問題。
侯某某再審申請稱王某某與馬萬彪之間的借貸關系并未實際發(fā)生,其對于該借據(jù)出具的原因不知情。本案中,王某某、楊侯平和馬萬彪三人經(jīng)結算后,楊侯平將對馬萬彪的債權轉讓給王某某,并以借款的形式對該債權債務重新進行了確定,并由馬萬彪向王某某出具借據(jù)一份,載明“今借到王某某人民幣壹仟伍佰萬元整(15000000)”,侯某某在該借據(jù)的保證人處簽名、捺印,表明其有提供擔保的意愿,并且實施了擔保的行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簽字行為的含義和后果應當是明知的,“不知情”不能作為侯某某免除保證責任的免責事由,故侯某某的該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侯某某再審申請稱王某某受讓的債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缺乏證據(jù)證明。王某某基于對楊侯平享有的債權,繼而受讓楊侯平對馬萬彪的債權,從而取得對于馬萬彪的債權。王某某作為債權人在案涉的債權轉讓關系和借貸關系中并無任何過錯,作為債務人的馬萬彪對此也予以認可,且已經(jīng)實際償還了一部分借款,故案涉?zhèn)鶛噢D讓及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馬萬彪雖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不能證明案涉的借款在該范圍內(nèi),公安機關沒有認定案涉借款為犯罪數(shù)額,王某某也沒有主張案涉借款屬于違法,侯某某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案涉的債權和借貸關系與馬萬彪涉嫌刑事犯罪存在關聯(lián),故對其該再審申請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侯某某關于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二、關于侯某某所稱案件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質(zhì)證程序的問題。二審中,針對馬萬彪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生效刑事判決已經(jīng)雙方當事人質(zhì)證,二審程序并無不當,故侯某某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三、關于侯某某所稱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侯某某認為案涉借據(jù)中約定“每三個月結一次利息”,因此對于利息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不應從最后一筆利息約定的給付日開始計算,王某某主張的部分利息已過訴訟時效。本案中,對于利息雖然約定了每三個月結一次,但是本金和利息屬于具有整體性、關聯(lián)性的連續(xù)性的債務,應視為一個整體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原判決對此認定并無不當,侯某某的該項再審申請理由不成立。
綜上,侯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四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侯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陳紀忠
審判員 楊 卓
審判員 歐海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柴俊彥
書記員王偉明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